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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方名称:克拉玛依融汇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吴思雨
联系电话:13899581075
重大事 项披露
一、本次拟处置标的资产为克拉玛依融汇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报的47辆机动车,车辆外观整体一般,部分车辆漆面存在老化及划痕,内饰正常磨损,轮胎磨损程度不一,各部件工作正常,发动机启动顺畅,灯光、空调等主要功能项运行正常,能满足正常运行功能,均停放在转让方停车场及指定区域。其中1辆车牌号码为新JC8S01的轻型普通货车,出厂日期2015年7月30日,该车辆品牌为东风牌。该车辆外观破损严重、漆面严重老化,钣金多处锈蚀破损,灯具损坏,底盘严重锈蚀,存在结构性损伤,内饰严重磨损老化,发动机已无法正常启动,主要部件损坏,转让方提供的行驶里程222289公里。
二、本次转让标的资产,其中8辆车权利人为新疆融汇城市生态环境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车牌号为新J001CF、新J003CF、新J005CF、新J007CF、新J008CF、新J009CF、新J011CF、新JC8S01),1辆车权利人为新疆融汇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车牌号为新J25668)。权利人均委托授权转让方对以上标的资产进行处置。
三、本次挂牌价格为含增值税价格,转让方在标的资产成交且收到全部价款及交割完成后,按照当前税务规定,向受让方开具增值税发票(若国家税收政策有变化,转让方按新政策规定受让方提供相应发票)。
四、本次车辆公里数以实际移交车辆时的里程数为准,成交价格不作调整。
五、受让方须于《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共同办理资产移交、过户手续,转让方有特殊要求或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受让方承担车辆运输、过户过程中的所有费用,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办理过户的相关手续。
七、项目成交后,受让方须到转让方指定地点(克拉玛依市区)自行转移本次标的车辆,运输过程中相关安全及责任风险等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八、本项目公告内容是基于转让方提供相关材料进行的披露,不代表新疆产权交易所对公告内容及交易事项的承诺或保证。提醒意向受让方应当在报名前自行做好全面的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自行了解标的车况、车辆性能、权属、年检情况、过户条件、欠费等相关情况,自行实地考察标的状况。项目公告中披露的标的信息及照片仅供参考,不代表与标的现状完全一致;意向受让方应充分并理性判断受让资产风险,并在结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同时自愿进行报名,意向受让方成为最终受让方后,视同完全接受披露信息可能与实物现状出现的差异。意向受让方受让后,自行承担因不了解标的现状而产生的相关风险,由此产生的相关纠纷和责任与转让方和新疆产权交易所无关。
九、意向受让方报名前须对标的车辆现场踏勘,充分评估过户、年检相关风险后须持双方盖章的《现场踏勘确认书》至新疆产权交易所报名并缴纳保证金,《现场踏勘确认书》须由意向受让方在该项目下方附件自行下载。
十、其他详见《资产评估报告》《固定资产-车辆评估明细表》等备查资料。
特别 告知
/
交易 条件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支付
受让方资格 条件
一、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二、意向受让方须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三、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四、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标的交割
一、不存在优先权。二、本项目整体转让不接受联合受让。三、新疆产权交易所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资产转让项目涉及资产评估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全部内容,且依据其尽职调查结果等内容同意对标的按其现状全部接受,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为由退还转让标的。受让方在成交后对标的提出的异议,转让方及新疆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四、最终受让方一经确定,即视为项目成交且交易合同成立(按照法律法规需要履行相关批准手续的从其规定),最终受让方应当按新疆产权交易所的提示签署成交确认书。确定最终受让方的方式:(1)公告期内若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采用动态报价的项目中该意向受让方在报价期内通过交易系统进行了有效报价,则由该意向受让方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成交价根据挂牌底价与有效报价孰高确定;(2)公告期内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由【最高报价者】作为最终受让方成交,成交价为【最高报价】金额。五、最终受让方须在报价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支付除已交纳保证金之外的全部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六、移交标的:受让方应自全额支付转让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后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共同办理资产移交、过户手续,转让方有特殊要求或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七、受让方无正当理由不签署或未按期签署成交确认书或合同文本、不支付或未按期支付成交价款及交易服务费,视作受让方单方违约解除交易合同并放弃受让标的,则转让方有权收回标的物并再次转让,且转让方保留追诉违约受让方补足再次转让成交金额的差值的权利。八、如涉及资产整体转让的,交易双方在履约过程中对部分标的物产生争议应就该争议部分协商解决,其余部分继续履行。若合同部分内容被撤销、解除或认定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内容的效力。九、受让方交易服务费:受让方应当向新疆产权交易所交纳的交易服务费,具体按新疆产权交易所收费标准收取。十、若最终受让方未能按交易规则、公告或交易合同约定履行支付价款、交纳交易服务费、配合办理资产移交过户、与转让方签订书面合同文本等义务,逾期履行超过10个工作日的转让方有权单方终止本次交易、解除双方合同关系并将标的资产重新挂牌转让。十一、若标的资产涉及过户情况,标的资产过户产生的所有费税,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办理过户。
三、意向受让方一经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示对标的资产瑕疵及现状认可,成交后不得以任何借口退回标的资产或拒付成交价款及服务费。因意向受让方未进行现场查勘或未进行尽职调查以及查勘、调查不充分、不全面导致项目成交后产生异议的,由意向受让方承担全部责任。
一、缴纳:金额180000.00元,截止时间2026-11-05 17:00:00,按系统提示缴纳。
二、交纳时间:保证金到账时间应不晚于指定报名截止日17:00(北京时间)前。提示:意向受让方一经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其在已充分了解资产标的基础上对转让方作出接受公告全部内容、并在仅有一家意向受让方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标的资产的承诺。未足额、逾期或未交纳保证金的,对收购意向不予确认。三、公告期满后,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的,该保证金转化为履约保证金;若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的,在竞价阶段该保证金转化为【竞价】保证金,待最终受让方确定后,其【竞价】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四、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视为违约:(1)采用动态报价交易方式的项目,如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但该意向受让方在报价期内未能有效报价的;(2)征集到两家及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进行【网络竞价】,意向受让方怠于推进产权交易,不按新疆产权交易所通知参加【网络竞价】,造成标的未成交的;(3)在【网络竞价】中参与竞价各意向受让方均未有效报价,导致标的未成交的;出现上述第(1)种情形的,由该意向受让方独自承担赔偿责任;出现上述第(2)、(3)种情形的,由所有怠于推进资产交易的意向受让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五、产生最终受让方后,如该受让方未按期完成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成交确认书或交易合同、支付剩余价款、交纳交易服务费、配合办理资产移交过户等情形的,视为受让方违约,因转让方过错导致的除外。六、意向受让方或最终受让方违约须承担以下赔偿责任:(1)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支付转让方、受让方应当交纳的全部交易服务费;(2)授权新疆产权交易所直接扣除保证金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转让方;(3)新疆产权交易所、转让方主张上述费用的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4)以上款项仍不足以弥补新疆产权交易所、转让方实际损失的,还应当承担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七、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原路径返还。八、受让方未按照交易规则、公告及合同约定支付相关交易服务费的,新疆产权交易所有权以保证金优先抵扣相关交易服务费,不足部分,受让方仍负有清偿责任。由此导致交易价款或赔偿款项不足的,由受让方补足。
实物资产受让方报名资料【2025版】.zip
新疆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须知.pdf
固定资产-车辆评估明细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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