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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转让的资产主要为电缆、钢管杆及钢芯铝绞,其中:电缆为电力电缆,单铜芯,截面630mm²,型号为YJLW,电压等级AC110KV,共3400米;钢管杆为Q345直线杆,电压等级AC110KV,共98吨;钢芯铝绞为钢芯铝绞线,型号为JL/G1A、240/30,共6.9吨;转让标的规格型号等以实物为准。
2、本次转让标的资产评估情况,详见《资产评估报告》(芜江诚资评报字【2026】第63号)。
转让方名称:芜湖市繁昌区交通综合管理服务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222731688291E
住所:繁昌区繁阳镇峨溪北路699号区交通运输局二楼
法定代表人:黄晓东
机构性质:事业单位
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资产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2、本次资产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已认真考虑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4、我方所提交的本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6、我方选择以网络动态报价方式实施资产转让,我方已了解并认可《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网络动态报价实施办法(试行)》《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等内容和规定,网络动态报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
7、对竞买本次转让标的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人,我方承诺已履行了通知及征询的义务,并在公告发布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就信息公告内容、行权方式、程序等事项通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人,未尽通知义务而产生的责任由我方承担;
8、转让标的成交后,我方承诺按照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受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特别 告知
1、特别提示
(1)转让标的目前尚未开始拆除施工(本次转让标的采取分期拆除,具体分期拆除时间以转让方通知为准),受让方竞得标的后需要按照转让方的通知,在转让方规定的时间内由受让方在转让标的的拆除施工现场对转让标的进行分割后装载清运至转让方指定地点过磅称重及测量长度,其中电缆需要在施工现场统一切割为长度10米的电缆。
(2)转让标的的最终结算价款
转让标的重量及长度以实际过磅称重及测量为准,由受让方在转让标的的拆除施工现场对转让标的进行分割后装载清运至转让方指定地点过磅称重及测量长度,司磅费用由转让方承担,切割及运输等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过磅数量及测量长度须由转受双方签字确认,转让标的最终结算价款按转让标的最终累计称重及测量长度计算,即转让标的最终结算价款按最终累计称重重量及测量长度*各自成交单价,多退少补,由转受双方自行结算。转让标的不同资产的成交单价计算方式如下(保留两位小数,四舍五入):
电缆成交单价=电缆评估价款(1,088,000.00元)÷本次评估价款(1,335,200.00元)×本次转让价款÷电缆评估长度(3400.00米);
钢管杆成交单价=钢管杆评估价款(205,800.00元)÷本次评估价款(1,335,200.00元)×本次转让价款÷钢管杆评估数量(98.00吨);
钢芯铝成交单价=钢芯铝评估价款(41,400.00元)÷本次评估价款(1,335,200.00元)×本次转让价款÷钢芯铝评估数量(6.9吨)。
本次转让项目的交易服务费以成交公告发布的成交金额作为计算基数,不论最终结算价款多少,服务费不作调整。
(3)意向受让方如需查勘转让标的,须在报名时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繁昌分公司提交现场查勘申请,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繁昌分公司与转让方联系后,通知现场查勘时间。
2、交易方式
网络动态报价。
受让方应于网络动态报价活动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签订《成交确认书》。
3、交易签约
受让方应于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据《成交确认书》确定的成交价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4、交易凭证出具条件
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依据《产权交易合同》约定将标的全部转让价款、履约保证金交付至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的结算账户,交易双方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1、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如受让方未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则为扣除受让方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用后的余款)自动转为受让方支付《产权交易合同》约定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2、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一次性付清标的全部转让价款。
3、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300,000.00元,受让方按《产权交易合同》要求履约,且未出现任何安全、环保等责任事故,经转让方验收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由转让方负责将履约保证金退还受让方,履约保证金不计息。
4、标的全部转让价款、履约保证金支付至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1、意向受让方承诺:已全面了解并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规定;已经适当的批准与授权参与本次标的受让;所提交的受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2、意向受让方承诺:已对转让标的的情况和现状进行了详细了解和调研,并对照资产明细清单(或资产评估报告)赴标的现场对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充分了解、核实(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充分了解标的全部情况,成交后不得以任何借口退回标的资产或拒付成交价款及服务费),对其存在的风险已做了充分预判,竞得转让标的后的所有风险自行承担,与转让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无关。
3、意向受让方承诺:同意在收到转让方通知之日后3个工作日内,凭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转让标的移交日现状与转让方办理转让标的移交,如非转让方原因而导致受让方不接受标的移交的,视为转让方已办理完毕标的移交。自转让方办理完毕标的移交(或视同办理完毕标的移交)之日起,转让标的的所有风险、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4、意向受让方承诺:对“转让标的目前尚未开始拆除施工(本次转让标的采取分期拆除,具体分期拆除时间以转让方通知为准),受让方竞得标的后需要按照转让方的通知,在转让方规定的时间内由受让方在转让标的的拆除施工现场对转让标的进行分割后装载清运至转让方指定地点过磅称重及测量长度,其中电缆需要在施工现场统一切割为长度10米的电缆”“转让标的的最终结算价款”的情况已完全知悉,且无异议的情况已完全知悉,且无异议,并遵照执行,否则,转让方有权解除《产权交易合同》,且不退还受让方已支付的转让价款及履约保证金,并追究受让方违约责任情况已完全知悉,且无异议。
5、意向受让方承诺:在办理完毕转让标的移交手续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受让方须按照转让方的要求完成转让标的的切割、搬运、清理离场工作,并通过转让方的验收,如因受让方原因导致未能按期通过验收的,每逾期一天,转让方按人民币5,000.00元/天的标准直接在受让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如逾期15个自然日仍未通过转让方验收的,转让方有权另行聘请其他单位施工,施工费用由受让方承担;因延期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受让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切割、搬运、清理离场等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所产生的经济、法律和安全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负责,与转让方无关。
6、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应按要求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切割、搬运、清理离场等过程中产生的任何安全事故责任、行政处罚及风险等一切责任、费用由受让方自行负责;如受让方在切割、搬运、清理离场等过程中发生安全、环保等责任事件,给转让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转让方可一次性全部扣除履约保证金,并有权单方解除《产权交易合同》,且不退还受让方已支付转让标的的转让价款,并有权追究受让方的相关责任。
7、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自行判断转让标的是否可以正常使用,转让标的移交后,因标的物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任何经济责任及法律风险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无关。
8、意向受让方承诺:如受让方发现转让标的中可能存有危险废物,则自行依法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规定聘请专业的机构甄别转让标的中危险废物;甄别出的危险废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行依法处理,甄别及处置费用自行承担,否则,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无关。
9、意向受让方承诺:同意转让方不开具发票,转让过程中产生相关税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
10、意向受让方承诺:同意按不低于转让标的的转让底价受让本标的。
11、意向受让方承诺:对拟定的《产权交易合同》(样本)内容已全面了解,且无异议并遵照执行。
12、意向受让方承诺:仅以人民币缴纳交易保证金、支付转让价款、支付交易服务费用等。
1、本标的采取线上报名,按e交易系统提示要求自行办理(具体操作步骤详见《线上报名操作演示》(www.ccjex.com),如有疑问请致电(张经理 0553-7711688)咨询。
2、受让方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签订《成交确认书》前,应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提交以下纸质材料:
(1)受让申请书,须签字盖章
(2)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①受让方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所有复印件材料应加盖受让方公章。
②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上应由受让方签字。
③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适用于授权代理人办理竞买事宜的)。
1、交易保证金金额:人民币150,000.00元。
2、交易保证金交纳方式:
本标的的交易保证金通过钱包支付;
请意向受让方通过e交易注册预留的银行账户(预留银行账户名称须与意向受让方注册名称一致,且银行账号须为该名称对应账号)汇入保证金。【不可用现金、信用卡、支付宝或微信等方式汇入】意向受让方在将资金转入钱包后,需将钱包中的资金支付到报名项目中。
3、交易保证金交纳时间:
意向受让方应于报名截止日(如公告期延长,报名截止日按延长公告期作相应顺延)的16:30前,按系统提示完成保证金缴纳,且缴纳状态显示为“已缴纳”。
特别提醒:
缴纳保证金后,需自行登录所注册意向受让方账号的‘我的报名’进行保证金确认缴纳,确认后缴纳状态显示为“已缴纳”的,方为有效保证金;为确保保证金在缴纳截止时间前完成缴纳,请至少提前两小时进行保证金支付,如支付半小时后缴纳状态未显示为“已缴纳”的,请致电(0553-3117729)。由此产生的因保证金无效而导致无法正常参与竞买或网络竞价的一切后果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4、交易保证金处理:
(1)如因意向受让方原因而非转让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视为意向受让方违规违约,将承担相关法律、经济责任;转让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权不予退还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作为支付给转让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违约金,同时有权取消该意向受让方的受让资格;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转让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该意向受让方进行追偿。
a.意向受让方已提出有效受让申请(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已发送受让申请受理通知)后,单方撤回申请的;
b.所有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均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在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的网络动态报价系统中报有效报价而导致标的未成交的;
c.被确定为受让方的意向受让方未按本公告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通知要求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d.被确定为受让方的意向受让方未按本公告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通知要求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e.意向受让方存在《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中规定转让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权不予退还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作为支付给转让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违约金的其他情形。
(2)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按照下列情形,在规定时间内将交易保证金退还至意向受让方的银行账户:
a.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在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未向意向受让方发送受让申请受理通知前,意向受让方书面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提出退出交易程序并放弃受让标的,且未发现存在(1)中所列情形的,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在收到意向受让方书面明确表示放弃受让并经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同意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予以一次性、原额、无息退还;
b.意向受让方经资格审查最终被确认为“不合格意向受让方”的且未发现其存在(1)中所列情形的,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应当在该意向受让方最终被确认为“不合格意向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予以一次性、原额、无息退还;
c.意向受让方经资格审查最终被确认为“合格意向受让方”但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未发现其存在(1)中所列情形的,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应当在确认该意向受让方为非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予以一次性、原额、无息退还。
(3)意向受让方发生以上(1)项下的违约行为,导致《产权交易合同》无法签订或无法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对转让标的进行重新公告交易。重新公告交易时,违约的意向受让方不得报名参加竞买;重新公告交易的标的成交价低于本次公告交易的标的成交价(对于没有产生成交价的,转让标的转让底价视为转让标的成交价)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本次公告交易的交易服务费用及因意向受让方违约而重新公告交易导致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的滞纳金(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为本次公告交易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重新公告交易付款期截止日,滞纳金按本次公告交易付款期限届满日有效LPR利率双倍计算),均由违约的意向受让方承担,由转让方追究违约的意向受让方的相关法律、经济责任。
(4)在受让方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成交双方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支付约定的交易服务费用,否则,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于受让方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的第3个工作日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成交双方的交易服务费用。
(5)本公告中涉及交易保证金相关约定的未尽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保证金的退还、暂不予退还、不予退还、争议处置等等)应依照《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01-授权委托书(样本).pdf
02-产权交易合同(样本).pdf
特别 声明
电缆、钢管杆及钢芯铝绞转让项目的相关公告信息以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网站(www.ccjex.com)发布的相关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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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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