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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清单
出租方名称:内蒙古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出租方现委托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按申请书的内容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出租信息并由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组织实施。本出租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出租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出租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出租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以及内蒙产古权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特别 告知
1、本次出租标的为内蒙古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台1250t履带式起重机,公告披露标的情况仅供参考,租赁标的情况以实际勘验情况为准,成交后,不因现场变化等调整租赁价格。本次租金底价包含机械司机和维修养护人员薪酬、维修保养费、车辆保险、管理人员等费用;承租方须自行承担设备进场费、燃油费、专项方案的专家论证费、机械设备安/拆费、操作人员食宿。
2、请各意向承租方亲自勘验标的,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与出租方充分沟通,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公告涉及图片仅供参考。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心”)仅就出租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3、承租方须亲自勘验,了解标的情况,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现状为准;涉及承租方使用需要办理的相关手续,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办理。项目成交后,承租方不得以不了解具体情况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4、勘验时间:公告期内(提前预约);勘验联系人:李经理 15560835345。
5、使用区域:由于一台1250t履带式起重机部件较多,进/退场费用较大,因此本次出租一台1250t履带式起重机使用区域限定为内蒙古自治区、河北省、山西省。
6、承租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承租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租金或交易服务费的,经过中心催告仍未履行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
7、在通过e交易平台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及任何e交易平台中公开披露的说明中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8、报名请于公告期内到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网站自行注册账号报名,并通过注册预留的银行账户汇入保证金。【不可用现金、支付宝或微信等方式汇入】意向受让方在将资金转入钱包后,需将钱包中的资金支付到报名项目中。
1、意向承租方须亲自勘验标的,勘验现场时做好拍照录像等相关记录,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意向承租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承租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各意向承租方一旦报名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被确定承租资格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租赁合同条款存在问题、标的功能与出租方核定情况不符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承租义务。
2、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者即为最终承租方,最终承租方须在竞价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并将《受让申请书》原件、法人营业执照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签字或盖章)递交至中心,出租方、最终承租方应于竞价成交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安全协议》等,最终承租方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且收到交易中心发送的交款账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中明确的金额支付首月租金及交易服务费。中心在收到首月租金及交易服务费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并将首月租金转付至出租方指定银行账户。租金按月结算,除首月租金外剩余月度租金由出租方、承租方自行结算,第二月租金在第一月租期到期前5日内由承租方直接支付至出租方指定银行账户,以后月度以此类推。
3、《租赁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承租方需将承租押金交纳至出租方指定银行账户。本次出租设备交接时间以《机械设备进场启用确认单》为准。承租方在承租合同到期后,书面向出租方提出押金退还申请,经出租方验收确认承租方全面履行《租赁合同》约定且租赁设备交接验收无损坏、丢失等情况后,出租方60日内将押金无息原渠道退还至承租方账户,如承租方未按照《租赁合同》履行约定,存在应当支付违约金或承担赔偿责任情形时,出租方有权相应扣减或不予退还押金。
4、对承租标的的使用(经营)要求:承租方应按照标的的使用性质合理使用该标的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如因承租方使用不当造成该标的及附属设施、设备损坏的,承租方负责修复或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承租标的的改善要求:承租方不得随意改变标的结构、设施、功能,如需改变结构或设置对该标的结构有影响的设备时,需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所需投资由承租方承担。
6、承租标的损耗/损坏风险: 承租方未按照与出租方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损失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7、承租标的毁损、灭失风险:因归责于承租方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8、擅自处分承租标的:承租方在租赁期间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标的以任何方式进行转租、转包、转借、擅自处分标的,否则出租方有权没收全部押金并无条件收回标的。
9、本次标的出租涉及的相关税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租赁双方各自承担,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均由承租方承担。
10、在租赁期间对生产安全、环保卫生、综合治理等的要求:在租赁期间,生产安全、环保卫生、综合治理等工作,承租方应执行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出租方监督检查。
11、设备的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和防盗安全管理由承租方负责,具体安全管理职责经双方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双方所需承担的安全责任及义务。
12、承租相关其它条件以出租方、承租方最终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准,但公告中公示的内容作为租赁合同的组成部分,租赁合同内容不得与公告内容相违背。
13、承租方声明:我方非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如因此原因给租赁相关各方造成损失,其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我方承担。
1、缴纳:金额150000.00元,截止时间2026-07-20 17:00:00,按系统提示缴纳。
2.、保证内容:出租方和中心在此作出特别提示:非因出租方原因,如意向承租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在中心从保证金中扣除承租方应交纳的交易服务费后,出租方有权扣除意向承租方已交纳的剩余保证金作为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出租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a、意向承租方报名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或均未报价的; b、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无故不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安全协议》以及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付清租金、押金及交易服务费的; c、未按照公告约定与出租方完成标的交接的; d、意向承租方递交虚假资料或伪造文件的; e、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中心交易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3、处置方法:若竞租成功,无以上违约行为,承租方按约定交纳除保证金外的剩余首月租金、交易服务费后,自动转为首月租金的等额部分;若竞租不成功,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在确定承租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按原汇入渠道无息退还各意向承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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