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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清单
出租方名称:内蒙古淖尔中甘物流有限公司
联系人:牛先生
联系电话:15354858868
本出租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出租是出租方真实意愿表示,用于出租的资产产权权属清晰,出租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出租方本次出租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出租方所提交的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出租方在出租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以及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出租方义务。
出租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出租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特别 告知
本标的为正面吊翻箱机1套,于2024年6月购入,生产厂家为三一海洋重工有限公司,额定载荷38T。公告中标的照片和相关参数信息来源于出租方提供的资料和评估报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情况以实际勘验为准。
1.本次出租标的租期为1年,挂牌价为年招租底价含税价,最终价格以竞价成交价为准。本次出租的标的公告披露内容仅供参考,租赁设备以实际勘验为准,不因容量体积变化等调整租赁价格。
2、本标的资产均按现状出租,出租方不保证其完整性、品质及其原用途,不负责技术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本项目披露的照片仅供参考,不代表标的资产与其完全一致。
3、标的存放在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甘其毛都镇。标的勘验时间为公告期内,提前预约,勘验联系人:牛先生 15354858868。
4、意向承租方须自行了解标的设备使用情况及交接事宜,自行承担按现状承租后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等。意向承租方应自行现场调查走访,并独立作出是否投资、投资价值如何等的判断,中心对标的资产的内容、状态、效力、价值等不做出承诺,所提供的推介资料及介绍、说明、解释等内容,也不构成对标的资产价值的任何声明和
保证,标的资产最终以其相关法律文书等记载的内容为准,请承租方自行与出租方联系查阅相关材料。请各意向承租方亲自勘验标的,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与当地相关部门沟通,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5、本次标的租赁后,出租方按照税法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公告涉及图片仅供参考。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仅就出租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7、在通过e交易平台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及任何e交易平台中公开披露的说明中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8、承租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承租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经过中心催告仍未履行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
9、各意向承租方拟参与本项目报名时,需将保证金充值进系统分配的钱包账户中。各意向受让方确定参与本项目报价(根据公告约定需要资格审核的,需要在资格审核通过后方可参与项目报价),需在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前,在系统内通过钱包账户完成拟参与项目保证金支付。
1、承租方须亲自勘验标的,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承租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承租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各意向承租方一旦报名并交纳保 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 险,同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租赁合同条款存在问题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承租义务。否则视为违约,出租方将按照公告约定处置保证金。
2、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者即为最终承租方,最终承租方须在竞价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并将《实物资产受让(承租)申请书》原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签字或盖章)递交至中心,双方应于竞价成交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最终承租方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且收到交易中心发送的交款账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中明确的金额支付全部年租金及交易服务费。中心在收到年租金及交易服务费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并将年租金转付至出租方指定银行账户。
3、双方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承租方办理移交。标的交接前,由出租方负责保管,标的交接后的保管责任和标的灭失、毁损等一切风险均由承租方承担。
4、对承租设备的使用(经营)要求:承租方应按照设备的使用性质合理使用。如因承租方使用不当造成该设备及设施、设备损坏的,承租方负责修复或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租赁标的在保管、使用等过程中,致使第三者遭受损失时,由承租方对此承担全部责任,给出租方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进行赔偿。
5、承租设备的维修要求:在租赁期间,承租方自行负责设备的修缮、定期保养、设备维修等,并承担相应费用,不可人为故意损坏,所有设备日常维护。租赁期满后,承租方向出租方交还设备时,应保证标的状况符合出租方验收标准,如因承租方使用不当造成设备损坏的,承租方负责修复或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7、承租设备的改善要求:承租方不得随意改变设备的结构、外观等。
8、转租的要求:承租方在租赁期间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将租赁资产整体或部分以任何方式进行转租、分租、转让、转借、联营、或与他人调剂交换,否则出租方有权无条件收回所出租的全部资产。
9、税费的负担:设备交付日后所产生的一切其他税费、电费等其他使用中所产生的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
10、承租相关其它条件以出租方、承租方最终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准,但公告中公示的内容作为租赁合同的组成部分,租赁合同内容不得与公告内容相违背。
11、承租方声明:我方非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 直接责任人员,如因此原因给租赁相关各方造成损失,其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我方承担。
勘验时间:公告期内工作时间(需提前预约)
勘验联系人:牛先生 15354858868
勘验地点: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甘其毛都镇
1、交纳:金额39000.00元,截止时间2026-11-18 17:00:00,按系统提示交纳。
2、保证内容:
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杜绝非真实意向承租方,出租方、中心在此作出特别提示,意向承租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未交纳或者未全部交纳保证金视为放弃承租资格),即视为对如下内容予以认可:非因出租方原因,如意向承租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中心从保证金中扣除交易双方应交纳的交易费用后,出租方有权扣除意向承租方已交纳的剩余保证金作为补偿,剩余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出租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报名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或均未报价的;
(2)被确定为承租方后5个工作日内无故不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以及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付清租金或交易服务费的;
(3)未按公告约定时间将纸质报名资料递交中心的;
(4)未按照公告约定与出租方完成标的交接的;
(5)意向承租方递交虚假资料或伪造文件的;
(6)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中心交易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
3、处置方法:
(1)无以上违约行为,若竞租成功,承租方按约定交纳除保证金外的剩余租金、服务费后,保证金自动转为租金的等额部分;
(2)若竞租不成功,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在确定承租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按原汇入渠道无息退还各意向承租方。
受让申请书.doc
意向方提供资料清单(适用于企业国有资产出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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