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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实际勘验情况为准,本栏内容仅供参考)
标的清单
转让方名称:呼和浩特经开区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经理
联系电话:18586095961
本转让方现委托内蒙产权交易中心按本申请书的内容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内蒙产权交易中心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披露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以及内蒙产权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特别 告知
*本次处置标的资产详情、理论推算重量(表中“金属重量”列)及挂牌单价(表中“备注”列)详见附件资产明细,附件资产明细仅供参考。标的资产均按勘验时的现状转让,公告中的相关描述、图片仅作为勘验参考,不作为提货依据。
1、请各意向受让方亲自勘验标的,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心”)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2、中心仅就受让方交纳的服务费开具服务费发票。开具价款发票事宜请提前与转让方咨询。
3、本次交易设定现场勘验环节,现场勘验时需提交:(1)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2)勘验人员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挂牌公告期间工作时间提前预约。勘验完毕取得双方签章的《现场勘验确认表》。标的资产状况以实地勘验为准,请意向受让方务必在勘验时与转让方明确标的的范围及清运工作的要求,并拍照、录像、录音、书面留存勘验记录。
4、转让底价100,即各项资产挂牌单价(详见附件资产明细中“备注”列)的100%;增价幅度0.5,即各项资产挂牌单价增加0.5%。如报价100.5,即所有资产单价的目前报价为其挂牌单价的100.5%,以此类推。
5、最终报价百分比不论市场价格如何变动,均不作出调整。
6、成交后标的资产的预付交易价款=理论推算重量×挂牌单价×最终报价百分比;受让方预付交易服务费=理论推算重量×挂牌单价×最终报价百分比×5%;最终成交价款及受让方交易服务费按照转受让双方确定的实际交付重量结算,多退少补。如受让方所交预付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不足时,应停止交接,及时向中心价款账户补足价款及服务费后再交接。
7、公告附件中各项资产的重量为理论推算重量,实际交付重量以转让方指定磅房称重过磅为准。转运、清场过程听从转让方现场指挥,严禁现场扒皮,不得损坏邻近建构筑物及其他设备、设施,否则,受让方须承担赔偿责任。
8、意向受让方应当自行了解标的所在地的相关产业规划及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决定是否受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受让标的后不得以任何理由而放弃受让资产。最终受让方受让标的后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9、受让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或未按照转让方相关规定进行资产交接,经过中心催告仍未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转让方有权全额扣除已付交易价款,并按公告约定处置保证金。
10、在通过e交易平台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及任何e交易平台中公开披露的说明中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11、本公告中披露的受让方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具体收费按照中心收费办法执行。
①意向受让方须为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
②营业范围中含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或具有公安部门备案的废旧金属回收特种行业备案登记证(登记证备案范围须含生产性废旧金属)。
③意向受让方报名,即视为承诺具有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资格,如因不具备回收资格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及产权交易中心无关。
1、意向受让方须在标的勘验期间内亲自勘验标的,勘验必须自行留取照片、影像资料。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意向受让方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须签署《现场勘验确认表》,承诺人须与受让登记联系人一致,不一致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
2、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资料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公告中全部内容和视为已对转让标的资产完成现场勘验,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全部现状标的,并自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等为由而拒绝履行相关受让义务,否则视为违约,转让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3、竞价结束时符合条件的最高报价者即为最终受让方,最终受让方须在竞价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实物资产受让申请书》原件、法人营业执照、《现场勘验确认表》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须加盖公章)递交至中心,签订《受让履约承诺书》《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最终受让方须在收到中心的收款账号之日起3工作日内按照《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中明确的金额支付全部预付交易价款和预付交易服务费。
4、中心收到全部预付交易价款和受让方预付交易服务费后3个工作日内向交易双方出具《资产交接通知书》,最终成交价款及受让方交易服务费按照转受让双方确定的交付重量及实际交接数量结算,多退少补。如受让方所交预付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不足时,应停止交接,及时向中心价款账户补足价款及服务费后再交接。
5、资产交接前,由转让方负责保管;标的交接后的保管责任和标的灭失、毁损等一切风险均由最终受让方承担。交接后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逾期转运、清场,否则视为违约,转让方将按公告约定处置受让方的保证金。
6、受让方负责标的资产的装卸、运输及清场等工作,并承担该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及一切责任。受让方对转让标的装卸、运输及清场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转让方及转让标的所在地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转让方指挥,施工人员具备相应的上岗证及安全作业资格证书。不得违反转让方相关安全、消防等管理规定。如给转让方和相关生产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受让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受让方应按转让方要求将转让标的范围内残留垃圾清理完毕,并且需要按照相关环保规定及转让方要求,将残留垃圾依规处置,并承担相关运费和垃圾处理费,受让方应对转让标的的装卸、运输及清场等全过程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承担全部责任。如发生相关事件,受让方需承担全部安全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7、转、受让双方在资产交接过程中应记录、确认资产数量等关键信息。资产均按现状转让,公告中的相关描述、图片仅作为勘验参考,不作为提货依据。转让方不保证其完整性、品质及其原用途,不负责技术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标的数量、重量、长度、型号等以勘验时实际状况为准,受让方受让标的后不得以数量不够、重量不足,长度不够,型号不对等为由要求调整价格,拒绝履行后续受让义务。受让方需在收到《资产交接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完成资产交接手续,双方在资产交接过程中应记录、确认交接资产的质量、数量等关键信息,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产清运工作。 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数量等方面瑕疵为由拒绝履行后续义务,否则将视为违约,转让方有权按公告处置其所交纳的保证金作为补偿,并保留进一步追究责任的权利。
8、资产交接完毕当日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共同签署《资产交接完毕说明》,确认交接数量等相关信息,提交中心,以进行最终结算。
9、受让方声明:我方非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如因此原因给交易相关各方造成损失,其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我方承担。
10、本次标的转让不允许受让方联合受让。
1、缴纳:金额50000.00元,截止时间2026-08-04 17:00:00,按系统提示缴纳。
2、保证事项:
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杜绝非真实意向受让方,转让方、中心在此作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对如下内容予以认可:非因转让方原因,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中心从保证金中扣除转受双方应交纳的交易费用后,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剩余保证金作为补偿,剩余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被确认受让资格的意向受让方单方撤回受让申请或均未报价的;
(2)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的;
(3)未按公告约定时间将纸质报名资料递交中心的;
(4)未按照公告约定与转让方完成资产交接、拆除工作及现场清理的;
(5)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或伪造情形的;
(6)最高报价者经审核不符合公告要求的;
(7)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心交易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3、处置方法:(1)不存在上述违约情形的,最终受让方按约定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受让履约保证金,待受让方履行标的交割的相关工作,中心在收到交易双方出具的《资产交接完毕说明》后,无息原渠道退还至受让方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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