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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名称: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行
联系人:苗经理
联系电话:19904730777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询价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合法拥有其所有权,可依法进行转让
或处置,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
2、我方所提交的询价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询价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贵中心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
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4、如果由于我方提供资料存在瑕疵而未在询价公告中披露的原因,致使标的后续无法正式挂牌等
情形,我方愿意承担全部责任;
5、若通过本次询价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我方履行决策程序后,另行委托贵中心办理后
续挂牌手续,否则,我方将承担贵中心损失;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涉黑涉恶,不存在非法经营、非
法集资等情况。以下人员不得购买: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金融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以及内蒙古信蒙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工作人员;该项资产处置工作相关中介机构所属人员;债
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下属公司,担保企业
及其控股下属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者特殊目的实体;国家金融监督机
构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
1、股交中心仅就转让方提交的《询价信息发布申请书》内容进行信息公告,公告内容不代表股交中心的观点和立
场。股交中心对转让标的现状、可回收性或收益不作任何明示、暗示的声明或保证,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2、标的实际情况以最终交易项目正式挂牌时信息公告披露内容为准。3、意向受让方也可在询价期间与转让方咨询
询价项目详细情况,并进行转让底价初步磋商。
4、参与询价的意向受让方须在询价公告期间提交《询价受让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并进行报价。
5、意向受让方需承诺符合信息公告中对受让方资格条件的要求,如不符合资格条件要求,转让方有权在正式挂牌
2时取消意向受让方交易资格,由此带来的相关法律及经济责任由该意向受让方承担。
6、本次询价项目由转让方确定标的挂牌转让底价进行项目正式挂牌幷确定最终受让方。本次询价标的具体转让价
格及其他相关交易条件以交易项目正式挂牌时信息公告为准。
7、项目询价期间,如转让方已作出有效决议发布正式交易公告,询价公告同步终结。
8、意向受让方须亲自勘验标的,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意向受让方应确认已了解与本次转让标的有
关的事宜,充分了解转让方已经披露和未披露的关于转让标的存在或潜在的风险,自愿承担本次交易可能造成的一
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预期利益的后果,自愿承担转让标的存在的瑕疵并自愿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
9、转让标的以现状交付给受让方,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现状及存在任何瑕疵为由反悔或向转让方提出质
疑或要求补偿。
10、意向受让方报名并提交相关材料,即视为其已对转让标的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并以其独立判断自愿
接受信息公告之全部内容,承担受让标的可能发生的的一切风险;不得再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等为由拒
绝履行受让相关义务,否则视为受让方违约,利益受损方将有权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或按实际损失追究相关责任。
11、在标的交付前所发生的标的毁损灭失等一切风险由转让方承担,交付后的一切风险由最终受让方承担。
12.1房产转让适用:
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意向受让方已完全知晓并同意以下事项:
(1)接受并同意转让方按标的房产的实际状态交付;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房产或土地披露面积
与相关部门核定面积不符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受让义务。
(2)标的对应土地情况需意向受让方自行了解,如需补交土地出让金由受让方承担。
(3)同意标的房产物业、水、电、暖气等相关费用如有欠缴,房屋实际交付之前产生的费用由转让方承担,交付
之后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在标的房产交付前所发生的标的毁损灭失等一切风险费用由转让方承担,交付后的
一切风险由最终受让方承担。
(4)同意本次标的交易过户产生的相关税费由受让方承担;
(5)意向受让方承诺自行了解标的房产所在地的相关政策,符合当地相关部门或机构对房屋购买者设置的资格条
件,自行办理房产及土地过户,转让方予以必要配合,若因受让方原因导致标的房产无法过户的,受让方应自行承
担相应损失;
(6)意向受让方同意确因特殊情况导致本次交易无法进行时,转让方仅退还实际收取的房屋转让款项,不承担其
他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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