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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实际勘验情况为准,本栏内容仅供参考)
详见债权清单
1、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签署《债权转让协议》(详见附件),若受让方不按要求签署《债权转让协议》的,已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如有其他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按报价次高者确认最终受让方,并签署《债权转让协议》。
2、拟处置不良资产中相关瑕疵问题将在资产转让挂牌公告及《债权转让协议》中予以明确,《债权转让协议》将作为公示文件,由竞买人在登记前阅读。
3、瑕疵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1)与标的债权相关的借款人或担保人或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撤销、被注销、被吊销、歇业、被关闭、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瑕疵的情形;鄂尔多斯市东易达装饰装璜石材有限责任公司目前已被注销;
(2)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
(3)标的债权可能已超过诉讼时效或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成为自然债;
(4)标的债权附属的担保协议虚假、不能依法成立或者生效、无效或被撤销,担保人不承担全部担保责任或只承担部分担保责任;
(5)标的债权附属的保证协议约定主债权不可转让或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6)标的债权的保证担保在保证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因没有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而造成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或免责;
(7)标的债权的保证已过诉讼时效;
(8)标的债权的担保物权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完成后未予行使;
(9)标的债权的担保物权因担保物灭失而消灭,且没有代位物或其他物上代位权可行使;
(10)标的债权的抵押物实际不存在,抵押物重复抵押,抵押协议实际未生效,抵押担保应办理抵押登记而未办理;或因动产抵押协议未办理登记而抵押物已为第三人善意取得;
(11)标的债权及其附属的最高额抵押,可能因最高额抵押的决算期未届满而发生一次或数次转让,从而可能造成抵押权甚至主债权落空的风险;
(12)部分标的债权可能已被全部或部分减免、被抵销、被清偿;
(13)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因超过法定上诉期限、申请执行期限而无法获得法律保护;
(14)全部或部分债权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未获得其支持而败诉或部分败诉、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等诉讼风险;受让标的后对债权中的利息、罚息等诉求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未获得其支持而败诉或部分败诉、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等诉讼风险
(15)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不良资产债权,可能存在由于甲方未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继续查封而导致甲方对债务人的资产失去控制;
(16)标的债权在交易基准日后仍会发生变化;
(17)主从债权证明文件仅为复印件,或者主从债权证明文件存在缺失、不完整或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随标的债权一并转让的垫付费用等可能缺少相关票据文件等而不被法院或仲裁机构支持,致使该部分债权无法实现;
(18)原债权人未就标的债权的转让通知债务人使得债权转让尚未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
(19)可能存在诉讼或执行主体无法变更、利息无法得到支持以及因前手无法提供资料等原因导致无法启动或者推进司法追偿程序等瑕疵;
(20)标的债权及其从权利的其他瑕疵或重大缺陷。
(21)标的债权项下部分抵押物已被出租或占用,存在无法主张租金或房屋占用费的可能,且存在腾房障碍;部分抵押物可能已被出售;部分查封物可能存在第三人提出执行异议的风险;部分查封财产上存在其他债权人的抵押权;部分查封土地地上已建成写字楼且写字楼房屋存在对外出售的情况,土地处置存在限制;部分查封土地未完成实际落宗,登记系统中无实体宗地与之匹配,不具备正常的处置条件;部分抵押物证载门牌号与现场实际门牌不一致,标的权属范围以不动产权属登记资料为准,意向受让方应对标的现状自行核查,相关费用及风险由受让方承担;
(22)转让标的中的各项垫付费用存在无法追偿或受偿的可能;
(23)拟处置标的资产项下部分借款人存在涉诉、被执行未履行债务等情况;债务人保证人存在无法联系到的情形,有不能足额清偿全部债权的风险;
(24)质押股权目标公司鄂尔多斯市东易达装饰装璜石材有限责任公司已被注销,法人注销后,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作为质押标的的股权亦随之归于消灭,质权因缺乏权利载体而丧失变价、折价或拍卖受偿的现实基础,面临质押担保落空的风险。
(25)拟处置的标的资产属于金融不良债权,标的资产及从权利包含但不限于除上述瑕疵之外的其他瑕疵或重大缺陷,买受人须进行详细的现场尽职调查,从而应当知晓包含上述瑕疵在内的债权瑕疵,及可能存在的全部或部分不能受偿债权的风险,并自愿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预期利益的后果。
4、受让方不得折价转让给原债务人及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
1、公告中所披露事项完全依据转让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及相关承诺,不代表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心”)的观点和立场。中心未就本项目转让标的的性质、条件或可回收性作出任何种类或性质的明示或暗示的声明或保证,亦未对意向受让方的预期收益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声明和保证。
2、意向受让方报名后,即视为已对债权情况及交易风险已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同意不低于转让底价参与竞价,并视为其独立判断自愿全部接受本债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并承担转让标的和标的企业存在的一切相关交易风险。意向受让方报名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标的有瑕疵等为由而拒绝履行相关受让义务,否则视为违约。
3、最终受让方须在竞价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并递交相关报名资料至中心。转受让双方须在通过交易程序确定最终受让方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协议》签订之日(含)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将交易服务费支付至中心指定账户。交易服务费用全部由买受人承担。中心在收到《债权转让协议》、交易服务费后2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等额部分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并出具交易凭证。如在中心转付保证金后,转受让双方出现保证金保证内容中的任一情形时,由转受让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我中心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责任。
4、意向受让方应履行尽调义务,确认已了解与本次转让标的有关的事宜,充分了解转让方已经披露和未披露的关于转让标的存在或潜在的法律风险,自愿承担因转让标的现状和本次交易的风险可能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预期利益的后果。受让方基于独立慎重的原则作出签署各项交易法律文书与合同的决定,同意按照现状收购本标的。(标的债权涉及的借款合同等相关文本资料需到转让方查阅,尽调联系人:刘经理,联系电话:0471-5180601 )
5、意向受让方需承诺,自愿承担转让标的存在的瑕疵并完全理解其受让的标的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从法律上讲已灭失的资产。意向受让方认为该标的存在着基于法律法规,从而使该标的有继续追索的可能,因此意向受让方根据自己独立之商业判断,同意该标的构成交易合同项下转让标的,承诺不得因转让标的存在瑕疵向转让方提出质疑,一旦受让不得回转。在行使债权或其他行权过程中,自愿承担可能出现的相关社会风险。
6、意向受让方需承诺,任何情况下,意向受让方都无权基于从转让方受让的标的,以任何理由向转让方(含分支机构)提出任何权利主张,自行了解债权金额及违约金利息等情况,认可并接受该转让债权中的利息违约金金额计算期间,不因无法向债务人主张而追究转让方任何责任。
7、意向受让方已仔细阅读了全部交易条件及《债权转让协议》范本全部条款,并完全接受全部交易条件及《债权转让协议》范本公示的条款,承诺《债权转让协议》一经签署,意向受让方即放弃基于本交易合同项下标的的任何瑕疵,以误解、显失公平、欺诈、重大误解或其他任何理由主张变更、撤销交易合同或申请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权利。
8、本次转让标的债权项下实际利息、费用、违约金等以相关合同/协议、生效法律文书及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为准,垫付费用随债权一并转让。自基准日之后,标的债权回收本金、利息、罚息、复利等均归受让方所有,发生的费用支出由受让方承担。
9、受让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或未按照转让方相关规定进行资产交接,经过中心催告仍未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
10、在通过e交易平台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及任何e交易平台中公开披露的说明中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详见附件下载
1、缴纳:金额3000000.00元,截止时间2026-11-02 17:00:00,按系统提示缴纳。
2、保证内容: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杜绝非真实意向受让方,转让方、中心在此作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报名且交纳交易保证金(未全额交纳视为放弃受让意向),即视为对如下内容予以认可。非因转让方原因,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中心从交易保证金中扣除转受双方应交纳的交易费用后,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剩余交易保证金作为补偿,剩余交易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后续受让义务的;
(2)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3)被确认受让资格的意向受让方均未参与网络竞价的;
(4)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公告约定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或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付清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
(5)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或伪造情形的;
(6)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心交易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
3、处置方法:
(1)中心收到《债权转让协议》、交易服务费后,最终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2)无“保证内容”中任何情形的其他意向受让方,其保证金将在竞价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由中心无息原渠道退还。
公告期内若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规定补登公告,补登公告期为3个工作日。若在补登公告期间,产生新的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通过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若无新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在首次公告期间产生的意向受让方成为最终受让方。
加价幅度:1,000,000.00元的整数倍
延时报价周期:120秒
受让申请书-易兴物流债权.doc
网络竞价须知(易兴物流债权).doc
附件:意向竞买人承诺书.docx
债权转让协议.docx
授权委托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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