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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
出租方名称: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
1、本次出租是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真实意愿表示,出租资产权属清晰,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出租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如发现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出租资产存在权属不清或者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出租方的其他情形,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有权解除委托。
2、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出租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对所填写内容及提交所有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准确性承担责任,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同意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对上述材料内容予以公告。
4、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在出租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在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约定与承租方进行房产及相关资料的交割,否则以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为限承担给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及承租方造成的损失。但非因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损失的情形除外。
6、标的资产出租后,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将积极协助承租方办理交接手续,如果由于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标的存在瑕疵而未在提供资料中填写导致未在公告中披露的原因,致使房产无法交接等情形,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同意承租方应向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如承租方提出损失赔偿,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愿以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金额为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非因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损失的情形除外。
7、本次出租资产交付前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的水、电、暖、气),由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承担。
8、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就本次资产出租事项书面通知了承租人。(适用于出租标的资产已出租的情况)
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此事项之合作协议、本申请与承诺另有约定的除外。
特别 告知
1、本次出租的资产,意向承租方需充分尽调并接受揭示或未揭示的潜在风险,物业费和取暖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2、本次出租标的房产涉及的房屋面积以出租方提供的产权证为参考,最终以标的所在地房管部门、规划部门、土地部门核定为准。交易价款不因房产面积变化而改变。请各意向承租方亲自勘验标的,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承租标的后不得以任何理由而放弃承租房产。
3、公告涉及图片仅供参考。
4、以上内容均来自于出租方提供的资料,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仅就出租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5、承租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经过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催告仍未履行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
6、在通过e交易平台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及任何e交易平台中公开披露的说明中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交易 条件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年付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承租方须在标的勘验期间内亲自勘验标的,标的状况是以实际为准。意向承租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租赁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提出承租申请同时交纳承租保证金到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指定银行账户。意向承租方一旦报名并交纳承租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标的有瑕疵、租赁合同条款存在问题、房产或土地披露面积与相关部门核定面积不符等为由而拒绝履行相关承租义务,否则视为违约,出租方将按照约定处置承租保证金。
2、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者即为承租方,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并在《租赁合同》签订且收到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发送的交款账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首年租赁费一次性支付至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承租方须在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纸质报名资料、《租赁合同》、《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等资料递交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在收到首年租金及交易服务费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在交易凭证出具且收到服务费后5个工作日将租金转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本次租赁标的租金支付方式:租金年付,出租方在收到租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承租方开具发票。实际支付情况以双方合同为准。
4、出租方收到租金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交付手续。
5、承租方应按照标的使用性质合理使用标的,如因承租方使用不当造成资产损坏的,承租方负责修复或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标的内不得存放危险化学用品,不可从事国家法律禁止的活动等。如因承租方使用不当造成标的损坏的,承租方负责修复或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6、承租方在标的租赁期间需自行负责房屋的修缮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且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的结构及其它现有基础设施,如需改变内部结构或设置时,需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所需投资由承租方承担。
7、标的交付前产生及欠缴的费用由出租方承担,交付后所产生的除房产税和土地税、暖气及物业费外,其他税、费由承租方承担。租赁期间标的出现因非不可抗力等情况造成出租方或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失的,由承租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送达费、差旅费、执行费、邮寄费等全部费用)。
8、承租方在标的租赁期间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标的整体或部分以任何方式进行转租、转包、转借,否则出租方有权无条件收回标的。
9、承租方在标的租赁期间须严格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执行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并服从出租方监督检查,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10、承租相关其它条件以出租方、承租方最终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准,但公告中公示的内容作为《租赁合同》的组成部分,《租赁合同》内容不得与公告内容相违背。
11、意向承租方在被确定为最终承租方后,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承租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交易价款、或未按照公告要求及时交接的,经过中心催告仍未履行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本次租赁、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
12、不放弃行使优先租赁权的原承租户需通过E交易系统线上报名行使优先租赁权。
联系人:刘梦涓联系电话:15661368886
特别提示:公告中所披露事项完全依据出租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及相关承诺,不代表股交中心的观点和立场。股交中
心未作出任何种类或性质的明示或暗示的声明或保证,亦未对意向承租方的预期收益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声明和
保证。请各意向承租方自行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股交中心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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