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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方名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周忠慧
联系电话:13899919087
特别 告知
1.根据《关于兵团党委老干部局老干部疗养服务中心资产处置批复》(兵财资管(2022) 7号)文件,兵团财政局同意兵团党委老干部局将此次转让房产及商铺无偿调拨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截止评估基准日2022年5月31日,评估报告房产情况为尚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该房产目前状况为转让方于2022年7月15日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并提供了新的不动产权属证。
2.此次转让房产及商铺位于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茶市新村和留下西苑,总面积共2372.47平方米,29套住宅房地产坐落于茶市新村5幢1、2、3单元,南北朝向,共七层,3套商铺坐落于留下西苑1幢。该区域主要用地类型为住宅,商业区较少,商业繁华程度一般,东临屏基山公园,距西湖直线距离1公里;南临屏基山公园和留和家苑;西临留和路;北临留下街。周边地块环境已经基本形成了集住宅、疗养为主体的住宅区,交通较为便捷,有9条公交线路,主要分布在留下街、屏基山路、留和路,小区基础设施达到七通(完备),保证率较好,社会公共服务设施较为齐备。目前建筑物工程状态良好,可正常使用。
3.此次转让房产中位于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留下街道茶市新村5幢1单元14套住宅建成于1996年,砖混结构,共七层,房屋新旧程度62%,简易装修,装修成新度为5成新,平面布置较合理,瓷砖地面,墙面乳胶漆,顶棚乳胶漆,铝合金窗,防盗门,工程质量合格,水电设施齐全。该14套住宅原先作为疗养接待住房使用,没有接通天然气管道,厨房位置全部改造成卫生间使用。
4.此次转让的房屋及商铺大部分已对外出租,少部分为空置状态,截至评估基准日对外出租的房屋及商铺租赁合同均已到期,出租方同意原承租方临时使用并未搬离。若此次受让方整体受让房屋及商铺后,对于原承租方临时使用的房屋及商铺由转让方负责清退搬离工作,原承租方须于转、受让双方办理产权过户之后的15个工作日内搬离标的房屋及商铺。
5.意向受让方(如为联合体受让的,组成联合体的每位受让人)应符合国家及房产所在地限购等政策文件的相关要求,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前往所在地房产土地主管部门了解房产过户等的相关政策规定、过户程序及手续,自行判定是否符合当地购房限购等相关条件,若因不符合限购条件,成交后无法办理房产过户的,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与新疆产权交易所和转让方无关。
6.此次转让资产评估值为含税价,不含相关交易费用,相关交易费用依法由买卖双方承担。
7.其他详见《评估报告》《房产明细表》。
一、缴纳:金额20220000.00元,截止时间2022-10-20 17:00:00,按系统提示缴纳。
二、保证金设置条件: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间内报名登记时缴纳足额保证金到新疆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保证金到帐时间应不晚于指定报名截止日17:00(北京时间)前。未足额、逾期或未交纳保证金的,对收购意向不予确认。意向受让方在报名时缴纳了保证金,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视为在《产权收购意向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 (1)公告期满后若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采取协议转让方式交易,须以不低于挂牌底价受让,该交易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2)公告期满后若征集到两家及两家以上意向受让方,采取网络竞价方式交易,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最终受让方确定后,其竞价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 (3)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缴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三、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即视为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一)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意向受让方须向交易所支付转让方、受让方应当向交易所缴纳的全部公告费、交易服务费及交易鉴证费,同时意向受让方授权交易所直接扣除保证金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转让方。交易所主张上述费用的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由意向受让方承担。仍不足以弥补交易所、转让方实际损失的,还应当承担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进行协议转让。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怠于推进产权交易,未按照规定的时限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家及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进行网络竞价,意向受让方怠于推进产权交易,不按交易所通知参加网络竞价,造成标的未成交的;(3)在网络竞价中参与竞价各意向受让方均未有效报价,导致标的未成交的;(4)意向受让方通过网络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怠于推进产权交易,未按照规定的时限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出现上述第(1)、(4)种情形的,由意向受让方全部承担保证金扣除责任;出现上述第(2)、(3)种情形的,由所有怠于推进产权交易的意向受让方按以上约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二)如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并与转让方签订了《产权交易合同》,而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或有其他违约情形的,该受让方承担违约责任。受让方须向交易所支付转让方、受让方应当向交易所缴纳的全部公告费、交易服务费及交易鉴证费,同时受让方授权交易所直接扣除保证金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转让方。交易所主张上述费用的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由受让方承担。仍不足以弥补交易所、转让方实际损失的,还应当承担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且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转让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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