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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实际勘验情况为准)
转出方名称:牙克石市麦得利农产品有限公司
本转让方现委托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按本申请书的内容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
息并由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组织实施。 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
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
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披露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以及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则,按
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
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特别 告知
1、本次转让标的为赤芍根(五年生)约31亩采收权,标的清单见附件,标的用途仅限于采收赤芍根。标的最终交易价款金额按31亩乘以最终成交单价结算。标的位于呼伦贝尔牙克石市莫拐农牧场,详细地点咨询勘验联系人,标的勘验时间:公告期内(需提前预约)勘验标的联系人:贾海昆 15344214440。标的列示的面积为挂牌前数量,仅供参考。后续实测采收面积数量与本次披露的数据若有差异,不调整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
2、本公告标的图片及相关数据仅作参考,可采收的面积、土地四至一切以实地勘验为准。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心”)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本标的农产品瑕疵保证。交易过程中赤芍根质量、重量等发生变化不调整成交价格和交易服务费。特别提醒,意向受让方请亲自实地勘验,未勘验标的的意向受让方视为对本次转让的标的物现状已确认。
3、请意向受让方自行或聘请专业机构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意向受让方一旦报名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披露面积与相关部门核定面积不符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受让义务,否则视为违约,转让方将扣除保证金。
4、本次标的转让后,转让方按照税法规定开具普通发票。
5、中心根据最终成交单价×预估亩数所得金额为基数收取受让方服务费,交易过程中赤芍根质量、亩数等发生变化不调整成交价格和交易服务费,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小数。
6、最终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后,支付全部货款之日起至2027年5月1日前提清全部货物。如最终受让方未按照期限采收完赤芍根,双方在合同签订时协商一致制定相应约定具体条款和违约责任,按约执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签订交易合同之前由转让方承担,签订交易合同之后由受让方承担。
7、最终受让方在签订交易合同、支付全部货款后须按照国家规定自行前往标的种植位置采收赤芍根,无论受让方将标的物用于何种目的,转让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自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因整理、采收、装卸、运输、包装、销售等产生的费用和安全责任,以及经营风险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中心无关。
8、受让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的,或违反公告约定及相关规定的,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经过中心催告仍未履行,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按公告约定处
置。
9、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心”)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请各意向受让方亲自勘验标的,了解标的实际情况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10、意向受让方报名请于公告期内到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网站自行注册账号报名,并通过注册预留的银行账户(预留银行账户名称须
与会员注册名称一致,且银行卡号须为该名称对应卡号)汇入保证金。【不可用现金、信用卡、支付宝或微信等方式汇入】意向受
让方在将资金转入钱包后,需将钱包中的资金支付到报名项目中。
1、意向受让方须在标的勘验期间内亲自勘验标的,公告标的照片、清单仅供参考,资产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意向受让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签署《现场勘验承诺书》(承诺人须与受让登记联系人一致,不一致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资料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公告中全部内容,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标的有瑕疵等为由而拒绝履行相关受让义务,否则视为违约,转让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2、请意向受让方自行或聘请专业机构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意向受让方一旦报名并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已对标的进行了现场勘验,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公告中的全部内容,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标的有瑕疵等为由而拒绝履行相关受让义务,否则视为违约,转让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3、在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者即为最终受让方,最终受让方须在竞价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受让申请
书》、《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原件、《现场勘验承诺书》原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签字或盖章)递交至中心。最终受让方应当在收到中心发送的交款账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转让方在收到全部交易价款后2个工作日内与最终受让方签订《交易合同》,中心在收到交易合同后从保证金中扣除交易服务费并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
4、交易双方在签订交易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在标的交接前所发生的标的毁损灭失等一切风险由转让方承担,交接后的一切风险由最终受让方承担。
5、在受让方使用期间,必须严格按原土地用途、性质使用,禁止改变土地使用用途、性质。禁止超越受让土地面积、范围越界使用。不得改变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农田基础设施、农田水利设施、地下水利供水管网、供电网线、供热管网、通信网线等设施。 在使用过程中对原有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农田基础设施、农田水利设施、地下水利供水管网、供电网线、供热管网、通信网线等造成损坏的由受让方予以赔偿并恢复原状。禁止受让方在标的土地上建设任何建筑物、构筑物等;受让方因生产作业确需临时建设相应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必须征得转让方同意并按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所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合同期满时,受让方自行拆除,恢复原样,未拆除的归转让方所有,无论建造获得转让方同意与否,均无权向转让方提出补偿、赔偿等任何费用要求。
6、本次转让标的需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标的仅限于采收赤芍根。
7、本次标的最终受让方要将所受让土地达到管理标准,在2027年5月1日之前完成采收作业,采收后土地无杂物;所有垃圾清理干净后将作业场地交付转让方。
8、在标的受让期间,涉及的国家相关惠农、支农、产业扶持政策等相关补贴,享受标准和主体(单位、人员)按国家及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执行。
9、本次标的转让涉及所有税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双方分别承担;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承担主体的,由受让方承担。
10、受让方在受让期内不得改变土地规定用途,未经转让方同意不得擅自将该土地以转让、出租、转借、调换、抵押贷款、担保等形式给予第三方使用,否则视为受让方违约。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同时,转让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不返还受让方的已付价款,并就因受让方所造成的损失向受让方索赔。对于虽不属于上述方式,但具有同等性质的行为也一律将视为违约行为,应由受让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11、受让方须严格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按环保要求进行生产作业。禁止丢弃、倾倒使用过程中的农药、化肥及包装物等;严禁使用长效农药;造成受让土地环境污染,由受让方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2、受让方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受让期间因生产经营所发生的所有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及第三方损失均由受让方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3、在受让期间一切风险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受让方如自愿参加农业保险,由受让方自行到相关保险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14、因国家经济建设等征用、占用受让的赤芍根地,受让终止履行,相关赔偿补偿事宜按国家相关政策办理。
15、转让相关其它条件以转受双方最终签订的交易合同为准,但公告中公示的内容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交易合同内容不得与公告内容相违背。
16、受让方资格条件应符合标的所在地相关政策规定。意向受让方应当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是否受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
17、受让方声明:我方非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如因此原因给交易相关各方造成损失,其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我方承担。
勘验联系人:贾海昆
联系电话:15344214440
意向方提供资料清单.doc
申请书.doc
授权委托书.docx
现场勘验承诺书.doc
1、缴纳:金额17980.00元,截止时间2026-10-23 17:00:00,按系统提示缴纳。
2、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杜绝非真实意向承租方,出租方、中心在此作出特别提示:非因出租方原因,如意向承租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中心扣除双方应交纳的交易费用后,出租方有权扣除意向承租方已交纳的保证金作为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出租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索。
(1)报名且交纳保证金的意向承租方单方撤回承租申请或均未报价的;
(2)在被确定为最终承租方后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承租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租金、押金或交易服务费的;
(3)未按照公告约定与出租方完成资产交接工作的;
(4)意向承租方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或伪造情形的;
(5)未按公告约定时间将纸质报名资料递交中心的;
(6)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心交易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
3、处置方法:
(1)无以上违约情形,最终承租方的保证金在最终承租方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租金、交易服务费全部缴纳至中心指定账户后,自动转为租金的等额部分;
(2)无“保证内容”中任何情形的其他意向承租方,其保证金将在竞价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由中心无息原渠道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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