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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实际勘验情况为准,本栏内容仅供参考)
出租方名称:内蒙古第五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3680031256T;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区阿尔丁大街9区。
以下决议已按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完成,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符合规定。
内蒙古第五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
特别 告知
1. 本次出租的房产坐落位置:包头市稀土高新区稀土大街三十三号,建筑面积约845.69㎡平方米,标的所在层数为4层(总层数17层),租赁面积以实际勘验面积为准,但租金不因实际勘验面积情况调整。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房屋产权证),承租方租赁该房屋用于“办公用房”,禁止存放危险化学品,不可从事国家法律禁止的活动等,如有发生爆炸、燃烧等情况均由承租方负责。承租方在租赁期内,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改变本公告约定的租赁用途。
2.请各意向承租方亲自勘验标的,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与当地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沟通,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公告涉及图片仅供参考。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心”)仅就出租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3.承租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承租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经过中心催告仍未履行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
4.在通过e交易平台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及任何e交易平台中公开披露的说明中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5.报名请于公告期内到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网站自行注册账号报名,并通过注册预留的银行账户汇入保证金。【不可用现金、支付宝或微信等方式汇入】意向承租方在将资金转入钱包后,需将钱包中的资金支付到报名项目中。
6.公告期间请意向方自行了解与资产相关用途是否存在无法办理相关证照的风险,如标的出租交易成功后出现无法办理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证照的情况与出租方无关,承租方除自行承担损失外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7.本公告披露承租方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具体按照中心收费办法执行。
交易 条件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支付
无
与租赁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承租方须亲自勘验标的,勘验现场时做好拍照录像等相关记录,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意向承租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承租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各意向承租方一旦报名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被确定承租资格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租赁合同条款存在问题、标的或土地披露面积与相关部门核定面积不符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承租义务。
2.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者即为最终承租方,最终承租方须在竞价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申请书》原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签字或盖章)递交至中心。
3.租金及支付方式
(1)租方与承租方应于最终确认承租方成交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承租方应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首年租金及服务费一次性交纳至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指定账户,届时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转为年租金的等额部分。中心收到首年租金及服务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并将首年租金转付至出租方指定银行账户。
(2)后续租金由出租方和承租方自行结算,租金按年结算,承租方应于每年开始的前五日汇入出租方指定账户,以后年度以此类推。
4. 房屋用途限制
承租方仅可将租赁房屋用于“办公用房”用途,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如改为居住、仓储等)。出租房产不得存放危险化学用品,不可从事国家法律禁止的活动等。
5. 税费负担
(1)租赁不动产交付日后承租方租赁期间,所发生以下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承租方因经营需要办理消防手续发生的所有费用及配套相应必备设施的投入、维护费用; 经营期间因国家有关部门检查不合格所产生的罚款、整改费用;
(2)房屋交付之前产生的费用由出租方承担,房屋交付日后所产生的除房产税、土地税外一切其他税、费由承租方承担。
(3)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合同中未列出项目但与该租赁标的有关的费用,应由承租方负担,如涉及的不是因承租方经营相关联的费用,则由出租方负担。
6. 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1)承租方应合理使用租赁的不动产及其设施、设备。禁止留宿和做饭,如因承租方管理、使用不当造成该不动产及设施、设备损坏的,承租方应负责修复或者经济赔偿。 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承租方应执行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出租方监督检查。
(2)在租赁期间,承租方自行负责租赁的不动产的修缮、设施维修等并使其达到正常安全使用的状况,并承担相应费用。因承租方不履行房屋修缮义务,造成房屋设施致第三人损害的,由承租方承担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
(3)出租方有权不定期检查租赁不动产及相关的设备、设施使用状况,发现存在损坏或不安全因素,有权要求承租方限期整改并按期达到正常使用状态,承租方未能按出租方要求维修、维护,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4)租赁期内,承租方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将租赁的不动产部分或部分以任何方式转租、转包、租借。
7.装修和归属
(1)承租方不得随意改变租赁不动产的结构、设施(严禁拆改任何承重墙体),如需改变该不动产的内部结构、进行装修,或设置对该不动产结构有影响的设施、设备时,需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所需投资由承租方承担。
(2)承租方在租赁期满或不论因何方原因导致解除或终止合同的,承租方装饰装修后形成的附合资产无偿归出租方所有,承租方不得拆除、转移,不得要求价值补偿。
(3)因出租方或政府、出租方上级单位或出租方政策性拆迁、改造、搬迁等原因收回租赁的不动产,承租方不得向出租方要求补偿。
8. 房屋收回的验收
(1)承租方应于租赁期满或合同不论因何方原因而解除、终止时,在出租方书面通知的期限内将租赁不动产交还给出租方,否则出租方有权自行采取措施,收回该不动产,承租方未搬离的动产视为承租方放弃所有权,出租方自行处理,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2)承租方交回租赁不动产时,应保证该不动产及其设施设备能够正常使用,符合该类资产的正常使用标准,结清应由承租方支付的相关费用。
注:除本公告已约定内容外,其余未约定事项均以交易合同约定为准。
1、缴纳:金额67100.00元,截止时间2026-07-31 17:00:00,按系统提示缴纳。
2、保证内容:为保护出租方及真实意向承租方的合法权益,杜绝非真实意向承租方,出租方、中心在此作出特别提示,非因出租方原因,如意向承租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在中心扣除承租方应交纳的交易费用后,出租方有权扣除意向承租方已交纳的保证金作为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出租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意向承租方报名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或均未报价的;(2)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无故不与出租方在约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以及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3)未按公告约定时间将纸质报名资料递交中心的;(4)未按照公告约定与出租方完成标的交接的;(5)意向承租方递交虚假资料或伪造文件的;(6)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中心交易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处置方法:(1)无以上违约行为,意向承租方通过网络竞价程序被确定为承租方后,须按公告约定向中心交纳交易价款,其已交纳的竞价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等额部分。(2)未能确定为承租方的,在网络竞价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由中心按照承租方报名时预留账户信息,无息退还竞价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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