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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附件资产明细表,以实际勘验情况为准
1.承租方首期一次性预付租金 1200万元;
2.预付租金优先覆盖首个租赁年度固定租金;
3.超出首年租金部分,分11个租赁年度等额抵扣后续年度固定租金;
出租方名称:国能通辽生物发电有限公司
联系人:许经理
联系电话:18247590506
本出租方现委托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按本申请书的内容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出租信
息并由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组织实施。本出租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出租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
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出租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
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出租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以及内蒙
产古权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
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特别 告知
1、本次出租标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工业园区南区企业厂区一期,本次出租的房屋建筑物、构筑物、机器设备、数量等情况详见附件《出租资产明细表》,本次出租标的均处于闲置状态。标的需承租方实地勘验,以勘验面积为准,出租价格不因面积调整,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
2、请各意向承租方亲自勘验标的,了解水、电、暖、消防相关的所有情况,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公告涉及图片及相关数据仅供参考。涉及承租方使用需要办理的相关手续,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办理。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心”)仅就出租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项目成交后,承租方不得以不了解具体情况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3、本次出租标的租期为12年,挂牌价为该项目1年租金的招租底价。
5、出租方正在同步推进本次出租资产对外转让前期筹备,预计1年内完成国有资产公开挂牌转让全流程,资产承租方享有同等交易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承租方应充分知悉并同意:出租方将在租赁期起算 1 年内启动该资产挂牌转让程序,承租方须依规参与挂牌竞价,首次报价不得低于挂牌公示底价。若承租方参与竞价并竞得资产,双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后,本次资产租赁合同自动终止;
若承租方参与竞价未竞得,出租方与第三方受让方达成资产交易的,本次资产租赁合同同步自动终止;若资产挂牌转让未成交,出租方未与承租方、任何第三方达成资产转让合作的,本次资产租赁合同继续履行。
6、本次出租涉及的标的面积、标的图片以出租方提供的资料为参考,请各意向承租方亲自勘验标的,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与当地房产、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沟通,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承租标的后不得以任何理由而放弃承租标的。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心”)仅就出租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7、请各意向承租方亲自勘验标的,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心”)仅就出租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8、在通过e交易平台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及任何e交易平台中公开披露的说明中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9、承租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承租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经过中心催告仍未履行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
交易 条件
租金由双方自行结算
1.承租方须为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承租后必须以自身名义独立经营、独立建账、独立纳税、独立承担全部民事、行政、刑事责任。承租方须全面遵守安全生产、生态环保、消防、特种设备、电力行业管理等法律法规,岗位人员持证上岗、设备按期校验。(报名时提供承诺书)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1、承租方须亲自勘验标的,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承租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承租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各意向承租方一旦提交报名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 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租赁合同条款存在问题、不动产登记面积与实际租赁面积存在误差、房产或土地披露面积与相关部门核定面积不符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承租义务, 否则视为违约,出租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2、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者即为最终承租方,最终承租方须在竞价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并将《受让(承租)申请书》原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签字或盖章)递交至中心,出租方在收到中心与承租方签字盖章的《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后20个工作日内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同时承租方须按合同约定,将预付租金1200万元一次性缴纳至出租方指定银行账户。中心在收到《租赁合同》后,从最终承租方缴纳的保证金中扣除服务费后,剩余保证金按原汇入渠道无息退还至承租方账户,并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
3、出租方在收到首期租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完毕标的移交。
4、对承租标的的使用要求:承租方应按照标的使用性质合理使用标的,主要用于炭产品、热解气、电力、热力及相关副产品生产、加工与销售经营活动。严禁改变机组使用性质、严禁掺烧化石燃料、抵押、担保。不得非法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标的内不得存放危险化学用品,不可从事国家法律禁止的活动等。如因承租方使用不当造成标的损坏的,承租方负责修复或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出租方保留必要办公及档案保管场地使用权,不影响承租方独立生产经营。
5、项目改造、运维及环保要求:(1)投产前改造责任:承租方须在正式投产前全额出资完成全部机组设备检修、维保、升级改造,同步配套建设脱硫、脱硝环保治理系统,确保全面达标并通过环保验收。后期国家、地方环保政策升级产生的改造投入全部由承租方承担。(2)日常运维责任:租赁全周期设备检修、维护、技改、故障处置全部由承租方负责并承担全部费用,保证设备持续安全、稳定、合规运行。(3)绿色收益归属:租赁期内项目产生的碳资产、绿证等全部绿色经营收益归承租方所有。
6、承租方权责:承租方自行办理排污许可、取水许可、生产备案、环保验收等全部合规手续,并承担全部费用及合规风险。承租方承担租赁期内全部运营成本、人员工资、燃料采购、维修、税费、罚款、保险等所有支出;租赁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环保处罚、劳动纠纷、税务风险、债权债务全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造成出租方损失的全额赔偿;不得擅自以出租方名义对外签约、负债、担保、开展经营活动。租赁期内所有设备损耗、故障损坏、不可抗力损坏的维修责任及费用全部由承租方承担。租赁到期或合同终止后60日内,承租方须将资产以正常运营磨损、可正常运行状态返还。承租方新增可移动设备可自行拆除,不可拆除技改添附资产无偿归出租方所有。
7、承租标的的改善要求:本次租赁标的承租期间,承租方不得破坏土地原有自然结构,如对其产生破坏,承租方应恢复土地原有状态,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不得损坏出租房屋,不得更改原有结构,如有损坏或更改结构,由承租方负责复原,所产生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8、承租方不得出现将标的整体或部分以任何方式转租、转借给第三方或其他损害标的的行为,否则出租方有权无条件收回标的。
9、租赁期内,承租方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承租方须全面遵守安全生产、生态环保、消防、特种设备、电力行业管理等法律法规,岗位人员持证上岗、设备按期校验。房屋出现因漏水等情况造成出租方或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失的,由承租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送达费、差旅费、执行费、邮寄费等全部费用)。
租赁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环保处罚、劳动纠纷、税务风险、债权债务全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造成出租方损失的全额赔偿。
10、租赁期间严禁掺烧任何化石燃料,一经查实,出租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不予补偿并追究违约责任。
11、税费的负担:标的交付日之前产生的水、电等费用由出租方承担;标的交付日后所产生的除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外的一切其他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燃气、通讯、收视、互联网、卫生、排污等)均由承租方承担,并直接向有关管理单位交付。水、电、排污等浮动费用按月核算,次月结清。
12、在租赁期间对消防、卫生、综合治理等的要求:在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等工作,承租方应执行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出租方监督检查。
13、承租相关其它条件以最终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准,实际签署《租赁合同》时条款内容若有增减改动的,不得与公告内容相违背。
14、承租方声明:我方非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如因此原因给租赁相关各方造成损失,其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我方承担。
标的展示时间:公告期内工作时间(需提前预约)
勘验联系人:许经理 18247590506
勘验地点: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工业园区南区企业厂区
承诺书.doc
实物资产受让(承租)申请书.doc
授权委托书.docx
意向承租方须提供资料清单.doc
1、缴纳:金额500000.00元,截止时间2026-10-30 17:00:00,按系统提示缴纳。
2、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杜绝非真实意向承租方,出租方、中心在此作出特
别提示,意向承租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未交纳或者未全部交纳保证金视为放弃受
让资格),即视为对如下内容予以认可:非因出租方原因,如意向承租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
时,在中心扣除承租方应交纳的交易费用后,出租方有权扣除意向承租方已交纳的保证金作为补
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出租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报名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或均未报价的;
(2)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无故不按照公告约定时间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以及未按照公告约
定付清年租金、交易服务费及押金的;
(3)未按公告约定时间将纸质报名资料递交中心的;
(4)未按照公告约定与出租方完成标的交接的;
(5)意向承租方递交虚假资料或伪造文件的;
(6)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中心交易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
3、处置方法:
(1)最终受让方无以上违约行为,中心收到交易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后,中心从最终承租方所交交易保证金扣除承租方服务费后原渠道无息退还;
(2)无“保证内容”中任何情形的其他意向承租方,中心在确定承租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按原汇入渠道无息退还除原承租方外的意向承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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