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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号:混合
二号:钢
三号:钢
四号:混合
转让方名称:宿迁高丰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110676229129
住所:宿迁市宿豫经济开发区开发大道与江山大道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刘艺谋
经济类型: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我方现委托江苏省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按本公告的内容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交易所组织实施。我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一、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二、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三、我方所提交的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以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特别 告知
一、本次转让标的登记土地面积为29160㎡,登记房产4幢,总建筑面积为11179.79㎡。
二、本次资产转让不接受联合受让。
三、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期内至现场查看转让标的,并自行向相关部门了解转让标的实际情况。
四、受让方必须付清所有款项后,转让方方能协助受让方办理转让标的变更登记等手续。
五、本次转让变更登记涉及的税费等相关费用,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双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若出现按国家规定可以收取的而未明确由谁支付的费用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双方各自承担一半。
六、上述厂房是以现状转让并交付给受让方,水电气等相关费用由转让方当场结清,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上述厂房为由拒绝按现状接受。
七、转让标的不动产登记证登记面积若与实际测量面积出现误差,以不动产登记证记载为准,转让双方不再另行结算。
八、成交后,若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转让标的不能正常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转让双方自行解除合同,受让方支付的交易价款全额退还,该交易价款不计息。
以上情况说明仅供参考,不排除有未知事项及瑕疵的存在(包括但不限于已告知的瑕疵),转让方及交易所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受让方参与竞买,即表明受让方愿意按照转让标的实际状况竞买,受让方应充分考虑瑕疵风险因素及其他综合因素,慎重竞买。
一、意向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一)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二)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地块所在园区对于落户企业的产业定位要求。
二、意向受让方须承诺事项:
(一)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受让资金来源合法;
(二)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参与本次收购不存在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联系人:徐女士
电话:0527-84498029
一、资格申请: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公告期截止当日17:00时前,登录交易所(E交易平台)(www.jscq.com.cn),按照《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相关要求进行实名会员注册,并对转让标的提交受让申请。意向受让方须对其注册账户及密码安全负责,其注册账户及密码在交易所(E交易平台)系统的一切行为,均视为该意向受让方的自身行为。
二、意向受让方须上传并提交材料(一式两份):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国有产权意向受让登记表(公告附件,请自行下载);
(三)企业同意受让标的物的内部决策文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与宿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的入园合作协议;
(六) 转让方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交纳交易保证金: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在交易所(e交易平台)通知的期限内向交易所(e交易平台)指定的账户交纳交易保证金(保证金不计利息),以确定其参与收购。交易所仅接受意向受让方以本单位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意向受让方未能如期交纳足额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本次收购。
四、一旦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被视为已知悉转让标的情况,接受转让标的一切现状(包括瑕疵、缺陷)。
五、如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并交纳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则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直接确定其为受让方;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并交纳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交易所将组织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及成交价。
六、意向受让方如有下列情况,将被取消该次竞价资格:
(一)逾期未登陆交易所(E交易平台)网站进行会员注册或其注册信息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的;
(二)逾期未向交易所(E交易平台)系统指定账户交纳交易保证金或交纳交易保证金不足的;
(三)转让方认为意向受让方不符合竞价资格的其它情况。
一、缴纳:金额1950000.00元,截止时间,按系统提示缴纳。
二、保证内容:
(一)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内向交易所提交交易保证金,以确定其参与竞买;
(二)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
(三)《资产转让合同》生效后,受让方须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一次性将交易价款支付至交易所指定账户。
三、处置方式:按照交易所制定的《产权交易资金结算规则》执行。
不动产权证.pdf
通知.pdf
资产转让合同(合同范本).pdf
国有产权意向受让登记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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