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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 项披露
一、被评估单位均未提供项目用地、规划、建设等审批文件,仅取得了土地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设审批、未缴纳土地出让金,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为划拨用地。本次评估不包括土地使用权价值,同时也未考虑土地规划等条件对其价值的影响。
二、2012年6月12日新疆鲁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库尔勒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2012 年 7 月至 11月期间,鲁新矿业公司的年产 6000 万块的页岩煤矸石多孔砖项目建设施工完毕。2013 年2月至4月期间,厂区由陆书军转包给陆浩仁经营试生产。2013 年 5月8 日,陆浩仁因页岩煤矸石多孔砖价格问题,停工至2020年3月,2020年4月3日鲁新矿业公司将厂区资产对外租赁。
三、本次评估,其他流动资产盘亏934,040.46元,其他非流动资产部分盘亏,部分报废。根据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提供的相关说明,本次评估对上述盘亏资产评估为零。报废资产按可回收金属价值评估,但截止报告出具日,上述盘亏资产尚未办理国有资产损失核实手续。
四、截止评估基准日,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在建工程未进行工程结算及财务决算,无法确定在建工程是否存在未入账的应付工程款项。
五、评估基准日存在的法律、经济、税收等未决事项:2019年3月22日,新疆鲁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股东新疆亿元利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林公华(第二师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游代民(三十三团法律顾问)至二师乌鲁克垦区公安局报案,称自然人股东陆叔军侵吞公款,因此被评估单位的财务账目已于 2019 年3月被新疆乌鲁克垦区公安局查封,经委托人与乌鲁克垦区公安局沟通,评估人员方才获取被评估单位财务信息。
六、本次资产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中,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的瑕疵事项:
(一)预付账款账面值 8,573,501.00 元,预付账款的评估,评估人员分析其预付时间、预付性质及原因,由于无法获取联系方式,进行了替代程序,抽查原始记录,核实各项债权的存在性和真实性。由于形成了实物资产,其形成的实物资产价值在其他非流动资产及在建工程中评估,但无法确定核实该部分预付账款是否涉及应入账而未入账的负债。
(二) 对其他应收款明细表中的第5项、13项无法核实,名称分别为伙食费用、不明收款人,账面金额分别为10,939.00元、247,635.15 元,结合本次评估目的,评估值按账面值列示。
(三)预收账款账面 830,010.00 元,发生日期 2012年11月,款项性质柜台存款,因财务人员频繁更换,会计凭证管理混乱,截止报告出具日被评估单位未提供款项来龙去脉,无法核实其业务真实性和有效性,结合本次评估目的,评估值按账面值列示。
七、以上及其他事项详见《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
特别 告知
意向受让方须于本项目挂牌截止日17:00前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提出书面意向申请,且通过新疆产权交易市场(www.xjcq.net.cn)进行网上报名,并交纳交易保证金。
一、缴纳:金额990000.00元,截止时间2023-03-10 17:00:00,按系统提示缴纳。
二、保证金设置条件: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间内报名登记时缴纳足额保证金到新疆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保证金到帐时间应不晚于指定报名截止日17:00(北京时间)前。未足额、逾期或未交纳保证金的,对收购意向不予确认。意向受让方在报名时缴纳了保证金,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视为在《产权收购意向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一)公告期满后若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采取协议转让方式交易,须以不低于挂牌底价受让,该交易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二)公告期满后若征集到两家及两家以上意向受让方,采取网络竞价方式交易,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最终受让方确定后,其竞价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三)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缴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三、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即视为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一)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意向受让方须向交易所支付转让方、受让方应当向交易所缴纳的全部公告费、交易服务费及交易鉴证费,同时意向受让方授权交易所直接扣除保证金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转让方。交易所主张上述费用的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由意向受让方承担。仍不足以弥补交易所、转让方实际损失的,还应当承担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进行协议转让。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怠于推进产权交易,未按照规定的时限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家及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进行网络竞价,意向受让方怠于推进产权交易,不按交易所通知参加网络竞价,造成标的未成交的;3.在网络竞价中参与竞价各意向受让方均未有效报价,导致标的未成交的;4.意向受让方通过网络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怠于推进产权交易,未按照规定的时限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出现上述第1、4种情形的,由意向受让方全部承担保证金扣除责任;出现上述第2、3种情形的,由所有怠于推进产权交易的意向受让方按以上约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二)如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并与转让方签订了《产权交易合同》,而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或有其他违约情形的,该受让方承担违约责任。受让方须向交易所支付转让方、受让方应当向交易所缴纳的全部公告费、交易服务费及交易鉴证费,同时受让方授权交易所直接扣除保证金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转让方。交易所主张上述费用的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由受让方承担。仍不足以弥补交易所、转让方实际损失的,还应当承担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且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转让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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