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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市卡加曼乡咯河(德乌鲁河)清淤砂石料转让公告(国资监测编号GR2026GS1001109)
  • 合作市卡加曼乡咯河(德乌鲁河)清淤砂石料转让公告(国资监测编号GR2026GS1001109)

合作市卡加曼乡咯河(德乌鲁河)清淤砂石料转让公告(国资监测编号GR2026GS10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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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价 604,800
保证金 1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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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开始时间:2026-07-20 09:00:00
报名截止时间:2026-07-24 17:00:00
  • 甘肃省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甘肃省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联 系 人:
李诚
联系电话:
18194103193
单位地址:
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87号中广商务大厦8F
项目
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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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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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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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竞买公告
  • 标的物介绍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重大事项披露
  • 竞买记录

项目名称

合作市卡加曼乡咯河(德乌鲁河)清淤砂石料转让项目

项目编号

N0118QT263020

挂牌起始日期

2026年7月20日

挂牌截止日期

2026年7月24日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信息发布终结。

标的概况

标的序号

名称及位置

断面名称

F(k㎡)

疏浚长度

km)

清淤量约

m³)

单价

(元/m³)

挂牌价(元)

交易保证金(元)

1

合作市卡加曼乡咯河(德乌鲁河)

咯河(德乌鲁河)清淤干流

876.38

10.14

50400

12

604800

180000

特别告知:1.清淤物为河沙、碎石,掺杂淤泥以及其它杂质,堆放点位于河道两边,大部分距离主干道较远,运输路面以土路为主,路面较窄、较长。

2.转让标的数量以实际过磅称重为准,转让方提供过磅设备,过磅数量须由转受双方书面确认;转让标的过磅称重最终累计数量经转受双方确认后,转让标的最终结算价款按转让标的最终累计数量计算(转让标的最终结算价款=本次成交价款÷评估数量×转让标的最终累计计重数量),多退少

标的存放地

合作市卡加曼乡咯河(德乌鲁河)

评估情况

评估价(元)

--

评估基准日

2026年7月12日

评估机构

甘肃国勤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合作市文化旅游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转让方承诺

我方作为转让方,将我方持有的标的公开转让,由甘交所集团公开发布转让信息并组织竞价。我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出如下承诺:

1.本次公开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标的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公开转让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有关转让标的相关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公开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甘交所集团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转让方决策文件

《六届市政府第75次常务(扩大)会议纪要》合政纪字〔2026〕19号

行为批准或备案机构

合作市人民政府

 

 

 

 

 

交易条件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转让标的成交后,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交易价款。

受让方资格条件

1.具有合法资格的在中国境内注册并依法存续的企业法人、具有协调各方生产经营关系能力,有河道清淤的经验和砂石料加工的能力。

2.具有良好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标的交割

1.受让方须在《产权交易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以实物现状完成标的交割工作。

2.受让方如不及时办理交割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受让方自负。

与交易相关的其它条件

1. 本项目一经公告即可进入调查期,意向受让方有权及有义务了解及确认标的情况,并对标的可能存在的和潜在的瑕疵进行全面尽调,或聘请相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同时意向受让方应自行了解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并到有关部门咨询,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责任及后果。一旦报名则视为意向受让方已充分了解并接受《转让公告》《受让须知》等材料全部内容,已实地勘查并完全知悉及认可标的现状,已认真考虑了关于标的行业、市场、政策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风险。

2. 意向受让方需对标的现场实地踏勘,并对转让标的所在堆场、转让标的实际情况、周边环境、周边运输道路状况、工期等进行了详细了解和调研,已完全知悉,均放弃提出任何异议,对其存在的风险已做了充分预判,竞得转让标的后产生的所有风险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3. 转让标的均以现状为准进行转让和移交,清淤砂石装载、清运后能否二次使用由受让方自行判断。成交后,转让标的以实物现状为准,不除杂、不折算,不除皮,甘交所集团及转让方对标的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甘交所集团及转让方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对标的所做的介绍和评价(包括但不限于展示样品、图片视频、口头介绍或其他资料等),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不构成任何担保,也不代表实际交割时的品质、规格、质量。出现以上事项均不取消交易和调整成交价格。

4. 受让方须具备对转让标的进行加工、销售等相关能力及经验,且受让方须自行办理转让标的装载、清运所需的各项审批手续,如因受让方对转让标的加工、销售、运输及处置能力等原因导致转让标的装载、清运不及时所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和安全风险由受让方承担。

5. 受让方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并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有关国家、行业标准,自行准备相关设备,配备专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须持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不得分包、转包;转让标的及其所在堆场的装载、清运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所产生的一切安全、经济、法律责任及风险由受让方自行负责,与转让方无关。

6. 受让方用于装载、清运转让标的的运输车辆须提前报交通部门进行备案,杜绝使用违规车辆,受让方运输转让标的须严格遵守环保部门的有关规定,不得在规定的时间之外进行运输作业,对标的物做好围栏封闭、砂石料的覆盖等防沙尘污染措施,符合周边环境治理,达环保要求。

7. 过磅时,如发现受让方存在超载超限行为,则受让方须无条件卸载超出核定载重之外的砂石料,直到符合国家及地方道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核定载重时,方可清运出堆场,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和安全风险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有权解除《产权交易合同》,追究受让方的违约责任,并有权提前终止受让方继续装载、清运转让标的,剩余未装载、清运完的砂石料由转让方自行处置,收益归转让方所有,且不退还受让方已支付的转让标的转让价款和履约保证金。

8. 如受让方在转让标的的装载、清运过程中发生安全、环保责任事故,或未按施工进度及转让方要求同步对转让标的进行装载、清运的,或转让方认为其行为给转让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转让方有权提前终止《产权交易合同》并追究受让方的相关违约责任,终止受让方继续装载、清运转让标的,剩余未装载、清运完的转让标的由转让方自行处置,收益归转让方所有,转让价款及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受让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9. 受让方应自行处理好与施工方、沿途周边村镇居民的关系,在标的装载、清运过程中如与施工方、沿途周边村镇居民产生矛盾,由受让方自行妥善解决,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或造成相关损失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如对运输道路、公共基础设施等造成损坏的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否则,转让方有权扣除受让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并有权追究受让方相关责任,且不退还受让方已支付的转让标的转让价款。

10. 受让方应自觉接受转让方或有权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如遇行业主管部门、环保督查等日常检查,应予以积极配合。

11. 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须严格按照施工进度及转让方要求同步对转让标的进行装载、清运,如因转让方原因或恶劣天气、自然灾害等人力不可抗因素导致延误的,则经转受双方书面确认并作相应顺延。

12. 如受让方在转让方要求期限内(自办理完毕转让标的交接手续(即签署交接确认书)之日起1个月内),转让方要求及时对转让标的进行装载、清运,造成现场堆堵,或影响施工进度的,每延期一天,转让方可按人民币20,00.00元/天的标准直接在受让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延期超过10天的,转让方有权提前终止《产权交易合同》并追究受让方的相关违约责任,终止受让方继续装载、清运转让标的,剩余未装载、清运完的转让标的由转让方自行处置,收益归转让方所有,转让价款及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因延期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受让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3. 本次转让标的转让价款为不含税价,转让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费,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14.意向受让方须提交与转让方签署的《现场踏勘确认书》通过资格审查合格且交易保证金确认到账后,取得参与受让资格。逾期未提交受让申请及相关资料,或交易保证金未按规定时间到账的,视为放弃受让意向。

15.意向受让方在咨询展示期间,应对标的可能存在的和潜在的瑕疵进行全面评估,意向受让方一旦报名并交纳了交易保证金,即表明接受交割标的的一切现状,认可并接受《产权交易合同(待签)》的全部条款,自行承担一切责任和风险。转让标的成交后,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状况或转让标的存在瑕疵等任何理由,退还转让标的或拒付成交价款。否则,视为违约,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意向受让方应向甘交所集团交纳的交易服务费后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交易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偿。

16.转让标的成交前,转让方须对标的及标的存放地的安全、环保、储存条件等情况负责,若发生盗抢、自然灾害、环保投诉、人员伤亡等情况,转让方须承担相关责任。转让成交后受让方须按转让方的相关要求自行提取所受让的资产,所需装备、装车、运输、过磅以及装卸费、运输费、过磅费、垃圾全面清运所涉及的费用及安全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

17.受让方对转让标的的拆运及处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涉及化工、科研、环保等特种行业,还需提供相应资质。在拆卸、切割、装运以及处置等过程中,如发生安全环保事故的,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责任。

18.意向受让方自备终端进行网络竞价,甘交所集团不提供竞价场所及设备,因设备或网络等故障导致的一切风险及责任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建议使用电脑端竞价,如果使用移动端竞价,在竞价过程中收到手机来电可能会导致移动端网络中断,影响正常竞价

19.成交后,甘交所集团向受让方仅开具交易服务费发票。    

20.其他详见《受让申请与承诺书》《受让须知》《产权交易合同(待签)》

 

 

 

 

 

 

 

 

 

 

 

交易指南

交易规则

意向受让方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e交易平台(www.ejy365.com)的《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e交易平台产权交易操作指南》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受让资格、注册报名、交易保证金交纳相关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意向受让方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受让、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情节严重者并将受到政府相关机构的联合惩戒,请审慎参与竞买。

现场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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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方式

公告期内,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按挂牌价与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

 

 

 

 

 

 

交易报名

报名时间

2026-7-20  09:00:00至2026-7-24 17:00:00(节假日除外)

报名手续

意向受让方应在公告规定时间内向甘交所集团提交报名资料,具体如下:

1. 主体资料。法人需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公司章程等资质文件;

2.委托代理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甘交所集团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意向受让方须对其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有效性及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保证金及处置方式

1.交易保证金:人民币拾捌万元整(小写:¥180000),公告期内按要求交纳,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意向。

2.若意向受让方未成为受让方,甘交所集团在交易结束后无息原渠道退还交易保证金。

3.转让标的成交后,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甘交所集团的交易服务费用后剩余款项转为履约保证金;或交易服务费另行支付。

4.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应履行如下承诺: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和甘交所集团可扣除该意向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甘交所集团的交易服务费用后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交易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因受让方原因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
2)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及甘交所集团损失的。 
3)意向受让方拒绝参与交易程序的。

4)意向受让方故意泄露转让方及其关联企业的商业秘密并造成相关损失的。
5)受让方未履行所签署的承诺文件之义务的。

6)受让方未按转让方要求交割标的的。

特别提示:因受让方原因导致标的再次挂牌的,若二次挂牌成交价格低于本次成交价格时,除承担上述责任外该受让方还应补足差额部分。

交易竞价安排

竞价方式

网络竞价

增加幅度

 

自由竞价时间

 

延时竞价周期

 

服务费

按《受让须知》《受让申请与承诺书》等约定收取。

联系方式

咨询联系人

联系人:李经理 18194103193   

咨询时间

公告期内,8:30-12:00,14:30-18:00(节假日除外)

咨询地址

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87号中广商务大厦9楼  甘南州合作市甘南州文旅交建集团1楼

其它

甘交所集团网站:www.gscq.com.cn

微信公众号:GSCQ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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