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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方名称:中国冶金地质总局青海地质勘查院
联系人:宋志程
联系电话:15353726473
特别 告知
1.本次转让为新疆和静县乌兰赛尔金矿勘探探矿权。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于2026年5月6日核发的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证号:XT6500002009114010036570;探矿权人:中国冶金地质总局青海地质勘查院;勘查项目名称:新疆和静县乌兰赛尔金矿勘探探矿权;探矿权人地址:西宁市城东区金桥路39号1号楼39-47号;地理位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静县;勘查矿种:金矿;面积:4.7091平方公里;有效期限:2026年5月6日至2031年5月5日。
2.探矿权位置与开发依托条件:
新疆和静县乌兰赛尔金矿勘探探矿权(以下简称"本探矿权")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静县巴音布鲁克镇,行政区划隶属和静县管辖。勘查区距和静县城约120公里,距库尔勒市约175公里。矿区周边有简易公路与国道相连,外部交通条件可满足勘查及后续开发的基本运输需求。
同时,勘查区位于南天山金成矿带,区域成矿地质条件优越,周边已发现多个金、铜、铅锌等多金属矿床,矿业开发基础较好。区域内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逐步完善,后续矿山开发的物资补给及人员往来可依托和静县、巴音布鲁克镇现有城镇配套设施。本探矿权后续开发可借鉴区域内同类矿山成熟的开采技术与选矿工艺,依托区域现有基础设施降低开发成本。
3.探矿权权益历史沿革与当前权益状况
2005年,本探矿权通过"申请在先"方式首次取得,探矿权人为乌鲁木齐地质调查所,矿种为金矿,初始勘查面积24.33平方公里,后经多次延续、变更及升阶登记,勘查面积逐步调整。
2013年,因单位内部机构调整,本探矿权探矿权人变更为中国冶金地质总局青海地质勘查院(以下简称"青海地勘院")。
2025年,经最新一次延续缩界登记,勘查面积调整为4.7091平方公里,有效期自2026年5月6日至2031年5月5日。
当前权益状况:截至本披露事项出具之日,青海地勘院持有本探矿权100%权益,探矿权无抵押、质押等权利限制,未涉及合作方权益分割,权属清晰无争议。
4.普查报告资源量情况
普查报告资源量基础:青海地勘院委托西北地勘院在本探矿权范围内开展普查工作,完成钻探13769.11米,槽探16313.1立方米,圈定金矿体97条,编写《新疆和静县乌兰赛尔金矿普查报告》,该报告经中国冶金地质总局西北局评审。该报告载明,截至2024年12月31日,本探矿权范围内估算推断金金属资源量6186千克,矿石量397.7万吨,平均品位1.56克/吨。资源量估算范围均位于现探矿权范围内,涵盖北矿带82条矿体和南矿带15条矿体,其中主矿体为Au2、Au5、Au7、Au9。
资源量估算工业指标:本探矿权金矿石为需选金矿石,工业类型为蚀变岩型金矿。本次资源量估算采用的工业指标为:边界品位Au≥0.5克/吨,最低工业品位Au≥1.0克/吨,最小可采厚度0.8米(不够可采厚度时采用米·克/吨值圈定矿体),夹石剔除厚度≥2.0米。需特别说明的是,本探矿权处于普查阶段,尚未开展专门的工业指标论证工作,上述工业指标系综合考虑矿区地质条件、矿山外部建设环境及区域典型矿床(新疆乌恰县萨瓦亚尔顿金矿)工业指标论证等因素类比确定。受让方后续开发前,应按规定开展工业指标论证工作,以论证后的工业指标作为矿山设计和资源量核算的依据。
矿体特征与开发条件提示:本探矿权矿床成因类型为韧性剪切带型,工业类型为蚀变岩型金矿。开展了实验室柱浸实验,矿石金浸出率为73.39%,属于易浸矿石。受让方需注意,本探矿权资源量类别为推断资源量,后续开发前需进一步开展详查或勘探工作,提高资源量控制程度,确保满足采矿权登记的资源量要求。
5.探矿权"探转采"特殊要求
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义务:本探矿权首次设立于2005年,以"申请在先"方式取得。根据财综〔2023〕10号文规定,金矿属于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目录内矿种,本探矿权转让后,"探转采"阶段应缴纳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矿产品年销售时的矿业出让收益率逐年征收)及涉及的相关费用,缴纳义务由受让方承担。
勘查工作程度差异提示:本探矿权勘查许可证中载明的勘查区地质工作程度为"勘探阶段",但经核查,勘查区实际完成的地质工作程度达"普查阶段"(依据青海地勘院提交的《新疆和静县乌兰赛尔金矿普查报告》),后续办理"探转采"时,需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现行要求,补充开展必要的详查或勘探工作,确保满足现行采矿权登记的勘查程度。
矿区土地利用与生态保护因素:本探矿权位于和静县巴音布鲁克镇巴西里格村冬牧场,地处高寒山区,海拔2800至4500米,区域内以高寒草甸草原为主。经核查,本探矿权范围内与各类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及生态保护红线无重叠;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生态保护红线评估工作方案》要求,有效期内的合法矿权不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6.意向受让方应自行踏勘标的,自行选择对标的可能存在的潜在的瑕疵进行全面审查和勘验,或聘请相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与属地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咨询了解相关权证、批准变更事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承担瑕疵相关责任,若由此产生的任何法律纠纷,与转让方和新疆产权交易所无关。
7.本次不组织现场踏勘,竞买人需认真考察与实地踏勘,详细了解转让区块已有地质资料及周边已设矿业权情况,对转让范围内及周边可能存在的村庄、道路、铁路、水体、地下管线、输电线路、水利设施、地表附着物等外部条件作充分了解。报名参与该项目即视为竞买人对拟转让区块现状等情况已充分认知并自愿承担所有风险。
8.本项目公告内容是基于转让方提供相关材料进行的披露,不代表新疆产权交易所对公告内容及交易事项的承诺或保证。提醒意向受让方应当在报名前自行做好全面的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自行了解矿权性质、标的瑕疵、等相关情况,并充分了解矿权变更登记方面的相关政策规定,自行实地考察标的资产现状。项目公告中披露的标的信息及照片仅供参考,不代表与标的现状完全一致等。意向受让方应充分并理性判断受让资产风险,并在结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同时自愿进行报名。意向受让方受让后,自行承担因不了解标的现状而产生的相关风险,由此产生的相关纠纷和责任与转让方和新疆产权交易所无关。
9.其他详见《资产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
1.本项目不存在优先权。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3.本项目整体转让。4.新疆产权交易所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资产转让项目涉及资产评估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全部内容,且依据其尽职调查结果等内容同意对标的按其现状全部接受,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为由退还转让标的。受让方在成交后对标的提出的异议,转让方及新疆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5.最终受让方一经确定,即视为项目成交且交易合同成立(按照法律法规需要履行相关批准手续的从其规定),最终受让方应当按新疆产权交易所的提示签署成交确认书。确定最终受让方的方式:(1)公告期内若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采用动态报价的项目中该意向受让方在报价期内通过交易系统进行了有效报价,则由该意向受让方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成交价根据挂牌底价与有效报价孰高确定;(2)公告期内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由最高报价者作为最终受让方成交,成交价为最高报价者报价金额。6.最终受让方须在报价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支付除已交纳保证金之外的全部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费用。7.移交标的:受让方应自全额支付转让价款及交易费用后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共同办理资产移交、过户手续,转让方有特殊要求或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8.受让方无正当理由不签署或未按期签署成交确认书或合同文本、不支付或未按期支付成交价款及交易费用,视作受让方单方违约解除交易合同并放弃受让标的,则转让方有权收回标的物并再次转让,且转让方保留追诉违约受让方补足再次转让成交金额的差值的权利。9.如涉及资产整体转让的,交易双方在履约过程中对部分标的物产生争议应就该争议部分协商解决,其余部分继续履行。若合同部分内容被撤销、解除或认定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内容的效力。10.受让方交易费用:受让方应当向新疆产权交易所交纳的交易服务费用,具体按新疆产权交易所收费标准收取。11.若最终受让方未能按交易规则、公告或交易合同约定履行支付价款、交纳交易费用、配合办理资产移交过户、与转让方签订书面合同文本等义务,逾期履行超过10个工作日的转让方有权单方终止本次交易、解除双方合同关系并将标的资产重新挂牌转让。12.若标的资产涉及过户情况,标的资产过户产生的所有费税,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办理过户。
1.缴纳:金额20000000.00元,截止时间2026-11-12 17:00:00,按系统提示缴纳。
2.交纳时间:保证金到账时间应不晚于指定报名截止日17:00(北京时间)前。 提示:意向受让方一经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其在已充分了解资产标的基础上对转让方作出接受公告全部内容、并在仅有一家意向受让方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标的资产的承诺。未足额、逾期或未交纳保证金的,对收购意向不予确认。3.公告期满后,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的,该保证金转化为履约保证金;若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的,在竞价阶段该保证金转化为竞价保证金,待最终受让方确定后,其竞价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4.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视为违约:(1)采用动态报价交易方式的项目,如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但该意向受让方在报价期内未能有效报价的;(2)征集到两家及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进行网络竞价,意向受让方怠于推进产权交易,不按新疆产权交易所通知参加网络竞价,造成标的未成交的;(3)在网络竞价中参与竞价各意向受让方均未有效报价,导致标的未成交的;出现上述第(1)种情形的,由该意向受让方独自承担赔偿责任;出现上述第(2)、(3)种情形的,由所有怠于推进资产交易的意向受让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5.产生最终受让方后,如该受让方未按期完成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成交确认书或交易合同、支付剩余价款、交纳交易费用、配合办理资产移交过户等情形的,视为受让方违约,因转让方过错导致的除外。6.意向受让方或最终受让方违约须承担以下赔偿责任:(1)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支付转让方、受让方应当交纳的全部交易服务费;(2)授权新疆产权交易所直接扣除保证金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转让方;(3)新疆产权交易所、转让方主张上述费用的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4)以上款项仍不足以弥补新疆产权交易所、转让方实际损失的,还应当承担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7.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原路径返还。8.受让方未按照交易规则、公告及合同约定支付相关交易费用的,新疆产权交易所有权以保证金优先抵扣相关交易费用,不足部分,受让方仍负有清偿责任。由此导致交易价款或赔偿款项不足的,由受让方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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