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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实际勘验情况为准,本栏内容仅供参考)
一、询价标的可能存在下列瑕疵或风险:
1、内蒙古鸿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李树光已故,标的债权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
2、与标的债权相关的借款人或担保人或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撤销、被注销、被吊销、歇业、被关闭、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瑕疵的情形;
3、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
4、标的债权的担保物权已有部分办理解押:本次询价涉及的3笔债权共办理了205套房产的抵押登记,贷款存续期间债务人归还部分本金及利息后,已对其中6套房产办理解押登记。
5、标的债权的担保物权存在抵押前被出售、抵账的情况,属地法院对仅其中76套资产进行了两轮拍卖及一次变卖,相关情况的具体真实性需由竞买人自行核实;
6、标的债权的部分抵押物处于出租状态,关于腾退条件、租赁真实性、租赁期限、房屋占用等具体情况,需由竞买人自行核实;
7、标的债权案外查封资产司法抵债权益。案外查封38套资产,法院已下达以物抵债裁定,截至询价日暂未办理以物抵债的接收。上述资产产权状态为网签,全部抵押物过户需承担的税费金额、缴纳主体均未最终确认,相关成本由竞买人自行承担,未完成权属变更登记,相关权益能否顺利实现存在不确定性,后续需由受让方自行推进相关接收、入账及权属变更工作,转让方不就该事项承担任何承诺或保证责任;
8、标的债权均已完成诉讼程序并取得胜诉判决,法院在执行阶段对部分抵押物开展了两轮拍卖及一次变卖流程;
9、标的债权及其附属的最高额抵押,可能因最高额抵押的决算期未届满而发生一次或数次转让,从而可能造成抵押权甚至主债权落空的风险;
10、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不良资产债权,可能存在由于转让方未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继续查封而导致最终受让方对债务人的资产失去控制;
11、标的债权在交易基准日后仍会发生变化;
12、标的债权证明文件可能存在缺失、不完整或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13、原债权人未就标的债权的转让通知债务人使得债权转让尚未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
14、可能存在诉讼或执行主体无法变更、利息无法得到支持以及因前手无法提供资料等原因导致无法启动或者推进司法追偿程序等瑕疵;
15、标的债权及其从权利存在其他瑕疵或重大缺陷;
16、意向受让方需充分知晓本次转让的标的债权的抵押物可能存在对债权追偿不利的影响因素,抵押物可能存在灭失、损坏或登记机构未能查询到信息等情况;
17、涉诉贷款债权可能存在全部或部分败诉,相关诉讼、执行费用未支付等情形;涉诉贷款债权可能在交割前已诉讼终结、执行终结或破产终结;债权转让后可能存在不能变更诉讼(含执行)主体的风险;
18、受让方受让债权后,对该贷款债权在交割日后的利息或罚息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主张;
19、受让方对标的债权项下债务企业、担保企业的现状,和存在的瑕疵应进行详细的调查,并应知晓其对债权追偿的影响程度;
20、该债权包已转让至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SPV反向委托我行作为清收处置方开展相关工作;
21、转让的标的债权属于金融不良债权,标的债权及从权利包含但不限于除上述瑕疵之外的其他瑕疵或重大缺
陷,买受人须进行详细的现场尽职调查,从而应当知晓包含上述瑕疵在内的所有债权瑕疵,及可能存在的全部或部分不能受偿债权的风险。
其他事项说明:1、最终受让方应当履行以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235号)》等文件规定,受让方应配合转让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成为受让方后,应主动向转让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资料:非自然人客户应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如有)、受益所有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联系人电话。
二、意向受让方自行了解受让金额债权准许条件,并承诺符合,后续因监管部门等要求对项目受让及后续交易造成无法正常进行的,交易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1、公告期内拟了解项目信息、进行项目尽调等意向的客户,需在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进行报名登记,信息公告结束后,蒙商银行组织与意向客户签订保密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书并根据意向方要求,配合开展项目尽调等工作。
2、本信息公告只限于征集项目意向方,不构成最终成交意向,项目最终交易基准日、转让价格及其他相关交易条件以后期正式交易公告或转让方书面通知为准。
同等条件下,经经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批准设立或备案的中国银保监会批准成立或备案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公司优先受让,接受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受让。
以下人员不得购买:债务人本人及关联人、担保人及其关联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与本次交易标的、交易相关各方存在关联关系的任一主体。
1、标的实际情况以最终交易项目正式挂牌时信息公告披露内容为准。
2、意向受让方也可在询价期间与转让方咨询询价项目详细情况,并进行转让底价初步磋商。
3、参与询价的意向受让方须在询价公告期间提交《询价受让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并进行报价。
4、意向受让方应按询价公告要求交纳询价保证金至产交中心指定账户,待正式挂牌报名幷通过资格审核时,询价保证金转为交易保证金等额部分。
5、采用货币资金受让标的的意向受让方优先于采用资产置换形式受让标的意向受让方。
6、如意向受让方以资产置换的形式进行交易,需在向产交中心提交受让登记申请时,明确此种结算方式,未明确的,视为采取货币资金受让。
7、意向受让方需承诺符合信息公告中对受让方资格条件的要求,如不符合资格条件要求,转让方有权在正式挂牌时取消意向受让方交易资格,由此带来的相关法律及经济责任由该意向受让方承担。
8、本次询价项目由转让方确定标的挂牌转让底价进行项目正式挂牌并确定最终受让方。本次询价标的具体转让价格及其他项相关交易条件以交易项目正式挂牌时信息公告为准。
9、项目询价期间,如转让方已作出有效决议发布正式交易公告,询价公告同步终结。询价公告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询价公告结束。
10、意向受让方应尽合理审查义务,确认已了解与本次转让标的有关的事宜,充分了解转让方已经披露和未披露的关于转让标的存在或潜在的风险,自愿承担本次交易可能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预期利益的后果,自愿承担转让标的存在的瑕疵并自愿接受该标的债权可能或已经全部或部分灭失的事实。
11、标的债权以现状交付给受让方,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债权现状及存在任何瑕疵为由反悔或向转让方提出质疑或要求补偿。
12、意向受让方报名并提交相关材料,即视为其已对债权标的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并以其独立判断自愿接受信息公告之全部内容,承担受让标的可能发生的的一切风险;不得再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等为由拒绝履行受让相关义务,否则视为受让方违约,利益受损方将有权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或按实际损失追究相关责任。
13、意向受让方需承诺在实现受让债权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政策等规定。
14、本次转让若涉及相关税费,由受让方承担。
15、本次转让标的债权项下实际利息、费用等以相关合同/协议、生效法律文书及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为准,垫付费用随债权一并转让。自基准日之后,标的债权回收本金、利息、罚息、复利等均归受让方所有,发生的费用支出由受让方承担。
16、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仅就转让方提交的《询价信息发布申请书》内容进行信息公告,公告内容不代表产交中心的观点和立场。产交中心对转让标的现状、可回收性或收益不作任何明示、暗示的声明或保证,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详见“附件下载”
1、缴纳:金额100,0000.00元,截止时间2026-09-14 23:59:59,按系统提示缴纳。
2、保证内容:
(1)参与询价的意向受让方须对本次报价结果负责,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询价相关资料并交纳询价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询价公告全部内容;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报价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标的有瑕疵等为由而拒绝履行相关义务,否则视为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询价保证金。
(2)参与询价的意向受让方应确保所提供的受让相关资料真实、合法、有效。如因提供虚假材料或材料存在瑕疵,给其他交易方及产交中心造成损失,由意向受让方负责赔偿损失,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3)询价项目正式挂牌后,如挂牌底价不高于意向方报价金额,参与询价的意向受让方拒绝参与后续竞价、履行后续义务的,转让方有权扣除其询价保证金。
3、处置方法:
(1)询价公告期限届满后,转让方在3个月内就该询价标的进行正式挂牌,意向受让方询价报价不低于正式挂牌转让底价,且通过受让资格确认的,其交纳的询价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保证金的等额部分。
(2)询价公告期限届满后,转让方在3个月内就该询价标的进行正式挂牌,但信息公告的交易标的、受让方资格条件发生变化,或者转让底价超过意向受让方询受让提出的报价导致意向受让方未在信息公告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受让申请或者提出受让申请未通过受让资格审查的。其交纳的询价保证金在中心收到退还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原渠道退还;或中心在征询其意见后表示继续参与后续交易的,其询价保证金转为交易保证金的等额部分。
(3)询价公告期限届满后,转让方未在3个月就该询价标的进行正式挂牌的,意向受让方交纳的询价保证金在中心收到退还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原渠道退还。
(4)询价公告结束后,在询价公告规定期限内转让方作出决议不接受意向受让方报价或意向方不符合受让资格的,中心在收到转让方资格审核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无息原渠道退还询价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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