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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
一、租赁标的情况:
本次出租房产建筑面积42590.18平方米。
标的物现状:一是建筑外观幕墙石材有部分开缝情况;首层及二层商业立面及立柱存在破损,连廊处玻璃门有部分破损;入口部分现有顶棚需要重新加固和维修;中庭自动扶梯防雨布从项目竣工至今未进行更换,现有漏水情况。二是公共区域污水管道严重老化。地下室部分中水系统管道由于房屋建筑时期采用镀锌钢管管道,时间较长生锈腐蚀,造成管道存在管道砂眼,有漏水的情况。地下室墙板多处出现渗漏,地下1-3层楼板普遍出现渗漏(分析渗水源头是地面层渗水),地下2层楼板抹灰层侵蚀脱落,底部钢筋裸露。地下3层部分柱柱根处渗水(分析原因可能是近几年北京地上水位上升、柱子与下部基础连接位置防水材料破损)导致。地下2层原自流平地面装饰层干裂破损严重,已完全不能使用。三是公共区域消防设备严重老化。消防系统在前期装修改造过程中拆除多数消防栓,消防卷帘部分存在问题,消防设备老化,消防系统基本处于瘫痪状态,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地下停车场地面环氧树脂已经全部开裂,地下强排未开,需要结合消防改造等一起调改。四是钢结构构件缺少维护保养,普遍出现锈蚀。用于连接主体混凝土结构、支撑或固定设备、管线等的钢结构构件缺少维护保养,普遍出现锈蚀。
标的物闲置多年,瑕疵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列示,承租人报名缴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接受上述及潜在的风险,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约、拖欠租金或解除租赁合同,否则出租人全额扣除交易保证金及押金。
二、出租底价、装修免租期及租金增长约定
1、出租底价为3530.00万元/年,租期(含免租期)为15年,免租期不超过24个月,免租期分摊至前四年租赁期内,每年实际租金以分摊后的金额为准。免租期限以承租人申报免租期为准,每年分摊方式由出租人确定;
2、以最终承租人租金竞价结果为基数,租期内的第6年递增3%,之后每三年递增3%; 确定最终承租人后,1个月内完成租赁合同签署,并于合同签署日支付首期租金,租金每半年支付一期,第二笔租金与签约后6个月内缴清,后续各期租金均按半年周期循环支付。承租人逾期支付的,出租方有权无条件解除租赁合同,并以年租金总额为基数,按逾期之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每日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
三、最终承租人的确定方式
在公开招租时,将意向承租人改造装修预算金额、租金报价及免租期一并纳入租赁竞标量化确定承租人的条件,具体方式如下:
①意向承租人将报名材料及改造装修预算提交交易平台进行审核,改造装修预算金额要符合市场同行业装修标准,对恶意竞价者,一经发现取消参与资格;对于最终承租人,如提交的改造装修预算金额与出租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审计)机构出具的预算结果偏离度超过15%(含),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成交结果作废,出租人有权重新挂网招租且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②租金报价按照高至低进行排名(出租底价3530万元/年,每次加价幅度为10万元/次);改造装修预算金额、免租期(上限24个月)两项按照从低至高进行排名。排名第一得分为100分,每级排名递差为2分。
承租人综合得分计算公式为:租金报价排名得分*50%+改造装修预算金额排名得分*40%+免租期得分*10%,综合得分最高者为最终承租人,综合得分最高者大于1人时以相同竞价方式开启下一轮竞价,直至确定1名综合得分最高者为最终承租人;
四、双方解约等约定:
租赁期内,双方均有权提前解除租赁合同,须提前3个月通知对方,并需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一)出租方提前解约的:一是带租约处置。出租方因资产出售需要,提前解约的,优先带租约出售,由受让方承接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及义务,出租方对此不承担违约责任。二是无法带租约处置时对剩余残值赔付。对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及硬装部分,以剩余租期内附合物残值赔付,原则上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及硬装部分预算不得超过同行业标准;对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由承租方拆除或搬离。具体赔付方案如下:
(1)残值赔付范围包括:不可移动的硬装部分(如墙体改造、水电管线、消防系统、中央空调等与房屋结构不可分割的设施);嵌入式固定装置(如定制的衣柜、酒柜、固定灯具);墙面装饰(如大理石、瓷砖)等需破坏结构才能拆除的装修;符合行业规范的功能性改造(如酒店大堂、客房、厨房等区域的标准化装修,需符合消防、环保等验收标准)。②对于可移动的家具(如沙发、床)、家电(如电视、冰箱)、独立设备(如分体式空调)等未形成附合的物品,承租人可自行拆除,不属于残值赔付范围;租赁期内承租人对属于附着物进行更换及二次改造的不纳入赔付范围;加盟费、员工遣散费、经营损失等其它任何费用不纳入赔付范围。
(2)改造装修费用基数的确认。①在租赁合同签署前,由出租人委托工程造价(审计)机构对改造装修工程中属于附合物进行预算。承租人无条件认可出租人委托评估机构出具的预算结果。②承租人要向出租方及上述工程造价(审计)机构提供详细的改造装修方案(含工程量、材料品牌、单价等);在装修改造过程中,承租人需保留装修合同、采购发票、施工记录等原始凭证,作为费用真实性的证明并完整提供至出租人,出租人核实后留存全套复印,原件返还承租人。由出租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审计)机构对改造装修工程中属于附合物进行结算。
(3)残值计算公式。以出租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审计)机构对附着物的审计结算结果为残值确认基数,结合租赁期限,确定的残值计算公式为:
①当已使用年限≦2年时,残值计算公式为:
残值=确认基数
②当已使用年限>2年时,残值计算公式为:
残值=确认基数×(1−(已使用年限-免租期)/10年)
已使用年限为: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出租人书面通知承租人解约之日止,其计算公式为:已使用实际天数/365,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残值赔付基数以出租方委托工程造价(审计)机构审定的结算结果为准。
上述两种方式由出租方依据资产实际情况选择,承租方无条件配合,在同等条件下承租方享有优先购买权。
(二)承租方提前解约的: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及硬装部分无条件转让给出租方,不得向出租方主张任何赔付内容,且需按剩余租赁期内可得利益损失计算违约金,违约金不得低于解约当年全年租金。
五、其他要求
1、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承租房产发生的改造费、装修费、物业费、水电费、暖气费、维修费、燃气费等各项费用全部由承租人承担。
2、出租方按现状向承租方交付物业,承租人承担全部改造装修费用,装修方案应当事先向我方备案。
3、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承租人需为承租资产购买财产险及公共责任险,承租资产发生的或被迫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承租人负责及承担。承租期间,出租方有权对资产的安全进行检查。
4、租赁期满或租约提前终止时,经出租方验收同意后,承租人可按照装修后现状交付出租方。
5、承租方可以分割对外租赁承租物业,但需要向出租方备案并取得书面同意,且出租时间不得超过租赁合同期限。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及经济纠纷由承租人承担。
6、承租方基于国赫宫资产办理的诸如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消防安全许可等证书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转让,涉及的特许经营权证由出租人承接。
7、变更经营主体条款。本次租赁合同的签约主体为承租人在竞标时提交的公司(简称“原签约公司”),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原签约公司不得变更合同主体。因承租人实际经营需要,确需重新成立新公司(简称“新公司”)或变更经营主体的,须满足以下全部条件,并提前30日向出租方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文件,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1)新公司或变更后的经营主体的实际控制人,与原签约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须为同一主体(实控人认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监管规定为准,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股权、协议或其它安排对公司经营管理拥有绝对控制权的自然人或法人);(2)若原签约公司未直接作为实际控制人,则原签约公司须对新公司或变更后的经营主体实现绝对控股(即持股比例不低于51%,且通过公司章程或协议明确对其经营决策拥有绝对控制权);(3)无论经营主体如何调整,原签约公司及新公司(或变更后的经营主体)须就租赁标的的使用、租金支付、违约责任等事宜向出租方承担连带责任。原租赁合同中关于承租人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按时支付租金、维护租赁资产、遵守租赁用途限制等),对新公司(或变更后的经营主体)具有同等约束力。
8、设立改造装修专用账户。为监控改造装修费用实际支出情况,承租人需在出租方认可的银行开立改造装修专用账户。
9、由承租人自行解决资产瑕疵,包括但不限于破损、漏水、被占用及其它纠纷等问题,出租人予以配合,承租人不能以此为由拖欠租金或解除租赁合同;
10、承租方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随意改变房屋承重结构, 不得改变资产外立面装修风格。
11、意向承租人报名前提供不低于5000万元存款证明,用于证明其改造装修投入及租金支付能力。
12、因意向承租人原因导致需要重新挂网招租的,除承租人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外,还需承担重新挂网价款低于原挂网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
13、承租人承租资格要求:承租人无被执行及融资逾期等不良信息,需提供1个月内信用报告。
出租方名称:北京正和鸿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武亮、高瑞雪
联系电话:15848282482、18648277028
出租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出租是出租方真实意愿表示,出租资产权属清晰,出租方依法可对其出租,且不存在任何的限制,股交中心及承租方如发现出租方出租资产存在权属不清或者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出租的其他情形,承租方有权拒绝租赁。
2、出租方出租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出租方所提交的租赁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出租方在出租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股交中心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出租方义务。
5、通过交易程序确定最终承租方后,由承租方向贵中心支付交易服务费,出租方会积极协助承租方办理交接手续。
6、出租方选择网络竞价时,授权由股交中心对意向承租方是否具备交易资格直接进行确认;
7、出租方发生违规违约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由出租方与交易相关方自行协商解决;
出租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股交中心及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出租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赔偿责任。
特别 告知
1、本次出租的资产意向承租方需充分尽调并接受揭示或未揭示的潜在风险。
2、本次出租标的房产涉及的房屋面积以出租方提供的材料为参考,最终以标的所在地房管部门、规划部门、土地部门核定为准。交易价款不因房产面积变化而改变。请各意向承租方亲自勘验标的,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承租标的后不得以任何理由而放弃承租房产。
3、公告涉及图片仅供参考。
4、以上内容均来自于出租方提供的资料,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仅就出租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5、承租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经过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催告仍未履行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
6、在通过e交易平台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及任何e交易平台中公开披露的说明中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交易 条件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半年付
1、依法注册合法存续的法人且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2、报名前需提供不低于5000万元存款证明,用于证明其改造装修投入及租金支付能力。
3、承租方经营需符合当地政府要求,出租方不负责相关沟通事项。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1、股交中心仅就出租方提交的《信息发布申请书》内容进行信息公告,公告内容不代表股交中心的观点和立场。股交中心对标的现状、收益等不作任何明示、暗示的声明或保证,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2、意向承租方应按信息公告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至股交中心指定账户。
3、若信息公告期满,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则需按照公告程序补登公告,公告7个工作日后,如没有新的竞价者参加竞价,确定该意向承租方为最终承租方;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则采用竞价方式确定最终承租方。如其他权利人行使优先权的,按照股交中心相关规则执行。
4、意向承租方须在被确定为最终承租方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股交中心相关收费办法向股交中心支付交易服务费。
5、意向承租方需在被确定为最终承租方次日起一个月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部分押金;承租方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将首笔租金及剩余押金支付至指定账户,股交中心收到交易服务费,且出租双方办理完毕交付手续后(《租赁合同》另有约定除外),股交中心将押金转付出租方。
6、意向承租方需承诺符合公告中对承租方资格条件的要求,如不符合资格条件要求,出租方有权在租赁合同签署前取消交易,由此带来的相关法律及经济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7、承租方支付的押金,在《租赁合同》履约期满后或租赁合同提前终止时,如承租方全面履行了租赁合同约定,则出租方将押金退还至承租方指定账户;如承租方未能履行《租赁合同》约定,存在应当支付违约金或承担赔偿责任情形时,出租方相应扣减或不予退还押金。
8、意向承租方须亲自勘验标的,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自愿承担标的存在的瑕疵。意向承租方基于独立慎重的原则作出签署各项交易法律文书与合同的决定,同意按照现状租赁本标的。
9、意向承租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租赁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按照信息公告的要求向股交中心提出承租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到股交中心指定银行账户。
10、意向承租方一旦提交报名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自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租赁合同条款存在问题、信息公告面积与实际租赁面积存在误差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承租义务,否则视为违约,利益受损方将有权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或按实际损失追究相关责任。
11、对承租房屋的使用(经营)要求:承租方应按照房屋的使用性质合理使用该房屋及其设施、设备。如因承租方使用不当造成该房屋及设施、设备损坏的,承租方负责修复或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标的内不得存放危险化学用品,不可从事国家法律禁止的活动等。
12、承租房屋的维修要求:在租赁期间,承租方自行负责房屋的修缮、设备设施维修改造等,并承担相应费用。
13、承租房屋的改善要求:承租方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的承重结构、设施,如需改变该房屋的内部结构或设置时,需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所需投资由承租方承担。
14、转租的要求:承租方在房屋租赁期间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房屋整体或部分以任何方式进行转租、转包、转借,否则出租方有权没收全部押金并无条件收回房屋。
15标的交付日之前产生的电、燃气、采暖、物业等费用由 出租人 承担,标的交付日后所产生的 费由承租方承担。租赁期间标的出现因非不可抗力等情况造成出租方或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失的,由承租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送达费、差旅费、执行费、邮寄费等全部费用)。
16、承租方在标的租赁期间须严格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执行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并服从出租方监督检查,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17、承租相关其它条件以出租方、承租方最终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准,但信息公告内容作为《租赁合同》的组成部分,《租赁合同》内容不得与信息公告内容相违背。
18、意向承租方可在报名时向股交中心提交电子档报名材料,并确保在被确认为最终承租方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纸质报名材料递交至股交中心,纸质材料需与经股交中心审核的电子档材料保持一致。
(1)意向承租方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承租的(包括但不限于意向承租方单方撤回承租申请或均未报价的);
(2)在被确定为最终承租方后未按照信息公告约定时间签订承租相关文本;
(3)未在确认为最终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纸质报名资料递交股交中心的;
(4)未按照信息公告约定与出租方完成资产交接的;
(5)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出租方和中心损失的;
(6)通过获取出租方商业秘密,侵害出租方合法权益的
(7)意向承租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出租方合法权益的
(8)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股交中心交易规则给出租方造成损失的。
3、处置方法:
(1)如承租方按约定交纳首期租金和交易服务费后,保证金自动转为押金;
(2)其他意向承租方如未出现上述保证事项中的情形,其交纳的保证金将在最终承租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原渠道退还;
(3)意向承租方未在约定期限内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且未出现上述保证事项中的情形,中心无息原额返还已交纳部分的交易保证金;
(4)交易业务中止或终止时,非由意向承租方导致的交易业务中止或终止事项,该意向承租方可向中心申请无息原额返还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1、租金增价报价:
加价幅度100000.00元
2、免租期(上限24个月):
从24个月开始以1个月为单位幅度递减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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