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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机构:徐州淮海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出租方名称:徐州高铁时代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出租方证件号码:913203015781140980
特别 告知
1、该处标的如只产生一名意向承租方,则按照租金底价与意向承租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确定承租方。
2、该处标的如产生两名及以上意向承租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终承租方。
标的原承租方不放弃优先承租权,原承租方应在标的招租公告期间,向交易机构提出承租申请,提交承租申请资料,并按照公告要求交纳保证金;如产生两个及以上意向承租方,将采取网络竞价确定承租方,原承租方优先权行权方式如下:
(1)原承租方与其他意向承租方同时参与网络竞价;
(2)原承租方在网络竞价的自由报价期间和延时报价期间均可行权;
(3)在网络竞价过程中,当其他意向承租方报出当前最高有效报价时,原承租方可以优先权追加相同报价,如其他意向承租方无更高报价时,原承租方为最终承租方;如其他意向承租方继续报价,而原承租方在竞价期内未应价的,则该最高报价的意向承租方为最终承租方。
本项目具体竞价安排届时以e交易网络竞价平台发布为准。网络竞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交易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并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
3、 意向承租方需自行对租赁标的完成现场踏勘,参与租赁报名即视为对计租面积和标的现状的认可。
交易 条件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承租方应于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并于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按照系统提示付清第一期应交纳的租金,超期不付款,视为自动放弃承租,保证金不予退还;因承租方原因未能完成租赁合同签订,视为违约,按照本公告中述及的违约责任办理。首期租金由承租方通过交易机构交付给出租方,由出租方向承租方开具发票或收据。往后每期租金均由承租方直接支付给出租方(交易保证金转作部分租金)。
1、意向承租方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或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机构;
2、本标的建筑用地性质为商务金融用地,意向承租方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不得从事危险品和扰民行业;
3、挂牌截止时间之前,意向承租方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人失信执行人、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4、承租过交控集团经营性房产并出现欠租、有诉讼纠纷的承租方,及以上人员持有股份或担任董监高或法定代表人的公司,禁止报名;5、意向承租方须承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6、意向承租方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7、意向承租方须完全接受本公告所附租赁合同,成交后,如被确定为最终承租方,须按本公告要求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8、本公告已提及的其他需要意向承租方承诺的事项。
1、承租方交清首期租金、租赁履约保证金后,双方签订交付确认书,出租方将房屋交付给承租方,交付时间以双方签订的交付确认书日期为准。因出租方意志之外的原因及不可抗力造成短期内不能交付的,以实际交付日期为准,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承租方对租赁房屋进行拆除、改造装修前,应提交装修改造及消防设计方案,经相关部门审批通过后,向出租方报备并缴纳装修保证金后方可实施。承租方对房屋的装修改造,不得影响其余楼层区域的正常使用,否则须按要求进行恢复或改造,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及出租方的损失。装修改造的支出全部由承租方承担,如需出租方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出租方仅配合承租方提供可能提供的相关证明及帮助。
3、承租方在装修、经营过程中,应当制定安全生产制度,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定,做好安全防护。此外,承租方还应当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4、承租期间,如租赁房屋内发生人身伤亡或意外事故的,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与出租方无关。
5、因承租方原因导致租赁房屋损毁的,承租方负责修复,损毁严重的出租方有权起诉追讨赔偿。
6、租赁期间标的的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电梯、物管、卫生、电话通讯等设施的使用费用由承租方承担。租赁标的内无以上设施的,承租方自行解决。
与租赁相关的其他条件
1、租赁期间,除房屋自身缺陷外,产生的一切文明城市创建、环保、安全、消防等责任由承租方负责。涉及行政处罚的,由承租方承担责任并及时处理。若因承租方原因导致出租方被追究责任的,出租方有权向承租方追偿。
2、承租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出租方催告后在限期内仍未改正的,视为严重违约,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1)承租方未按约支付或补足租赁保证金,逾期15日以上的;
(2)承租方擅自改变出租房屋用途或擅自拆改房屋结构的;
(3)承租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承担维修责任致使房屋或设备严重损坏的;
(4)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将房屋进行装修改造扩建的;
(5)承租方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6)承租方以出租方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
(7)承租方逾期支付租金,经催告后在30日内仍未支付的;
(8)承租方未依法取得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改造施工,在出租方规定期限内仍未取得审批手续的;
(9)因承租方装修、经营等原因导致租赁房屋发生群体性纠纷事件或给出租方公司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
3、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因承租方原因提前解除时,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扩建改造费用等,出租方不予赔偿或补偿;对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承租方予以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方应当恢复原状。
4、租赁期限未满,承租方不能完成约定租期的,需向出租方提前30日提出书面的退租申请,并经出租方以书面方式表示同意后,双方办理相关手续、费用结算清楚后解除合同,否则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
5、意向承租方需要对租赁房屋完成现场踏勘,报名成功即视为对计租面积、房屋现状及用途属性的认可,亦同意计租面积即便存在误差(如有)亦不调整租金价格。
6、租赁合同到期前,租赁房屋将重新评估并逬行公开挂牌招租。如原承租方无违约行为的,可报名参加公开挂牌招租,并享有同等条件优先权。
7、租赁期内,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将租赁标的的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8、标的装修改造、水电及物业等费用:承租方自理。
9、承租方需自行办理各类证照、消防改造并承担租赁期间所有的安全责任和检查,所有改造费用及相关部门的处罚由承租方承担。
10、意向承租方已对租赁标的现状进行充分勘察,租赁标的届时为现状交付,如因租赁标的自身原因导致承租方无法满足消防报审报验等要求的,承租方须自行负责对租赁标的设施设备进行改造并承担全部费用和责任及风险。
11、意向承租方承诺在报名前已仔细阅读并知悉《徐州淮海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风险客户”名单管理办法(试行)》(https://www.xzhhcq.com.cn/xuzhou/2026-04/17/article_2026041710103259055.shtml),并愿意遵守其中条款和管理要求。
1、意向承租方为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或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机构须提交以下报名材料:
(1)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如授权他人办理,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经办人身份证(加盖公章);
(4)《意向承租申请书》(加盖公章);
(5)经意向承租方确认的租赁合同(加盖公章);
(6)具有优先承租权的意向承租人须提交原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7)其他材料。
2、意向承租方为自然人须提交以下报名材料:
(1)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名加按指纹);
(2)如授权他人办理,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经办人身份证(签名加按指纹);
(3)《意向承租申请书》(签名加按指纹);
(4)经意向承租方确认的租赁合同(签名加按指纹);
(5)具有优先承租权的意向承租人须提交原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6)其他材料。
1、缴纳:金额33388.40元,截止时间2026-11-20 17:00:00,按系统提示缴纳。
2、保证金有效以e交易系统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承租方按系统提示缴纳保证金后,需自行登录所注册意向承租方账号的‘我的报名’进行保证金确认缴纳,确认后缴纳状态显示为“已缴纳”的,方为有效保证金,由此产生的因保证金无效而导致无法正常参与项目的一切后果由意向承租方自行承担。e交易系统到账时间可能晚于银行到账时间,为确保保证金及时到账,建议意向承租方提前准备资金并于保证金缴纳截止当日16:00前并优先选择同行网银或网点操作转款)。意向承租方如被确定为承租方,交易保证金一部分转作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转作押金或部分租金,竞价不成的,保证金在竞价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不含竞价当日)全额无息退还。3、为避免交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资金纠纷,本次交易原则上不接受代交保证金款和现金交付保证金款,意向承租方须以自身名下银行账户完成保证金的交纳和退还。4、如因非出租方原因,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形时,依照出租方或标的产权单位的申请,交易机构可以冻结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出租方或标的产权单位有权全额扣除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作为补偿金:(1)意向承租方的主体资格存在瑕疵或者提供的材料虚假、不真实、不完整的;(2)意向承租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出租方或者其他意向承租方合法权益的;(3)进入竞价交易程序,所有意向承租方均不出价的;(4)确定为承租方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的;(5)租赁合同签订后,无故不履行合同的;(6)有证据证明存在致使其他相关方利益受损的其他情形。5、租赁成交后承租方违约的,其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该违约的承租方不得参加再次组织的交易,出租方有权向该违约的承租方追索再次成交价款低于原成交价款的差价。
1、承租方承担交易服务费,成交后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一部分将转为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标准为:①以首年成交租金为计费依据,年租金成交额在2万元以下的,按照600元收取。②年租金成交额在2万元(含2万)以上至10万元以下的,按照年租金成交额的3%收取。③年租金成交额10万元到50万元,按照《关于优化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3〕851号)单向收取。④年租金成交额50万元以上,按照《关于优化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3〕851号)收取,另根据出租方要求,出租方所需交纳的交易服务费由承租方支付。(以下为单向收费标准)
2、确认成交后的任何时点,承租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交易机构主张申请退回已缴纳的交易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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