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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凉州支行委托,现将原武威市金三角面粉有限公司抵债资产公开挂牌转让。
项目名称
原武威市金三角面粉有限公司抵债资产转让(第三次)
项目编号
N0118QT220036
产权子类型
土地使用权、房屋、机器设备、存货
挂牌起始日期
2022-7-11
挂牌截止日期
2022-8-5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终结
标的
概况
标的1:出让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附属物、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机器设备和存货。
不动产登记证号
甘(2021)凉州区不动产权第0007636号
权利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凉州支行
共有情况
单独所有
不动产单元号
620602 002014 GB00135 F00160001等
权利类型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
权利性质
出让/市场化商品房
用途
工业用地/工业
面积
共有宗地面积:21222.30㎡/房屋建筑面积:10241.10㎡
使用期限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013年6月5日起2063年6月5日止
权利其他状况
房屋结构:混合结构;
房屋用途:工业;
专有建筑面积:463.20(㎡);
房屋总层数:1(层);
所在层:1(层);
注:共36个不动产单元,其他不动产单元详见清册
附属物、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主要包括一车间提粮棚、二车间提粮棚、猪舍、摩托车棚、车间楼顶标牌及射灯、厂区围墙、装置栏杆墙、大门及栏杆门、大门口柏油路、水暖沟管、车间区域硬化、垛粮台、绿化带、树木等;机器设备主要包括安装在一车间和二车间的磨粉设备生产线2条及其辅助配套设备,已停产闲置近7年,未进行维护保养;存货包括低值易耗品及包装物。
标的2: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及修建的公共租赁房。
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面积1343.30㎡、修建一幢钢混结构五层公共租赁房,共50套,房屋建筑物面积2756㎡。2014年修建完成后空置至今,毛坯房,墙面粉刷及地面铺装工程未做。尚未办理权属初始登记。转让方已取得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13】武中执字56-7号),裁定以上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及修建的2756㎡共50套公共租赁房交付转让方抵偿案款(暂扣除政府补助资金1715000元,政府补助资金是否抵顶债权或交由转让方享受政府补助资金正在函请上级法院决定)。至公告日,转让方尚未收到人民法院对政府补助资金事项的有关函告或通知。
50套公共租赁房评估价值的特别提示:50套公共租赁房项目竣工决算总价4028768.75元,其中政府补助资金1715000元,政府补助资金占项目决算总价的42.57%,即政府投资份额为42.57%,企业投资份额为57.43%。按照现行市场评估价值3392500元,根据股权(投资)比例测算后的政府投资价值为1444200元,政府实际投资价值为1715000元,政府投资贬值27.08万元,因国有资产贬值部分需要政府或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至估价时点尚未报批,故50套公共租赁房处置价值中应扣减原政府投资价值部分1715000元。因此,50套公共租赁房评估价值为1677500元。
评估情况
评估价(元)
-
评估基准日
评估机构
转让底价(元)
4984500.00
是否存在其他权利人
否
转让方情况
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凉州支行
转让方承诺
我方作为转让方,向甘肃省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甘交所集团”)提出申请,将我方持有的标的公开转让,由甘交所集团公开发布转让信息并组织竞价。我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出如下承诺:
1.本次公开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标的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公开转让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有关转让标的相关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公开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甘交所集团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转让方决策文件
《武威市金三角面粉有限公司抵债资产处置项目批复通知书》
行为批准或备案机构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
特别
告知
交易
条件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按《交易合同》约定支付;线下支付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法律法规允许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均可参与受让。
2.具有良好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标的交割
1.受让方应按《交易合同》规定的时间完成标的交割工作,因受让方原因逾期未能交割完毕的,按交易价款总额的0.2%/日向转让方支付管理费。
2.受让方如不及时办理标的交割,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受让方负责。
转让方式
公告期内,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采取网络竞价方式转让;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甘交所集团按照公告程序补登公告,补登公告7个工作日后,没有新的意向受让方时,本次交易达成,该报价者被确定为受让方。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1.本项目一经公告即可进入调查期,意向受让方有权及有义务了解及确认标的情况,并对标的可能存在的和潜在的瑕疵进行全面尽调,或聘请相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同时意向受让方应自行了解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并到有关部门咨询,判断是否具备标的权属变更条件,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责任及后果。一旦报名则视为意向受让方已充分了解并接受转让公告、受让须知、受让申请与承诺书等附件材料全部内容,已实地勘查并完全知悉及认可标的现状,已认真考虑了关于标的行业、市场、政策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风险。
2.转让标的以现状为准进行转让和移交,能否进行权属变更、能否进行二次使用由受让方自行判断,并在成交后自行承担相关责任及风险。甘交所集团对标的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对标的所做的介绍和评价(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资料、图片展示及口头介绍等),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不构成任何形式的保证。
3.意向受让方资格审查合格且交易保证金确认到账后,取得参与受让资格。逾期未提交受让申请及相关资料,或交易保证金未按规定时间到账的,视为放弃受让意向。
4.成交后,受让方须在成交后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及相关文书,并按《交易合同》约定将交易价款交纳至甘交所集团指定账户,并携带相关资质手续与转让方共同办理标的交割。因受让方原因未能按时签订合同的,视为违约。
5.成交后,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状况、转让标的存在瑕疵或面积勘丈误差、转让标的无法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现场踏勘不清等任何理由,退还转让标的或拒付成交价款,也不得向转让方主张损失和费用。办理标的权属变更后的相关证明记载事项与原不动产权证书记载事项不一致的,或与公告内容不一致的,不改变交易结果和成交价格。
6.转让标的成交价款不包含转让标的办理移交和变更登记过程中按规定应缴纳的相关税、费。标的1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时应缴纳的有关税、费依据国家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标的2在办理权属初始登记和变更登记时应缴纳的有关税、费、补助资金等全部由受让方承担。
7.成交后,甘交所集团仅向受让方开具服务费发票。
8.意向受让方自备终端进行网络竞价,甘交所集团不提供竞价场所及设备,因设备或网络等故障导致的一切风险及责任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9.其他详见《受让申请与承诺书》《受让须知》《交易合同》。
指南
交易规则
意向受让方在提交报名资料及竞价前请务必遵照《转让公告》《受让申请与承诺书》《受让须知》和E交易平台(www.ejy365.com)的《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E交易平台产权交易操作指南》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投资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交纳、竞买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投资、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情节严重者并将受到政府相关机构的联合惩戒,请审慎参与投资。
现场展示
现场咨询
交易报名
报名时间
2022-7-11 09:00:00 至 2022-8-5 17:00:00(节假日除外)
报名手续
意向受让方应在公告规定时间内向甘交所集团提交报名资料,具体如下:
1.主体资料。自然人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需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资质文件;非法人组织需提供可证明其主体资格的相关资料。
2.委托代理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甘交所集团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保证金及处置方式
1.交纳:金额1800000.00元,截止时间 2022-8-5 17:00:00,按系统提示交纳。
2.若意向受让方未成为受让方,甘交所集团将按原渠道无息退还保证金。
3.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的,保证金在扣除甘交所集团的交易服务费用后,余额转为部分交易价款。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应履行如下承诺: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和甘交所集团可扣除该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在扣除甘交所集团的交易服务费用后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因受让方原因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报价书》《成交结果确认书》及《交易合同》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①在网络竞价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有效报价的。
②意向受让方通过网络竞价等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因受让方原因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报价结果通知单》及《交易合同》的。
(3)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及甘交所集团损失的。
(4)意向受让方拒绝参与交易程序的。
(5)意向受让方泄露转让方及其关联企业的商业秘密的。
(6)受让方未履行所签署的承诺文件之义务的。
(7)受让方未按转让方要求交割标的的。
(8)成交后,受让方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状况或转让标的存在瑕疵等任何理由退还转让标的或拒付成交价款的。
特别提示:因受让方原因导致标的再次挂牌的,若二次挂牌受让价款低于本次受让价款时,该受让方还应补足差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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