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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方名称:徐州矿务(集团)新疆天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张磊
联系电话:15292533736
特别 告知
1.本次转让煤炭产能为40万吨/年煤炭产能指标。
2.本次煤矿产能置换指标折算比例,依据《关于实施减量置换严控煤炭新增产能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02号)及《关于做好建设煤矿产能减量置换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发改能源〔2016〕1897号)文件确定,最终产能置换指标折算比例等以所在地省级产能主管部门认定为准。
3.本次指标交易涉及部分置换政策已过明文有效期,后续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台新政策废止现有折算规则,指标可交易规模、置换效力以新政策为准,由此产生的指标认定风险全部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4.本次评估结论为含税价,对应税率为6%。
5.本次转让标的数量、状况、参考指标折算比例等说明情况由指标转让方提供,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意向受让方须通过相关资料、实地踏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情况及有关政策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国家产能置换及产能指标所在地相关政策、受让方自身是否满足产能置换的相关受让资格要求等)。新疆产权交易所不对本次转让标的的具体状况(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标的数量、指标折算比例、合法有效性等)进行保证,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及交纳交易保证金后,视为意向受让方对本次转让标的的现状、标的涉及的情况、国家产能指标置换政策与相关交易风险已全面调查并充分知晓,并自愿承担因指标转让引起的一切交易风险。意向受让方应充分并理性判断受让资产风险,并在结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同时自愿进行报名。并自行承担本次交易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由此产生的相关纠纷和责任与转让方和新疆产权交易所无关。
6.意向受让方需持双方盖章的《尽职调查确认书》及意向方报名资料至新疆产权交易所报名。
7.项目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资产交易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支付全部交易价款并提交《交易价款划款通知书》,新疆产权交易所收到受让方《交易价款划款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支付20%交易价款。
8.转让方取得项目所在地省级煤炭产能置换指标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交易指标确认函)后,将复印件发送至受让方,受让方在收到交易指标确认函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提交交易指标确认函复印件及《交易价款划款通知书》,同时转让方向受让方提供全部交易价款发票,新疆产权交易所在收到受让方提交的交易指标确认函复印件及《交易价款划款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支付60%交易价款。(如转让方未能提供本次指标交易全额价款的含税发票,新疆产权交易所将扣除成交价款的20%作为违约金,上述违约金从受让方已经支付的交易价款中扣除,由新疆产权交易所无息退还至受让方账户)。
9.受让方在取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省级煤炭产能置换指标行政主管部门对产能置换方案的批复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复印件提交新疆产权交易所,新疆产权交易所收到受让方提供的批复文件复印件后5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划转剩余20%交易价款。
10.若受让方在《资产交易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未取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省级煤炭产能置换指标行政主管部门对产能置换方案批复,新疆产权交易所根据转让方的书面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指定账户划转剩余20%交易价款。
11.项目成交后,若转让方向受让方提供的相关材料不符合相关部门审核要求,需要提供补正材料的,转让方必须在接到受让方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提供给受让方(若因“不可抗力”影响,补正材料邮寄在途时间不计入材料补正期限),否则受让方有权书面要求新疆产权交易所无息退还未划转给转让方的交易价款,新疆产权交易所应予以配合;且受让方有权书面通知转让方退还新疆产权交易所已向转让方指定账户划转的交易价款,转让方应在收到受让方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受让方无息退还相应交易价款,新疆产权交易所对上述已向转让方划转交易价款部分的退还不承担任何责任。
12.最终受让方须在报价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40万吨/年,一次性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支付除已交纳保证金之外的全部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费用。待有关部门认定指标数量,对最终交易价款及交易费用履行多退少补程序。
13.若受让方在有效期届满前未能完成省、国家两级产能置换方案审批,由此产生的全部资金投入、报批成本、机会损失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14.本次转让标的仅为产能置换配额,不包含矿区、采矿权及各类实物资产。受让方取得置换指标后,交易双方需共同编制产能置换方案并报送省级煤炭产能置换指标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若置换指标对应的产能置换方案未通过省级煤炭产能置换指标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双方需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15.本次转让标的所涉及的一切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若有国家法律法规未明确承担方式的其它税、费,则由受让方承担。
16.交易涉及需向有关部门备案或审批的,转受双方应共同履行向有关部门申报的义务。
17.其他详见《资产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
1.是否存在优先权:□是 ☑否;2.是否接受联合受让:□是 ☑否;3.转让方式:☑整体转让 □单独转让 □其他;4.新疆产权交易所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资产转让项目涉及资产评估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全部内容,且依据其尽职调查结果等内容同意对标的按其现状全部接受,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为由退还转让标的。受让方在成交后对标的提出的异议,转让方及新疆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5.最终受让方一经确定,即视为项目成交且交易合同成立(按照法律法规需要履行相关批准手续的从其规定),最终受让方应当按新疆产权交易所的提示签署成交确认书。确定最终受让方的方式:(1)公告期内若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采用动态报价的项目中该意向受让方在报价期内通过交易系统进行了有效报价,则由该意向受让方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成交价根据挂牌底价与有效报价孰高确定;(2)公告期内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由最高报价者作为最终受让方成交,成交价为最高报价者报价金额。6.最终受让方须在报价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40万吨/年,一次性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支付除已交纳保证金之外的全部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费用。待有关部门认定指标数量,对最终交易价款及交易费用履行多退少补程序。7.移交标的:受让方应自全额支付转让价款及交易费用后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共同办理资产移交、过户手续,转让方有特殊要求或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8.受让方无正当理由不签署或未按期签署成交确认书或合同文本、不支付或未按期支付成交价款及交易费用,视作受让方单方违约解除交易合同并放弃受让标的,则转让方有权收回标的物并再次转让,且转让方保留追诉违约受让方补足再次转让成交金额的差值的权利。9.如涉及资产整体转让的,交易双方在履约过程中对部分标的物产生争议应就该争议部分协商解决,其余部分继续履行。若合同部分内容被撤销、解除或认定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内容的效力。10.受让方交易费用:受让方应当向新疆产权交易所交纳的交易费用包括交易服务费,具体按新疆产权交易所收费标准收取。11.若最终受让方未能按交易规则、公告或交易合同约定履行支付价款、交纳交易费用、配合办理资产移交过户、与转让方签订书面合同文本等义务,逾期履行超过10个工作日的转让方有权单方终止本次交易、解除双方合同关系并将标的资产重新挂牌转让。12.若标的资产涉及过户情况,标的资产过户产生的所有费税,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办理过户。
1.交易保证金设定为1000万元。
2.交纳时间:保证金到账时间应不晚于指定报名截止日17:00(北京时间)前。提示:意向受让方一经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其在已充分了解资产标的基础上对转让方作出接受公告全部内容、并在仅有一家意向受让方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标的资产的承诺。未足额、逾期或未交纳保证金的,对收购意向不予确认。3.公告期满后,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的,该保证金转化为履约保证金;若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的,在竞价阶段该保证金转化为竞价保证金,待最终受让方确定后,其竞价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4.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视为违约:(1)采用动态报价交易方式的项目,如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但该意向受让方在报价期内未能有效报价的;(2)征集到两家及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进行网络竞价,意向受让方怠于推进产权交易,不按新疆产权交易所通知参加网络竞价,造成标的未成交的;(3)在网络竞价中参与竞价各意向受让方均未有效报价,导致标的未成交的;出现上述第(1)种情形的,由该意向受让方独自承担赔偿责任;出现上述第(2)、(3)种情形的,由所有怠于推进资产交易的意向受让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5.产生最终受让方后,如该受让方未按期完成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成交确认书或交易合同、支付剩余价款、交纳交易费用、配合办理资产移交过户等情形的,视为受让方违约,因转让方过错导致的除外。6.意向受让方或最终受让方违约须承担以下赔偿责任:(1)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支付转让方、受让方应当交纳的全部交易服务费;(2)授权新疆产权交易所直接扣除保证金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转让方;(3)新疆产权交易所、转让方主张上述费用的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4)以上款项仍不足以弥补新疆产权交易所、转让方实际损失的,还应当承担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7.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原路径返还。8.受让方未按照交易规则、公告及合同约定支付相关交易费用的,新疆产权交易所有权以保证金优先抵扣相关交易费用,不足部分,受让方仍负有清偿责任。由此导致交易价款或赔偿款项不足的,由受让方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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