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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清单
转让方名称: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吕恒光
联系电话:13310306588
特别 告知
请各意向受让方亲自勘验标的,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心”)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本次转让挂牌价格为吨单价,预估重量20吨,最终以提货时称重过磅为准。
2、资产均按现状转让,转让方不保证其完整性、品质及其原用途,不负责技术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本项目披露的数量及照片仅供参考,不代表标的资产与其完全一致。
3、标的勘验时间为公告期内,提前预约勘验,勘验联系人:吕先生13310306588。
4、最终成交的吨单价,不论市场价格如何变动,均不作出调整。转让方可依据国家税务相关约定开具发票。
5、受让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或未按照转让方相关规定进行资产交接,经过中心催告仍未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转让方有权全额扣除已付交易价款和履约保证金。
6、在资产交接过程中有私藏夹带、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转让方有权终结交易,扣除受让方已付价款及履约保证金。
7、在通过e交易平台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及任何e交易平台中公开披露的说明中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1、意向受让方须在标的勘验期间内亲自勘验标的。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资料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公告中全部内容;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被确定受让资格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标的有瑕疵等为由而拒绝履行相关受让义务,否则视为违约,委托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2、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者即为最终受让方,最终受让方须在竞价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及《实物资产受让申请书》原件、法人营业执照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签字或盖章)递交至中心,在竞价结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中明确的金额支付全部交易价款至委托方指定账户内(由于本次转让标的重量为预估吨数,实际重量以交付时的实际吨数为准,预付交易价款=预估重量×最终成交单价,最终按照多退少补的形式由进行结算。如受让方所交预付交易价款不足时,必须及时补足)、支付全部交易服务费(按照预估重量×最终成交单价×1%定额收取,不随最终交接吨数调整)至中心指定账户内。委托方收到交易价款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由标的资产归属公司(委托方子公司\分公司)与受让方签订交易合同以及安全等其他协议。中心在收到委托方出具的《资产交接完毕说明》后 3 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
3、签订交易合同以及安全等其他协议后以委托方以邮件形式通知受让方提货,受让方需在收到提货邮件后3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办理标的交接手续,受让方每延迟一日办理提货手续,委托方按照成交价的5‰从履约保证金中扣减违约金。受让方自委托方开具提货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要求完成标的搬运、清场等工作并承担该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及一切责任。
4、资产均按现状转让,参考明细表仅作为勘验参考,不作为提货依据。委托方不保证其完整性、品质及其原用途,不负责技术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标的数量、重量、长度、型号等以勘验时实际状况为准,受让方受让标的后不得以数量不够、重量不足,长度不够,型号不对等为由要求调整价格,拒绝履行后续受让义务。转、受让双方在资产交接过程中应记录、确认资产数量等关键信息。
5、受让方受让标的后,如涉及拆除,最终受让方须具有或聘请有相关拆除资质机构拆除标的物。
6、标的交接前,由委托方负责保管;自委托方开具提货单之日起,标的物所有权转让至最终受让方,同时标的物毁损灭失等风险由最终受让方承担;最终受让方逾期不提货的,标的物保管、提存等费用由最终受让方承担。
7、最终受让方受让标的后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8、本次标的转让不允许受让方联合受让。
9、受让方声明:我方非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如因此原因给交易相关各方造成损失,其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我方承担。
1、缴纳:金额5000.00元,截止时间2023-03-28 23:59:59,按系统提示缴纳。
2、保证事项: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杜绝非真实意向受让方,转让方、中心在此作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如下内容予以认可:非因转让方原因,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中心从认购保证金中扣除转受双方应交纳的交易费用后,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剩余认购保证金及受让履约保证金作为补偿,剩余认购保证金、受让履约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被确认受让资格的意向受让方单方撤回受让申请或均未报价的;(2)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预付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的;(3)未按公告约定时间将纸质报名资料递交中心的; (4)未按照公告约定与转让方完成资产交接、拆除工作及现场清理的; (5)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或伪造情形的;(6)最高报价者经审核不符合公告要求的;(7)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心交易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处置方法:(1)最终受让方按约定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受让方履行标的交割的相关工作,在收到交易双方出具的《资产交接完毕说明》后,无息原渠道退还至受让方账户;(2)无“保证内容”中任何行为的其他意向受让方,其交易保证金将在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由中心无息原渠道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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