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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
出租方名称:鄂尔多斯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海峰
联系电话:18947378558
1、本次出租是出租方真实意愿表示,出租资产权属清晰,出租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股交中心如发现出租方出租资产存在权属不清或者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出租方的其他情形,股交中心有权解除委托。
2、出租方出租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出租方对所填写内容及提交所有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准确性承担责任,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同意股交中心对上述材料内容予以公告。
4、出租方在出租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出租方义务。
5、出租方在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约定与承租方进行房产及相关权属证书等资料的交割,并协助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否则以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为限承担给股交中心及承租方造成的损失。
6、标的资产出租后,出租方将积极协助承租方办理交接手续,如果由于出租方标的存在瑕疵而未在提供资料中填写导致未在公告中披露的原因,致使房产无法交接等情形,出租方同意承担转受双方应向股交中心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如承租方提出损失赔偿,出租方愿以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金额为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7、本次出租资产交付前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的水、电、暖、气),由出租方承担。
8、出租方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就本次资产出租事项书面通知了承租人。(适用于出租标的资产已出租的情况)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出租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特别 告知
1、本次承租方标的为商业房产,产权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109021502324 号、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109021502197号,该房产目前处于出租状态,(租赁期限为:2021 年 9月28日至 2023年3月27日,转让方已书面告知现承租人转让事宜,现承租人不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承租方成交后与现承租人沟通处理腾退相关事宜。意向受让方需充分尽调并接受揭示或未揭示的潜在风险。
2、本次承租方标的房产涉及的房屋面积以转让方提供的产权证为参考,最终以标的所在地房管部门、规划部门、土地部门核定为准,交易价款不因房产面积变化而改变。请各意向受让方亲自勘验标的,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受让标的后不得以任何理由而放弃受让房产, 意向受让方需充分尽调并接受揭示或未揭示的潜在风险。
3、公告涉及图片仅供参考。
4、以上内容均来自于承租方提供的资料,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仅就承租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5、受让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经过中心催告仍未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
6、在通过e交易平台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及任何e交易平台中公开披露的说明中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交易 条件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钱包支付
1、意向受让方应为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
2、意向受让方须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与租赁相关其他条件
1、股交中心仅就出租方提交的《信息发布申请书》内容进行信息公告,公告内容不代表股交中心的观点和立场。股交中心对标的现状、收益等不作任何明示、暗示的声明或保证,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2、若信息公告期满,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则被确定为最终承租方;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则采用竞价方式确定最终承租方。如其他权利人行使优先权的,按照股交中心相关规则执行。
3、意向承租方须在被确定为最终承租方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股交中心相关收费办法向股交中心支付交易服务费。
4、意向承租方需在被确定为最终承租方次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租金;承租方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租金支付至股交中心指定账户,股交中心收到租金及交易服务费,且出租双方办理完毕交付手续后,股交中心将租金转付出租方。
5、意向承租方需承诺符合公告中对承租方资格条件的要求,如不符合资格条件要求,出租方有权在租赁合同签署前取消交易,由此带来的相关法律及经济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6、意向承租方须亲自勘验标的,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自愿承担标的存在的瑕疵。意向承租方基于独立慎重的原则作出签署各项交易法律文书与合同的决定,同意按照现状租赁本标的。
7、意向承租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租赁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按照信息公告的要求向股交中心提出承租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到股交中心指定银行账户。
8、意向承租方一旦提交报名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自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租赁合同条款存在问题、信息公告面积与实际租赁面积存在误差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承租义务,否则视为违约,利益受损方将有权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或按实际损失追究相关责任。
9、对承租房屋的使用(经营)要求:承租方应按照房屋的使用性质合理使用该房屋及其设施、设备。如因承租方使用不当造成该房屋及设施、设备损坏的,承租方负责修复或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标的内不得存放危险化学用品,不可从事国家法律禁止的活动等。
10、承租房屋的维修要求:在租赁期间,承租方自行负责房屋的修缮、设备设施维修改造等,并承担相应费用。
11、承租房屋的改善要求:承租方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的承重结构、设施,如需改变该房屋的内部结构或设置时,需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所需投资由承租方承担。
12、转租的要求:承租方在房屋租赁期间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房屋整体或部分以任何方式进行转租、转包、转借,否则出租方有权没收全部押金并无条件收回房屋。
13、标的交付日之前产生的水、电、燃气、采暖、物业等费用由 出租人 承担,标的交付日后所产生的水、电、燃气(不含物业费、采暖费)等费由承租方承担。租赁期间标的出现因非不可抗力等情况造成出租方或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失的,由承租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送达费、差旅费、执行费、邮寄费等全部费用)。
14、承租方在标的租赁期间须严格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执行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并服从出租方监督检查,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15、承租相关其它条件以出租方、承租方最终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准,但信息公告内容作为《租赁合同》的组成部分,《租赁合同》内容不得与信息公告内容相违背。
16、意向承租方可在报名时向股交中心提交电子档报名材料,并确保在被确认为最终承租方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纸质报名材料递交至股交中心,纸质材料需与经股交中心审核的电子档材料保持一致。
⼯作时间: 9:00-17:00
联系⼈:刘海峰
联系电话: 18947378558
1、缴纳:金额2000.00元,截止时间2023-03-27 17:00:00,按系统提示缴纳。
2、保证事项:
出租方、股交中心在此作出特别提示:非因出租方原因,如意向承租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在扣除出租双方应向股交中心交纳的交易服务费用后,出租方有权扣除意向承租方已交纳的剩余保证金作为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利益受损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承租的(包括但不限于意向承租方单方撤回受让申请或均未报价的);
(2)在被确定为最终承租方后未按照信息公告约定时间签订承租相关文本;
(3)未在确认为最终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纸质报名资料递交股交中心的;
(4)未按照信息公告约定与出租方完成资产交接的;
(5)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出租方和股交中心损失的;
(6)通过获取出租方商业秘密,侵害出租方合法权益的
(7)意向承租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出租方合法权益的
(8)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股交中心交易规则给出租方造成损失的。
处置方法:
(1)如承租方按约定交纳除保证金外的剩余租金、押金及交易服务费后,保证金自动转为租金的等额部分;
(2)其他意向承租方如未出现上述保证事项中的情形,其交纳的保证金将在最终承租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原渠道退还;
(3)意向承租方未在约定期限内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且未出现上述保证事项中的情形,中心无息原额返还已交纳部分的交易保证金;
(4)交易业务中止或终止时,非由意向承租方导致的交易业务中止或终止事项,该意向承租方可向中心申请无息原额返还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特别提示:
公告中所披露事项完全依据转让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及相关承诺,不代表股交中心的观点和立场。股交中心未作出任何种类或性质的明示或暗示的声明或保证,亦未对意向受让方的预期收益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声明和保证。
请各意向受让方自行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股交中心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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