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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实际勘验情况为准,本栏内容仅供参考)
出租方名称:呼和浩特市城市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人:樊女士
联系电话:15034948988
特别 告知
请各意向承租方亲自勘验标的,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与当地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沟通,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公告涉及图片仅供参考。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心”)仅就出租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1、本次交易设定现场勘验环节,挂牌公告期间预约进行现场勘验,与出租方详细了解情况,并自行留存照片、视频、音频等勘验资料,勘验完毕取得双方签章的《现场勘验确认表》,并在报名时上传电子件。
2、本次出租标的为呼市火车东站北广场地下负一层商业综合体,为保证公共安全及交通枢纽运营秩序,标的房产不得引入高污染、高噪音、易燃易爆等不符合枢纽安全要求的业态,不可从事国家法律禁止的活动等,禁止存放危险品,如有发生爆炸、火灾、伤亡等情况均由承租方负责,因违反约定造成出租方相关损失的由承租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在通过e交易平台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及任何e交易平台中公开披露的说明中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4、承租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承租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经过中心催告仍未履行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
5、本次出租标的涉及的房屋面积、土地面积、标的图片仅供参考,最终以标的所在地房管部门、规划部门、土地部门核定为准。本次出租的房产、土地、建构筑物成交后的成交价不因实测面积调整而发生变化。
6、报名请于公告期内到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网站自行注册账号报名,并通过注册预留的银行账户汇入保证金。【不可用现金、支付宝或微信等方式汇入】意向受让方在将资金转入钱包后,需将钱包中的资金支付到报名项目中。
交易 条件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年付,先付后用。合同第一年为装修期及市场培育期,仅需支付年租金的10%至中心指定账户,从第二年起,每年租金按租赁合同约定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1、须为依法注册、证照齐全、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2、须经营状态正常,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无失信被执行人记录、无不良履约及违约诉讼记录;3、具备合法执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的验资报告,或银行出具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资信证明书,用以证明拥有足额项目运营资金实力,可保障本项目持续、稳定运营。承租方应在在报名时上传相关电子证明材料,并持相关纸质证明材料赴出租方进行资格审核。
与租赁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承租方须亲自勘验标的,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意向承租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承租申请。各意向承租方一旦提交报名申请通过资格审核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租赁合同条款存在问题、不动产登记面积与实际租赁面积存在误差、房产或土地披露面积与相关部门核定面积不符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承租义务,否则视为违约,出租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2、通过交易程序确定最终承租方后,承租方须在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原件、《现场勘验确认表》原件、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资格条件证明材料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签字或盖章)递交至中心。
3、 双方应于确定最终承租方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最终承租方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且收到交易中心发送的交款账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首年度租金及交易服务费,同时将承租押金、装修保证金直接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中心在收到首年度租金及交易服务费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并将首年度租金转付至出租方指定银行账户。
4、出租、承租双方自租赁合同签订且收到首年度租金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标的移交。
5、对承租标的装修改造的要求:
(1)本项目装修保证金55万元,须在租赁合同签之日起3个工作日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2)租赁期间,承租方所有装修改造、场地翻新、设施改动等工程,均须提前编制完整的施工及改造方案,报出租方审核,取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开工实施,严禁私自施工、擅自改动场地结构及配套设施。
(3)装修施工期间,承租方必须足额投保装修施工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及施工人员意外伤害险,投保期限自装修材料进场、工程开工当日起,至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场地正式移交开业为止,投保凭证需报备出租方留存。
(4)装修改造工程完工后,须主动配合消防、住建、市场监管、食药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核验检查,确保所有工程及经营场地符合合规运营标准,未通过核验不得开业运营。
(5)装修改造的责任及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6、商业运营期保险要求:租赁期内,承租方须全程投保两类保险,一是公众责任险,覆盖经营区域内消费者人身伤害、财物损毁等各类经营意外,承担全部法定赔偿责任;二是含第三者责任的房屋财产损失险,保障租赁房屋主体结构、固定装修及配套设备,抵御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的资产损失,并承担房屋事故引发的第三方人身、财产损毁赔偿责任。投保期限与租赁合同期限应完全一致,严禁脱保、断保,投保及续保凭证需定期报备出租方审核。
7、对承租标的的使用(经营)要求:
(1)租赁期起12个月整体开业率应达到60%以上、24个月开业率应达到80%以上、36个月开业率应达到100%。
(2)不得引入违规业态,不得出现自身经营违法被行政处罚、停业、吊销证照,或场内出现无证经营、涉黄赌毒等违法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监管问责等情况。
(3)不得发生安全生产违规、未落实安全责任、发生安全事故、火灾、人员伤亡、重大隐患被挂牌督办、责令停产,或拒不配合安全检查整改、保险脱保等情况。
(4)不得拖欠费用,逾期缴纳租金及相关费用,经书面催告后仍未足额补缴,须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5)不得擅自改造及损毁资产,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动主体、承重、消防、水电等结构设施,或损毁国有资产,或工程未经验收擅自开业且拒不整改,须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6)不得长期无故停业空置标的,无合理理由长期停业或大面积空置,严重影响国有资产盘活效益及商业形象。
(7)不得发生重大舆情及维稳事故:因承租方经营原因引发群体性上访、重大负面舆情或社会维稳事件,对项目形象及营商环境造成严重负面影响,须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8)承租方应按照标的的使用性质合理使用该标的及其设施、设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承租方违反上述任一情形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无条件收回全部租赁资产,不予退还租房押金、装修保证金,同时承租方需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及出租方经济损失。
8、承租标的日常的维修要求:在租赁期间,承租方自行负责标的的修缮、设备设施维修改造等,并承担相应费用。
9、承租标的的改善要求:承租方不得随意改变标的的承重结构、设施,如需改变该房产的内部结构或设置对该房产结构有影响的设备时,需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所需投资由承租方承担。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承租方搬离属于承租方的可移动设施设备及财物并保持场内建筑的完好状态,墙面、地面等形成的不可拆卸的,但保持完好可以使用、具有价值的装修不得拆除,承租方对房屋的装修装饰无偿归出租方所有。
10、转租的要求:承租方在标的租赁期间原则不得将标的整体或部分以任何方式进行转售、转借、抵押、担保给第三方或其他损害标的的行为。承租方转租、转包全部或部分标的,其租赁条件应符合上述公告要求并接受出租方监督管理,承租方对新承租方负监管责任,其造成的经营风险、安全生产责任,以及对第三人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11、税费的负担:标的交付日之前产生的水电、燃气、采暖、卫生、通信、物业等费用由出租方承担(其中涉及出租方已提前交纳的费用,新承租方须根据剩余未使用期限计算相应费用,退还至原承租方指定账户);标的交付日后所产生的除房产税、土地税等与产权有关的税费外的一切其他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燃气、采暖、卫生、通信、物业费)均由承租方承担。
12、在租赁期间对消防、卫生、综合治理等的要求:在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承租方应执行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出租方及东枢纽场站的监督检查。承租方须确保使用标的的安全,自行、自费办理和完善政府要求的经营、消防等相关证照、手续或批文。如需装修及改建的报批、验收等手续及有关费用由承租方自行负责,承租方装修及改建必须达到政府相关部门或出租方标准或要求,并及时将消防等相关部门的审批,验收合格文件复印给出租方。如果发生消防部门要求出租标的进行消防整改的情况,由承租方负责全部整改费用。
13、标的资产出租后,承租方在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由承租方造成的经营风险、安全生产责任,以及对第三人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责任全部由承租方承担。
14、因国家征用、拆迁,及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出租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承租方,《租赁合同》自通知到达承租方时解除。该情形解除时出租方退还押金,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承租方需无条件搬出并交还该房产,出租方不承担承租方所有已投入费用。已交纳的租金按承租方本年度实际使用标的的日期结算,退还承租方本年度剩余租金。
15、承租的相关其它条件以出租方、承租方最终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准,但公告中公示的内容作为租赁合同的组成部分,租赁合同内容不得与公告内容相违背。
1、缴纳:金额300000.00元,截止时间,按系统提示缴纳。
2、保证事项:
非因出租方原因,如意向承租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在交易中心扣除租赁双方应交纳中心的交易费用后,出租方有权扣除意向承租方已交纳的保证金作为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出租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后续承租义务的;
2、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递交承租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以及被确认承租资格的意向承租方均未参与网络竞价的;
3、通过交易程序确定最终承租方后,无故不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的;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付清租金及交易服务费及将《申请书》原件、《现场勘验确认表》原件、法人营业执照件、资格证明材料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签字或盖章)递交至中心的;
4、未按照公告约定与出租方完成标的交接的;
5、意向承租方递交虚假资料或伪造文件的;
6、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中心交易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
3、处置方法:若竞租成功,承租方按约定交纳除保证金外的剩余首年度租金,及交易服务费后,保证金自动转为首年度租金、交易服务费的等额部分。保证金如有剩余,按原汇入渠道无息退还;若竞租不成功,由交易中心在确定承租方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按原汇入渠道无息退还各意向承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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