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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
序号
标的名称
数量
状态
挂牌价(元)
交易保证金(元)
履约保证金(元)
1
65辆GN70型自备铁路罐车
(车号0946558-0946622)
65辆
闲置
13,122,105.10
3,930,000.00
按成交价款的10%收取
2
30辆G17K型自备铁路罐车
(车号0940001-0940030)
30辆
1,550,907.60
465,000.00
3
95辆自备铁路罐车整体
转让
95辆
14,673,012.70
4,400,000.00
备注
1.以上标的整体受让优先,意向受让方如有整体受让意向,可选择标的3参与报名,若有整体意向受让方成功报名,则其它标的意向受让方的报名视为无效,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如数无息原渠道退还。
2.挂牌价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税率13%。
转让方名称: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我方作为转让方,向甘肃省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甘交所集团”)提出申请,将我方持有的标的公开转让,由甘交所集团公开发布转让信息并组织竞价。我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出如下承诺:
1.本次公开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标的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公开转让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
3.我方所提交的有关转让标的相关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公开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甘交所集团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特别 告知
1.罐车交付时所产生的厂修费、清洗费、压力检测费、车辆运费等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若涉及罐体介质变更,转让方配合受让方到中车西安车辆有限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受让方需提供相关资质文件。
2.公告期内,意向受让方须按甘交所集团安排时间进行标的踏勘,标的踏勘后,意向受让方须在规定时间内交纳交易保证金。
3.公告期内未提交报名材料,未参与标的踏勘,交易保证金未按规定时间到账的(以系统到账时间为准),资料审核未通过的,均视为放弃受让意向。
1.公告期内,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采取网络竞价方式转让;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按挂牌价与买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
2.意向受让方按上述方式参与交易程序后,由甘交所集团出具《成交通知书》,确认转让标的的成交方式、成交日期、交易价款等。
3.转让标的成交后,甘交所集团出具《成交通知书》,受让方不存在违约行为的,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受让方应向甘交所集团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为部分交易价款。
4.转让标的成交后,受让方须在规定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自备铁路罐车产权交易合同》,并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交纳剩余交易价款及履约保证金(按成交金额*10%)交纳至甘交所集团指定账户。
1.法律法规允许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均可报名。
2.有良好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1.受让方应以转让方指定物资进行拉运(图片及其他资料仅作为参考),因受让方原因未能足额拉运的视为违约。
2.受让方须在《自备铁路罐车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罐车交付处置工作。如有发生因标的罐车占压运行铁路线路而产生铁路局收取停车费用的,受让方需承担相关费用,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因受让方原因逾期未能拉运的,若转让方同意延期交付,则按500元/工作日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交付的违约金,违约金从受让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若转让方不同意延期交付,则转让方有权自行解除合同,同时受让方所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转让方可重新委托甘交所集团组织挂牌。
3.受让方如不及时办理交付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1.本项目一经公告即可进入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财务、法律文件及公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公告内容以其独立判断,自愿接受本公告全部约定。一旦报名则视为意向受让方已充分了解并接受信息公告、受让须知、受让申请与承诺书等附件材料全部内容,已实地勘察标的并完全了解及认可标的的现状,已认真考虑了关于标的经营、行业、市场、政策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风险。
2.转让标的部分元器件、零配件可能存在丢失、损坏等情形,转让标的拆卸、装运后能否二次使用由受让方自行判断。转让方不保证转让标的及其附属设备的合同、图纸、说明书、保修卡、发票等资料的齐全,标的既存瑕疵不影响交易结果。标的成交后以实物现状为准,甘交所集团及转让方对标的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甘交所集团及转让方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对标的所做的介绍和评价(包括但不限于展示样品、图片视频、口头介绍或其他资料等),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不构成任何担保,亦不代表实际交付时的品质、型号或规格。出现前述情形均不取消交易和调整成交价格。
3.意向受让方进入转让方厂区内踏勘标的,必须严格遵守转让方厂区相关安全管理要求。在咨询展示及标的交付期间,应对标的可能存在的和潜在的瑕疵进行全面评估,意向受让方一旦交纳了交易保证金,即视为接受交付标的的一切现状,认可并接受《产权交易合同(待签)》的全部条款。转让标的成交后,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状况或转让标的存在瑕疵等任何理由,退还转让标的或拒付成交价款。否则,视为违约,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交易双方应向甘交所集团交纳的交易服务费后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交易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偿。
4.转让成交后,受让方须按转让方的相关要求自行提取所受让的资产,所需装备、装车、运输以及装卸费、运输费、垃圾全面清运所涉及的全部税、费及安全责任均由受让方负责。
5.本次转让标的为铁路罐车,罐体内可能残留少量危险化学品。标的交付后涉及清洗、置换、拆解、切割等作业的,意向受让方报名前须详细知悉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铁路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地方、停放专用线及企业关于铁路罐车拆解、装运、废旧物资回收处置报废的相关行业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受让条件,自愿参与受让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风险及损失。
6.受让方对转让标的的拆运及处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涉及化工、科研、环保等特种行业,还须具备相应资质并提供证明文件。在拆卸、切割、装运以及处置等过程中,如发生安全、环保事故的,全部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7.转让方仅负责提供标的相关资料,不承担标的交付过程中产生的任何费用,因空罐车制票发送、罐车解体产生费用,或造成环境污染、财产损毁、安全事故、标的灭失及给任何一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若受让方未按国家、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要求、规定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一切事故责任、法律责任由受让方承担;因受让方未遵守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导致安全事故、法律责任,致使转让方遭受行政处罚或第三方索赔的,转让方因此支出的全部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
8.罐车交付地点在酒钢冶金厂区,后续由受让方向国铁集团提供要约,经国铁集团批准后办理过轨等相关手续,办理过轨手续所需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购车合同、发票、原运输证、铁路货车检修合格证明、车号申请表等。酒钢冶金厂区不具备罐车清洗、维修、切割条件,受让方须将罐车整车拉运出厂,出厂后产生的场地占用费、运输费、调度费等一切费用及安全生产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转受让双方签署《转让标的移交清单》,即视为标的完成交付。
9.受让方须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并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转让标的现场清理工作。经转让方验收,未损坏其他资产或造成损失的,履约保证金无息如数退还;否则,转让方有权扣减履约保证金弥补损失,不足部分由受让方补足。
10.受让方及其拆运人员应遵守转让方有关规定和要求,签署相关安全协议,不得私自进入转让方厂区内的非转让标的区域,不得私自动用任何转让方厂区内的非转让标的。
11.意向受让方自备终端进行网络竞价,甘交所集团不提供竞价场所及设备,因设备或网络等故障导致的一切风险及责任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罐车交付时,甘交所集团向受让方开具交易服务费发票。
12.其他未尽事宜,详见《受让申请与承诺书》《受让须知》《产权交易合同(待签)》。
意向受让方应在公告规定时间内向甘交所集团提交报名资料,具体如下:
1.主体资料。自然人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资质文件;非法人组织需提供可证明其主体资格的相关材料复印件。
2.委托代理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甘交所集团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材料。
注:上述资料中提供复印件的,须按本报名流程的规定自然人签字按指印、法人及非法人组织需加盖公章。
1.交易保证金交纳起始时间2026-03-04 09:00 截止时间2026-03-31 17:00,账号信息、到账时间以e交易系统提示为准。
2.若意向受让方未成为受让方,甘交所集团将无息退还交易保证金至注册账号。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应履行如下承诺: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或其他违约情况,转让方和甘交所集团可扣除该意向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在扣除交易双方应向甘交所集团交纳的交易服务费后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交易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偿:
(1)转让标的成交后,受让方未在规定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自备铁路罐车产权交易合同》的。
(2)《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受让方未在5个工作日内向甘交所集团足额交易价款的及向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足额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3)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及甘交所集团损失的。
(4)意向受让方拒绝参与交易程序的。
(5)意向受让方故意泄露转让方及其关联企业的商业秘密并造成相关损失的。
(6)受让方未履行所签署的承诺文件之义务的。
(7)受让方对转让标的的装运、处置等过程中发生安全、环保事故的。
特别提示:因受让方违约导致标的再次挂牌的,若二次挂牌受让价款低于本次受让价款时,该受让方还应补足差额部分。
联系人:徐经理,15002553172
联系人:王经理,17739927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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