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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 告知
一、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从评估基准日起至完成工商部门股权变更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二、本次股权转让须符合中外合资企业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应在有关部门进行备案。本次股权转让涉及的变更登记手续完成后,转让方凭工商部门出具的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证明资料向江苏省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申请划转产权交易价款。
三、标的企业注册资本2000万美元,实收资本1227万美元。其中,东方恒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60%股权(认缴1200万美元,实缴711万美元);恒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持有40%股权(认缴800万美元,实缴516万美元)。对于转让方恒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本次转让的标的企业2%股权对应的尚未缴纳的14.2万美元出资额,受让方须在本次产权转让完成后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
四、本次转让标的为恒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持有的海昌宏运(锦州)置业有限公司的2%股权(对应40万美元认缴出资额,已实缴出资25.8万美元)以及持有的对标的企业1080.00万元人民币债权 。如本次转让标的最终成交价格形成溢价,则溢价部分为股权的溢价。
五、标的企业另一名股东东方恒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拟对外转让其持有的标的企业60%股权。
六、转让方将其持有的海昌宏运(锦州)置业有限公司40%股权(对应800万美元认缴出资额,已实缴出资516万美元)及1297.598632万元人民币债权分2笔进行转让,本次转让标的为其中一笔2%股权及1080.00万元人民币债权,转让方持有的另一笔海昌宏运(锦州)置业有限公司38%股权(对应760万美元认缴出资额,已实缴出资490.2万美元)及217.598632万元人民币债权正通过江苏省产权交易所挂牌转让。
七、本公告仅为本次股权转让的简要说明。意向受让方在做出申请受让本股权的决定之前,应首先仔细阅读本公告及附件《国有产权转让合同》的内容,以及《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揭示的重要事项,并查询转让方提供的资料。意向受让方须在承诺对本次股权转让有关资料和信息的充分了解,认同并接受标的企业现状的前提下确认收购。本次转让为标的现状转让,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所披露的内容仅为转让底价的作价依据,不作为交割依据,意向受让方不得以备查文件的内容对转让标的现状提出任何异议,转让方不对资产评估报告中任何单项资产的价值做出承诺,不对转让标的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
八、意向受让方在本次公告期内有义务就本次产权转让事宜做尽职调查,自行对本次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相关费用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意向受让方须在承诺对本次产权转让有关资料和信息的充分了解,认同并接受标的企业及产权现状的前提下确认收购。
九、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转让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所披露内容,已完成对本次转让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次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转让标的全部现状,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资产质量、数量等为由拒签国有产权转让合同或拒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否则视为违约,须承担相关的全部违约责任,交易所有权将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一、意向受让方应在本次公告挂牌期内登录交易所(e交易平台)系统(www.jscq.com.cn),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实名会员注册(注册信息须真实、完整、准确),对转让标的提交受让申请,并按本公告要求向交易所提交相关报名材料原件。意向受让方须对其注册账户及密码安全负责,其注册账户及密码在交易所(e交易平台)系统的一切行为,均视为该意向受让方的自身行为。二、意向受让方须提交材料:(一)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企业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其他组织提供相应文件);(二)基本情况; (三)公司章程或类似组织性文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 (四)同意受让转让标的的内部决策文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 (五)承诺函(本公告附件,请自行下载); (六)其他材料。 三、交易所将会同转让方根据报名结果,共同确定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四、备查文件(一) 审计报告(苏亚专审【2021】373号、辽智衡会审[2021]193号);(二) 资产评估报告(金证评报字【2021】第0231号);(三) 海昌宏运(锦州)置业有限公司2022年1月份财务报表;(四) 海昌宏运(锦州)置业有限公司章程;(五) 恒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债权处置方案。
1、缴纳:金额1210000.00元,截止时间,按系统提示缴纳。
2、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在交易所(e交易平台)通知的期限内向交易所(e交易平台)指定的账户交纳上述交易保证金(保证金不计利息),以确定其参与收购。交易所仅接受意向受让方以本人或本单位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意向受让方未能如期交纳足额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本次收购。保证金处置方式按照交易所制订的《产权交易资金结算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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