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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业态
招商方名称:内蒙古乌兰恰特演艺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海漠宇
联系电话:18004717232
本招商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 本次合作经营是招商方真实意愿表示,用于招商的资产产权权属清晰,招商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招商方本次招商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招商方所提交的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招商方在招商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以及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招商方义务。
招商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招商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特别告知
1、请意向合作方亲自勘验标的,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公告涉及图片仅供参考。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心”)仅就招商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2、标的勘验:公告期内提前预约,勘验联系人:海漠宇 18004717232。
3、本次招商项目为招商方公开招选呼和浩特市回民区锡林北路10号(原文物商店门脸房)业态合作方,合作期限为3年,本次招商资产总面积约为327.9㎡(以现场实际勘验为准)。装修期:3个月(免租金,不包含在合作期限内)
4、合作经营期间,由合作方负责资产的运营管理,并承担资产维修、修缮、加固等费用。在资产使用及经营过程中产生一切责任包括安全责任、损害陪偿责任等均由合作方自行承担。
5、合作经营期间,由合作方承担运营资产所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人工、水、电、暖、燃气、物业等费用,以及经营所产生的各项应纳税费。
6、意向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经过中心催告仍未履行的,招商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
7、在通过e交易平台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及任何e交易平台中公开披露的说明中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9、意向合作方报名请于公告期内到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网站自行注册账号报名,并通过注册预留的银行账户(预留银行账户名称须与会员注册名称一致,且银行卡号须为该名称对应卡号)汇入保证金。【不可用现金、信用卡、支付宝或微信等方式汇入】意向合作方在将资金转入钱包后,需将钱包中的资金支付到报名项目中。
无
一、合作要求
1、呼和浩特市回民区锡林北路10号(原文物商店门脸房)目前状态以现场实际勘验为准,合作方需自行勘验标的了解全部情况后报名。
2、本次招商资产由最终合作方负责该项资产的改造、装修、运营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费用支出。
3、经营内容:合作方须提供该项固定资产的开发、改造、运营方案,经招商方同意后执行。
4、合作内容:本次招商对于该项固定资产的开发运营方向不做限定,但是以文化产业方向使用为优。若公开招商为非文化产业方向使用该资产,合作方与招商方须在具体文化产业经营上达成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孵化、宣传推广、业务共识等任意方面达成合作,合作地点不限定在该项资产内。
5、亏损承担:由合作方自行承担运营过程中的一切亏损。
6、合作期内,未经招商方同意,合作方不得擅自将合作项目分包、转包给第三方。
6、违约责任 :招商确定合作方后,合作方需在《合作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向招商方指定账户交纳合作押金3万元,如合作期内无违反《合作协议》约定的情形,合同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无息原路退还,发生违反《合作协议》约定情形,招商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扣除相应金额。
二、报名要求
意向合作方须亲自勘验标的,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面积变化不调整租金。合作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合作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
1、意向合作方报名并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披露内容及标的实际状况,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合作协议条款存在问题、标的披露面积与相关部门核定面积不符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合作义务,否则视为违约,招商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意向合作方应接受并配合招商方对其作出的反向尽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论补充提供与该项目有关的书面承诺或其他材料。
3、本次招商标的租金支付方式:合作费用按半年为周期支付,由招商方与合作方直接结算,合作方应在合作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招商方指定账户。剩余合作期费用合作方应在每个合作期到期前1个月将下一合作期租金支付至招商方指定账户。
4、税费的负担:合作方日常经营的水、电、暖、燃气、通讯、收视、互联网、卫生等费用价格按照市场收费标准执行,合作方根据实际使用量按月或季度据实交纳,如市场价格政策性调整,统一按照调整后的价格执行;标的交付日之前产生的水、电、暖、燃气、通讯、收视、互联网、卫生等费用由招商方承担;交付日后所产生的除房产税、土地税外一切其他税、费(包括 水费、电费、取暖费、物业费、电话网络使用费及附属设施及绿化等一切费用)均由合作方自行承担。
5、公告未尽事宜以最终签订的《合作协议》为准,但公告中公示的内容作为《合作协议》的组成部分,《合作协议》内容不得与公告内容相违背。
6、最终合作方须在收到成交通知书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并将《招商合作申请书》原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签字或盖章)递交至中心,双方应于竞价成交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签订《合作协议》,合作费由招商方与合作方直接结算,合作方须在《合作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首期合作费及向中心交纳交易服务费。中心在收到交易服务费及招商方收款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
7、承租方声明:我方非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如因此原因给租赁相关各方造成损失,其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我方承担。
招商合作申请书.docx
意向合作方登记表.doc意向方资格审核意见函.docx
交纳:金额30000.00元,截止时间,按系统提示交纳。
为保护招商各方的合法权益,杜绝非真实意向方,招商方、中心在此作出特别提示,意向合作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未交纳或者未全部交纳保证金视为放弃参与竞价资格),即视为对如下内容予以认可:非因招商方原因,如意向合作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在中心扣除合作方应交纳的服务费用后,招商方有权扣除意向合作方已交纳的保证金作为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招商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合作方报名并交纳保证金后未按公告约定参与后续程序的;
(2)被确定为最终合作方后20个工作日内无故不与招商方签订《合作协议》以及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按期支付服务费的;
(3)未按照合同约定与招商方完成标的交接的;
(4)意向合作方递交虚假资料或伪造文件的;
(5)意向合作方违反在递交报名资料时所签署的承诺文件的;
(6)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中心交易规则、公告规定的其他情况。
处置方法:
(1) 无以上违约情形,合作方成交后,中心在收到交易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招商方收款凭证及交易服务费后3个工作日,自动转为交易服务费的等额部分;
(2)无以上违约情形,其他参与的意向方,中心在确定最终合作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按原汇入渠道无息退还。
意向合作方登记表.doc授权委托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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