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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方名称:石河子安南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海燕
联系电话:19990269509
特别 告知
一、此次转让位于石河子南山新区城南嘉苑53栋19套商业用房及第二层办公用房,该商业用房共二层,第一层19间商铺和第二层办公用房均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该商业房产建有附属负一层库房和第三层阁楼,均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一)此次转让的第一层每间(商铺)赠送相应面积的负一层库房,转让第二层整层办公用房赠送第三层整层阁楼。
(二)此次转让的第一层部分商铺目前捆绑出租中,现第一层商铺以10个资产包组合转让。各捆绑租赁情况及到期时间详见《处置资产明细表》。
(三)负一层库房及第三层阁楼面积依据《房产面积测量报告(实测)》(石河子市佳信房地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出具)中的套内面积。
(四)该商业房产2015年8月25日竣工验收,室内有铺好的地板砖、吊顶、灯具等,负一层的入口在第一层商铺内部,第二层及第三层为独立大厅,有电梯直达,有朝南及朝北正门。
(五)此次转让第二层为办公用房,目前对外出租中,租赁期限为2020年09月01日至 2025年12月31日,原承租方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受让权。第三层阁楼目前对外出租中,整层面积981.61平方米,租赁期限为2022年01月01日至2027年8月31日。
(六)此次第一层商铺及第二层办公用房对外租赁的原承租方均具有优先受让权,若原承租方成功受让资产包商铺及办公用房,则原《租赁合同》终止,以原承租方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之日起,《租赁合同》约定的剩余租金由转让方退还原承租方。若原承租方未成功受让,《租赁合同》已到期的可搬离;《租赁合同》未到期的,以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之日起,《租赁合同》约定的剩余租金归受让方享有(含享有第三层阁楼的剩余租金)。
二、本项目公告内容是基于转让方提供相关材料进行的披露,不代表交易所对公告内容及交易事项的承诺或保证。提醒意向受让方应当在报名前自行做好全面的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自行了解标的房产用途和土地产权性质、租赁状况、租金归属及标的瑕疵的相关情况,并充分了解标的房产过户、土地变更登记方面及相关税费等的相关政策规定,自行实地考察标的房产现状。项目公告中披露的标的信息及照片仅供参考,不代表标的与其现状完全一致等。意向受让方应充分并理性判断受让资产风险,并在结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同时自愿进行报名。意向受让方受让后,自行承担因不了解标的现状而产生的相关风险,由此产生的相关纠纷和责任与转让方和新疆产权交易所无关。
三、其他详见《评估报告》《处置资产明细表》等备查资料。
一、缴纳:金额384000.00元,截止时间2023-06-01 17:00:00,按系统提示缴纳。
二、保证金设置条件: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间内报名登记时缴纳足额保证金到新疆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保证金到帐时间应不晚于指定报名截止日17:00(北京时间)前。未足额、逾期或未交纳保证金的,对收购意向不予确认。意向受让方在报名时缴纳了保证金,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视为在《产权收购意向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 (一)公告期满后若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采取协议转让方式交易,须以不低于挂牌底价受让,该交易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二)公告期满后若征集到两家及两家以上意向受让方,采取网络竞价方式交易,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最终受让方确定后,其竞价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 (三)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缴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三、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即视为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一)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意向受让方须向交易所支付转让方、受让方应当向交易所缴纳的全部公告费、交易服务费及交易鉴证费,同时意向受让方授权交易所直接扣除保证金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转让方。交易所主张上述费用的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由意向受让方承担。仍不足以弥补交易所、转让方实际损失的,还应当承担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进行协议转让。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怠于推进产权交易,未按照规定的时限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家及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进行网络竞价,意向受让方怠于推进产权交易,不按交易所通知参加网络竞价,造成标的未成交的;3.在网络竞价中参与竞价各意向受让方均未有效报价,导致标的未成交的;4.意向受让方通过网络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怠于推进产权交易,未按照规定的时限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出现上述第1、4种情形的,由意向受让方全部承担保证金扣除责任;出现上述第2、3种情形的,由所有怠于推进产权交易的意向受让方按以上约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二)如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并与转让方签订了《产权交易合同》,而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或有其他违约情形的,该受让方承担违约责任。受让方须向交易所支付转让方、受让方应当向交易所缴纳的全部公告费、交易服务费及交易鉴证费,同时受让方授权交易所直接扣除保证金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转让方。交易所主张上述费用的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由受让方承担。仍不足以弥补交易所、转让方实际损失的,还应当承担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且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转让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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