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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名称: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200003011143F
住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华山路39号(华山路与千岛湖路交叉路口往南190米)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负责人:姚亮
机构性质:行政事业单位
特别 告知
1、特别提示
(1)本次转让标的存在的违章、违法记录(如有)由转让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罚款及扣分,与受让方无关。
(2)转让标的的牌照号码不在本次转让标的范围。
(3)车辆存放地点: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华山路39号(华山路与千岛湖路交叉路口往南190米)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停车场。
(4)本次转让标的车辆的具体情况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标的图片仅供参考,车辆的整体新旧、整车性能、磨损程度、发动机、电器设备、车身、底盘及组成车辆的任何单个部分或相关组合系统等均以勘验时实际状况为准。本公告中关于车辆的相关描述仅供参考,不作为交割依据,意向受让方须赴标的现场对标的现状进行充分了解、核实(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充分了解标的全部情况,成交后不得以任何借口退回标的资产或拒付成交价款及服务费),标的移交时均以现状交付;请各意向受让方勘验现场时做好拍照、录像等相关记录。
(5)意向受让方如需察勘转让标的,须在报名时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提交现场察勘申请,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通知现场察勘时间。
2、交易方式
网络动态报价。
3、交易签约
受让方应在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成交确认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据《成交确认书》确定的成交价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4、交易凭证出具条件
交易 条件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1、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如受让方未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则为扣除受让方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用后的余款)自动转为受让方支付《产权交易合同》约定转让价款的一部分。2、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受让方一次性付清转让标的转让价款。3、转让标的转让价款应支付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4、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一次性缴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500.00元,履约保证金随同转让标的转让价款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受让方应在移交标的之日起20日内完成车辆的报废手续,并凭《机动车注销证明书》至转让方办理履约保证金退还手续,履约保证金不计息。
受让方资格 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
标的交割
1、意向受让方承诺:已全面了解并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规定;已经适当的批准与授权参与本次标的受让;所提交的受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2 、意向受让方承诺:意向受让方在报名前已详细阅读本公告及作为公告附件的《产权交易合同》(样本),一旦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本公告及《产权交易合同》(样本)的全部内容。
3、意向受让方承诺:已实地查勘了转让标的,对转让标的现状(包括品牌型号、质量、外观、内饰、配置、证照资料等)进行了详细了解和调研,均放弃对转让标的提出任何异议,对其存在的风险已做了充分预判,竞得转让标的后产生的任何风险自行承担,与转让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无关。
4、意向受让方承诺:对“转让标的的牌照号码不在本次转让标的范围内”的情况已完全知悉,且无异议。
5、意向受让方承诺:对“本次转让标的车辆的具体情况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标的图片仅供参考,车辆的整体新旧、整车性能、磨损程度、发动机、电器设备、车身、底盘及组成车辆的任何单个部分或相关组合系统等均以勘验时实际状况为准。本公告中关于车辆的相关描述仅供参考,不作为交割依据,意向受让方须赴标的现场对标的现状进行充分了解、核实(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充分了解标的全部情况,成交后不得以任何借口退回标的资产或拒付成交价款及服务费),标的移交时均以现状交付;请各意向受让方勘验现场时做好拍照、录像等相关记录。”的情况已完全知悉,且无异议。
6、意向受让方承诺:同意在取得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5个工作日内,凭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转让标的移交日现状与转让方办理转让标的移交,如非转让方原因而导致受让方不接受标的移交的,视为转让方已办理完毕标的移交。自转让方办理完毕标的移交(或视同办理完毕标的移交)之日起,转让标的的所有风险、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7、意向受让方承诺:移交标的的规格型号、质量等以移交时的现场实物为准,如与本公告所列示的信息存在差异,不调整成交价款。
8、意向受让方承诺:在办理完毕转让标的移交手续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转让方的要求将转让标的拖运出场;在转让标的拖运出场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所产生的经济、法律责任和安全风险均由受让方自行负责,与转让方无关。
9、意向受让方承诺:本次转让的车辆为报废车辆,不得上路行驶,受让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报废、拆解,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与转让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无关。
10、意向受让方承诺:转让过程中产生相关税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
11、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应在移交标的之日起20日内完成转让车辆报废,同时将《机动车注销证明书》交至转让方,否则转让方有权解除《产权交易合同》,且不退还受让方已支付的转让价款及履约保证金,转让标的由转让方自行处置,收益归转让方所有,受让方已支付款项不予退还。
12、意向受让方承诺:若受让方未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转让车辆的报废手续并出售转让车辆“五大总成”及其零部件的,所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无关。
01-授权委托书(样本).pdf
02-产权交易合同(样本).pdf
特别 声明
一辆报废东风牌ZN1023U2N4轻型栏板货车(皖 B70U35)转让项目的相关公告信息以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网站(www.ccjex.com)发布的相关信息为准。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局
2026年0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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