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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名称:湖南高速服务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梁婷
联系电话:18627586688
特别 告知
1.该标的以实物现状出租。竞租人应自行对出租标的进行实地勘验,对标的竞价方式、实际情况以及存在的瑕疵进行充分了解并予以认可。如该项目出现影响项目正常经营的特殊情况,则出租方与承租方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协商处理方案。湖南联交所仅就出租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2.本项目针对实际销售额提成比例进行竞价(即承租方在系统内的报价为实际销售额分成比例,如承租方在系统内提交报价为0.19元,则其所报出租方的实际销售额分成比例为19%),请各位意向承租方谨慎出价。
3.意向承租方针对营业额提成比例进行报价,且在系统内提交的报价不得超过“1”,否则视为无效报价,意向承租方将失去竞租资格,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交易服务费后,作为支付给出租方的违约金不予退还。
4.在本项目报名及资格审查过程中(或交易完成后),湖南联交所或出租方发现意向承租方提交的材料或作出的陈述存在虚假、伪造等情形,该意向承租方的承租资格审核将不予通过,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向出租方支付的违约金,不予退还,由湖南联交所直接将该交易保证金划转给出租方(无需意向承租方的授权委托),同时,湖南联交所、出租方保留追究该意向承租方其他法律责任的权利。意向承租方3年内禁止参加出租方组织的招商、招标、出租或采购活动。
5.本项目成交后,非出租方原因,承租方如出现以下情形将在3年内禁止参加出租方组织的招商、招标、出租或采购活动,同时出租方有权终止本次交易并扣除承租方已交纳的保证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出租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①因自身原因退出或放弃本次交易;②拒绝按本公告要求履行相关义务的;③在签订合同时向出租方提出附加条件;④被查实存在影响成交结果的违法行为;⑤未按照公告及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约定签订租赁经营合同或未按照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的;⑥意向承租方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或伪造情形的;⑦未按项目公告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和经营相关费用的。
6.标的资产以现状进行交付,若测量面积有出入,成交价与服务费均不作调整。若服务区内未设置该项目的专用场地,则由承租方按照出租方装修标准全额出资,在指定区域新建专用场地,新建方案须经出租方同意。
交易 条件
租金支付方式
采用对公专业结算分账服务系统,租金结算方式:T+1,即次日结算前日账款,按成交营业额提成比例自动分账到指定账户。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餐饮、商品零售、预包装食品、日用百货、烟草制品等相关经营范围;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3、不接受联合体报名。有控股及关联关系的公司只能选择一家公司报名参与,否则将被同时取消参与资格。
与租赁相关的其他条件
一、交易要求:
1、符合资格的意向承租方须在本公告期间内到e交易网站(www.ejy365.com)自行注册账号报名,并通过注册预留的银行账户将标的资产对应的交易保证金汇入湖南联交所指定银行账户(按系统提示缴纳,若向错误账号缴款将导致报名失败。交易保证金应于挂牌期满日下午17时前到账,该时间也是竞买报名的截止时间)。缴纳保证金的汇款人名称与意向受让方名称必须一致。报名项目提交审核在该项目公告期内完成,超过规定时间报名审核不予受理。
2、竞租人在竞租本次出租标的时,应保证以不低于标的租金底价报价(其他竞租人已报价或有更高报价的,本项保证失效)。否则,竞租人报名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全部交易服务费后作为向出租方(指湖南高速服务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下同)支付的违约金不予退还。
3、本次出租标的采取动态报价方式确定承租方。
4、意向承租方须具备丰富的便利店及餐饮项目经营经验,其在营的便利店及餐饮门店均达到1家及以上(含1家)(须提供正在履行的业务合同)。
意向承租方须提供在营门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名称为意向承租方或其分支机构)、门店定位图片及门头照片(门头照片中含品牌商标信息),其中门店属于品牌直营的,须提供商标注册证书,门店属于加盟品牌经营的,须提供合法有效的书面品牌授权书(承租方加盟品牌或授权代理资质的取得必须由该品牌在选聘服务区所在区域直接管理方授权,非该经营区域品牌管理方授权则无效)。如意向承租方在营门店由自然人经营的,须提供自然人和意向承租方关联的证明材料,即须提供劳动合同、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经营者近三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社保缴纳主体为意向承租方)或近三个月银行工资流水(工资发放主体为意向承租方)。
上述材料须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原件备查。
5、意向承租方须承诺:具备优良信誉,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或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平台、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意向承租方须承诺:与出租方不存在可能影响招租公正性的利害关系。
7、在最近三年(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回溯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非法转分包或严重违约或重大服务质量问题或其他违法记录的意向承租方不得参与本项目(需提供《承诺函》)。
8、在最近三年(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回溯三年)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与经营活动有关的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的意向承租方不得参与本项目(需提供《承诺函》)。
9、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出现其他丧失履约能力情形的意向承租方不得参与本项目(需提供《承诺函》)。
10、本项目不接受至本出租公告发布之日前3年内,与出租方合作项目中未经双方协商同意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或中标后又弃标的意向承租方报名;不接受至本出租公告截止日前与出租方有应结未结款项的意向承租方报名,不接受与出租方3年内(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回溯三年)发生诉讼纠纷的意向承租方报名(需提供《承诺函》)。
11、在竞价结束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承租方应持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到湖南联交所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承租方须于《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押金叁拾万元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如承租方未在规定时间内签署《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并将承租押金按时足额至出租方指定账户,自竞价结束之日起逾期10个工作日的,出租方有权单方终止本次交易,重新挂牌。如出现上述情形,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全部交易服务费后作为向出租方支付的违约金,不予退还。
12、出租方在收到承租押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承租方签订《租赁经营合同》,承租方需完全接受《租赁经营合同》及合同附件的全部条款(详见附件)。承租方自应当签订《租赁经营合同》之日起逾期15天未与出租方签订《租赁经营合同》的,视同承租方给放弃标的承租,若出现该情形,承租方缴纳的竞买保证金扣除湖南联交所应收取的交易服务费后作为向出租方支付的违约金不予退还。
13、采取从营业额中提成方式支付租金,提成比例为成交营业额提成比例。采用出租方集中收银系统,营收到账时间为:T+1,即次日结算前日账款,按成交营业额提成比例自动分账到指定账户。若承租方变更分账账户的,须提前15日向出租方提交书面申请并经出租方审核通过。
14、承租押金须在合同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承租方与出租方结清房租等费用,并与出租方办理移交手续且无扣除承租押金的任何事项后,由出租方无息退还。
15、承租方需向湖南联交所支付交易服务费固定金额人民币 7200元整。
16、标的资产以现状进行交付,若测量面积有出入,成交价与服务费均不做调整。
二、关于统一收银的要求
1.承租方按照出租方要求实现集中收银,采购满足出租方集中收银系统要求的相关硬件设施、网络及监控等相关设备(数量不小于一备一用的要求),并须有偿使用出租方集中收银软件与收银稽查软件,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硬件系统采购费、软件系统的使用及维护费以及自动拆分账手续费等),原则上需使用出租方收银软件。
2.承租方必须将全部营业收入进集中收银系统,按要求签署《“对公专业结算分账服务”申请书》,并配合提供开通集中收银账户所需的相关资料,分账接收方为湖南高速服务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出租方保留对承租方随时查账的权利及采取其他监督、检查措施核实承租方营业额的权利,承租方应履行相应的配合协助义务。承租方对其提供的资料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3.开业前承租方必须按出租方参数标准,安装覆盖全部经营区域(包括但不仅限于仓库、售卖区、收银区等区域)的高清摄像头,并接入出租方监控平台,视频保存时间不低于90天,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退场时所装监控设备无偿归出租方所有,承租方不得损坏,否则出租方有权从承租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关费用。
4.承租方须使用出租方统一收银系统进行集中收银,若合同期内承租方未按要求使用出租方统一收银系统进行收银(如串码销售、隐瞒收入、私下交易、现金补录不按时等行为),视为承租方严重违约,出租方有权扣除承租押金作为违约金。整个合同期限内,如发现承租方有此类违约行为,承租方须补录未按要求录入“统一收银系统”的营收,且首次发现扣除承租押金30000元至50000元,第二次发现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并扣除全部承租押金,并将承租方列入出租方商户管理黑名单,禁止承租方参加出租方所有经营项目的招投标报名。
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使用第三方收银系统的,如出现以上情况,视同收银违约,按照上述条款处罚。
5.承租方需要调整价格的,须向出租方备案,备案完成后由出租方通知收银系统方调整价格,承租方不得私自联系收银系统方调整价格。
三、装修要求:
1、出租方只提供营业场所,经营所需资产(含装饰装修、设备设施等)均由承租方按出租方要求进行配置,并由承租方自行承担经营所产生的费用、责任和风险。
2、承租方按照自身品牌标准店样式装修装饰,对租赁区域(含租赁房屋建筑物外立面)进行形象建设和提级改造,形象建设和提级改造须符合服务区商业定位要求,装修方案须经出租方认可后方可实施。合同到期后,所形成的不动资产无偿归出租方所有。
3、承租方进场前或在经营期内如需对店铺进行装修的,需书面向所在服务区提出装修申请,经批准获得开工令后方可实施,并按30000元向出租方缴纳装修保证金,出租方开具收据。装修完毕后需经所在服务区验收合格后方可无息退还装修保证金。
四、标的资产经营要求:
承租方应对出租方上级部门组织的“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暗访考核”做出响应,同时还应执行《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全国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全国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质量等级评定记分细则》等行业管理标准,落实大型检查、行业管理部门组织的明查暗访考核、“国检”、“服务区文明创建”等活动相关工作,并确保全部符合标准,保证考核达标。经营期间,若上级相关部门暗访标准出台有新的文件,按照最新文件执行。
根据《湖南高速服务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区(停车区)暗访考核奖惩办法(试行)》文件要求,承租方应参与暗访考核奖惩。暗访考核得分达优秀的,同时服务区经营商户整体扣分<1分的,给予服务区经营商户整体奖励10000元/对/次。暗访考核得分良好以下的,且服务区经营商户整体扣分>1分,对服务经营商户整体处罚10000元/对/次。承租方应执行《湖南高速服务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司属服务区(停车区)网格化管理办法(试行)》。
五、其他费用标准:
1、物业管理费:标准为35元/平方米/月,包括公共场区安全巡查及秩序管理、公共场区及公共卫生间清洁、垃圾清运以及化粪池、隔油池、沉淀池等“三池”清理(不含餐饮商户自行建设的隔油池、沉淀池等)、公共场区绿化养护、公共场区“四害”防治、公共消防设施及房屋等结构物主体结构检修维护等服务内容。
2、水、电费:经营场所、员工宿舍安装独立水表、电表,承租方自行承担经营场所、员工宿舍水电费用,按实际使用量向服务区支付水电费。水、电单价按当地水电部门颁布的单价加上3%的损耗做为综合单价,具体以所在服务区水、电费统计清单为准。为保证正常运营,承租方同意向出租方预付2个月(根据需要出租方可以要求增加)水电费的水电周转金(具体计算方式及金额由出租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出租方向承租方开具相应收据。
3、宿舍管理费:宿舍管理费每间500元/间/月。
4、员工伙食费:承租方如需在服务区员工饭堂就餐的,服务区可提供与服务区工作人员相同条件的伙食,伙食费用标准为25元/人/天。该用餐费用由出租方收取并开具收据,不开具发票。合同期内出租方因市场原因调整伙食费标准,以出租方下发的正式调价文件为准。
5、仓储租赁费:如需另行租用仓储设施按 30 元/平方米/月计收。
六、特别要求:
1、“湘高驿”加盟便利店店面装修及物资采购:由承租方按照“湘高驿”VI视觉体系和装修施工标准化自行对经营店面进行装修,设备、服装、购物袋等物资进行采购并承担所有费用,且必须符合“湘高驿”便利店VI系统(企业视觉识别系统)相关要求,装修方案须经出租方审核后予以施工,店面装修经出租方验收合格后方可开业。
2、“湘高驿”加盟便利店商品价格:承租方须按照服务区公司商品指导价格进行定价,经营过程中不得擅自修改商品价格,须服从出租方统一的调价行为或促销活动;
3、“湘高驿”加盟便利店进货渠道:出租方对承租方的商品进货渠道进行相应管理,其中属于乡村振兴专柜的农特产品和扶贫产品的供货渠道由出租方管理。其他商品供货渠道由承租方根据市场原则进行选择,如出租方进货渠道价格不高于承租方进货渠道价格,承租方应使用出租方进货渠道。承租方若不使用出租方渠道对其商品进行供应须获得出租方书面批准。
1、交易保证金:20万元
2、处置方式:
①竞价成交后,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全部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在《租赁经营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由湖南联交所按照竞买人报名时预留的账户信息,原渠道无息退还;如竞租人因自身原因退出本次交易或者拒绝按本公告要求履行相关义务的,则交易保证金在扣除全部交易服务费后作为向出租方支付的违约金不予退还。
②未能成功竞租的竞租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竞价结束后由湖南联交所按照竞租人报名时预留的账户信息,原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③恶意参与竞租的,一经查实,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报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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