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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79.4(截至时间:2023年3月20日)
赤峰市林西县宏林工业园区
详见债权清单
一、意向受让方报名并缴纳相关竞买保证金,视为作出如下陈述。(一)交易文件知悉。意向受让方仔细阅读并
理解了“内蒙古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布的竞买公告等文件、并完全接受上述文件所规定的交易条件,没有
任何异议。(二)风险和瑕疵知悉。“内蒙古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经对竞价标的的来源、瑕疵和风险进行
了充分的提示和披露,意向受让方已经对竞价标的的来源、瑕疵和风险进行了充分尽职调查,完全知悉并接受竞
价标的的所有瑕疵、风险。(三)意向受让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意向受让方受让债权后,由于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政策限制,导致意向受让方能够行使的标的债权数额可能小于标的介绍中列明的标的债权数额。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1.《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号):受让
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当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
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中,国有企业债务人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受让
人是指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自然人;2.《民法典》第547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相关
的从权利,但该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3.《关于印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77号)
相关规定。(四)意向受让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意向受让方成为最终受让方并受让标的债权后,对该标的债
权在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五)意向受让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
解,意向受让方成为最终受让方并受让标的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
和特殊保护。(六)意向受让方已被告知、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标的物介绍揭示的风险,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
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意向受让方已经知悉,竞价标的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
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1.与标的债权相关的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解
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2.标的债权可能存在
已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形;3.标的债权可能存在
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4.标的债权文件对于标的债权的行使可能存在不完整、原件缺失或内容冲突等相
关情形;5.担保合同可能存在主债权未经担保人同意不可转让或担保人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6.
担保物、抵债资产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存在欠缴税费、无相关权属证明、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
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7.涉诉标的债权可能存在败诉、不能变更诉讼
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8.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欠缴各种诉讼费用的情形。二、意向受让方成为最终受让方后
的特别承诺。(一)竞买成功后,受让方承诺,在交接期间内,当“内蒙古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标的债权
文件交付给向受让方时,受让方应及时受领标的债权文件并在随附的标的债权文件清单上签字。如受让方不及时
受领标的债权文件,则自愿承担迟延受领标的债权文件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在交接期后,受让方无权再就标
的债权文件及其交付范围向“内蒙古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出任何主张。(二)风险和瑕疵概括承诺。受让
方承诺,一旦竞买成交,受让方作为买受人将按照标的债权的基准日现状受让标的债权,接受标的债权的瑕疵和
风险,不因竞价标的的来源、瑕疵和风险,而请求转让方承担相应责任,或以此作为受让方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
的抗辩。标的债权自基准日至标的债权移转给受让方之日发生变化的,受让方承认并接受该变化,不因标的债权
的变化而请求转让方承担相应的责任,或以此作为受让方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的抗辩。(三)鉴于“内蒙古金融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从相应银行受让标的债权时,已承诺不向相应银行追究任何法律责任,为此,受让方同意
并保证,意向受让方一旦成为受让方,如果标的债权中存在该等能够追究银行任何法律责任的权利,受让方承诺
放弃并承诺在其与后手签署的协议中要求后手也放弃该等权利,并不以任何方式向相应银行追究任何法律责任。
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合法存续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应具备注册资本、财务状
况良好等条件;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涉黑涉恶,不存在非法经营、非法集资等情况。交易对象不得为:国家公
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以及参与资产
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关联人或者上述人员及其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原债务人
及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以及与上述人员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人员。
如不符合条件参与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意向受让方应按信息公告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至股交中心指定账户。
2、若信息公告(含资产管理公司补登公告7个工作日)期满,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用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如其他权利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按照股交中心相关规则执行。
3、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股交中心相关收费办法或相关约定向股交中心支付交易服务费。
4、股交中心在确定最终受让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其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意向受让方需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次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完成《交易合同》签订。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等额部分,受让方应当在《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或分期付款的首付款支付至内蒙古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指定账户,股交中心收到交易服务费,中心将在3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转入委托方账户。
5、意向受让方需承诺符合信息公告中对受让方资格条件的要求,如不符合资格条件要求,转让方有权在交易合同签署前取消交易,由此带来的相关法律及经济责任由该意向受让方承担。
6、意向受让方应尽合理审查义务,确认已了解与本次转让标的有关的事宜,充分了解转让方已经披露和未披露的关于转让标的存在或潜在的风险,自愿承担本次交易可能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预期利益的后果,自愿承担转让标的存在的瑕疵并自愿接受该标的债权可能或已经全部或部分灭失的事实。受让方基于独立慎重的原则作出签署各项交易法律文书与合同的决定,同意按照现状收购本标的。
7、转让标的债权以现状交付给受让方,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债权现状及存在任何瑕疵为由反悔或向转让方提出质疑或要求补偿。
8、意向受让方报名并提交相关材料,即视为其已对债权标的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并以其独立判断自愿接受信息公告之全部内容,承担受让标的可能发生的的一切风险;不得再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等为由拒绝履行受让相关义务,否则视为受让方违约,利益受损方将有权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或按实际损失追究相关责任。
9、意向受让方需承诺在实现受让债权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政策等规定。
10、本次转让若涉及相关税费,由转受让双方分别承担。
11、本次转让标的债权项下实际利息、费用等以相关合同/协议、生效法律文书及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为准,垫付费用随债权一并转让。自基准日之后,标的债权回收本金、利息、罚息、复利等均归受让方所有,发生的费用支出由受让方承担。
12、意向受让方可在报名时向股交中心提交电子档报名材料,并确保在被确认为最终受让方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纸质报名材料递交至股交中心,纸质材料需与经股交中心审核的电子档材料保持一致。
股交中心仅就转让方提交的《信息发布申请书》内容进行信息公告,公告内容不代表股交中心的观点和立场。股交中心对转让标的现状、可回收性或收益不作任何明示、暗示的声明或保证,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13、交易付费由受让按照成交金额0.1%缴纳。
1、注册报名2、上传报名资料缴纳保证金
1、缴纳:金额500000.00元,截止时间2023-06-27 17:00:00,按系统提示缴纳。
2、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杜绝非真实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和股交中心在此作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申请材料、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对如下内容的认可:非因转让方原因,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一情形时,在股交中心扣除转受让双方应交纳的交易服务费用后,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作为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或保证金已退还的,利益受损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的(包括但不限于意向受让方单方撤回受让申请或均未报价的);
(2)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按照信息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
(3)未在确认为最终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纸质报名资料递交股交中心的;
(4)未按照信息公告约定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完成资产交接的;
(5)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和中心损失的;
(6)通过获取转让方或标的企业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7)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8)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股交中心交易规则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
处置方式:
1、如最终受让方按约定交纳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或分期首付款)及交易服务费后,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中心将在3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转入委托方账户。
2、交易双方没有约定交易保证金使用方式,受让方已支付交易价款的,在支付全部价款或分期付款的首付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股交中心扣除交易服务费后,将原渠道返还已交纳的剩余交易保证金;
3、其他意向受让方如未出现上述保证事项中的情形,其交纳的保证金将在最终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原渠道退还。
4、意向受让方未在约定期限内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且未出现上述保证事项中的情形,中心无息原额返还已交纳部分的交易保证金;
5、交易业务中止或终止时,非由意向受让方导致的交易业务中止或终止事项,该意向受让方可向中心申请无息原额返还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网络竞价
1、自由报价期自公告截止日后第一个工作日9时至11时
2、自由报价期结束后进入延时报价期,延时报价周期为2分钟(即120秒)
3、每次加价幅度为人民币(大写)壹拾万元(小写¥100000 )
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规定补登公告,补登公告期为7个工作
日。若在补登公告期间,产生新的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通过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终受让
方。若无新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在首次公告期间产生的意向受让方成为最终受让方
特别提示:
公告中所披露事项完全依据转让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及相关承诺,不代表股交中心的观点和立场。股交中心未作出任何种
类或性质的明示或暗示的声明或保证,亦未对意向受让方的预期收益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声明和保证。
请各意向受让方自行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股交中心仅
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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