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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名称:新疆国际会展有限公司
联系人:郭峻沅坤
联系电话:17609041539
特别 告知
1.本次租赁房产尚未办理权属证书,已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性质为划拨,并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资料,出租方已出具相关承诺函,权属归其所有。 2.根据乌鲁木齐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出租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租期为三年,本次租期为4年11个月,到期后乌鲁木齐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将与出租方续签协议。3.本次评估结论的年租金底价除室外空地、车库外,均包含暖气费。4.依据评估报告:根据新疆国际会展有限公司提供的《城市供用热力合同》,采暖费以建筑面积为计费依据,单价31元/平方米。5.本次公告中出租面积为可出租的最大面积,起租面积不得低于1000㎡,具体承租面积承租方可与出租方商议。6.本次租赁房产实测面积与评估面积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面积为准,若后期房产办理了权属证书,以权属证书面积为准,成交价格不作调整。 7.意向承租方报名前须持出租方、意向承租方签字盖章的《现场踏勘确认书》原件及意向承租方报名资料至新疆产权交易所报名并缴纳保证金。8.本项目公告内容是基于出租方提供相关材料进行的披露,不代表交易所对公告内容及交易事项的承诺或保证。提醒意向承租方应当在报名前自行做好全面的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自行了解出租房屋及土地性质是否满足承租后经营性质的需要,自行了解该租赁房屋建筑物等资产的详细情况和产权瑕疵,自行实地考察租赁物现状(项目公告中披露的标的信息及照片仅供参考,不代表标的与其现状完全一致)等,意向承租方应充分并理性判断承租资产风险,并在结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同时自愿进行报名。意向承租方承租后,因租赁资产瑕疵产权争议、质量安全纠纷、合同效力纠纷所产生的一切风险及无法办理相关经营性手续而可能产生的任何纠纷和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与新疆产权交易所无关。 9.其他详见《租赁方案》《资产评估报告》《明细表》等备查资料。
交易 条件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支付
1. 意向承租方须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
2. 意向承租方须提供近一年审计报告和近三年财务报表;
3. 意向承租方须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4. 意向承租方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无重大安全及消防责任事故记录;
5. 意向承租方须未被列入“信用中国”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及“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6. 意向承租方须符合各业态特定的资质要求(如食品经营许可、医疗器械备案等)。
与租赁相关的其他条件
1.本项目不存在优先权。2.本项目单独租赁,不接受联合承租。 3.租赁标的以现状进行出租,本项目所列全部照片、表格、文字等描述信息仅供参考。交易所仅就出租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意向承租方须自行去现场详查标的后进行报名登记。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承租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资产出租项目涉及资产评估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接受资产出租公告之全部内容,且依据其尽职调查结果等内容同意对标的按其现状全部接受,不得以不了解标的为由要求退租。承租方在成交后对标的提出的异议,出租方及新疆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4.最终承租方一经确定,即视为项目成交且租赁合同成立(按照法律法规需要履行相关批准手续的从其规定),最终承租方应当按新疆产权交易所的提示签署成交确认书。确定最终承租方的方式:(1)公告期内若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且采用动态报价的项目中该意向承租方在报价期内通过交易系统进行了有效报价,则由该意向承租方采取协议方式成交,成交价根据挂牌底价与有效报价孰高确定;(2)公告期内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由最高报价者作为最终承租方成交,成交价为最高报价金额。5.本项目最终成交价仅为首年租金价格,租赁期内其余年限租金应当按《租赁方案》约定执行。6.最终承租方须在报价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资产租赁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支付除已缴纳保证金之外的首期租金及交易费用。7.移交标的:承租方应自全额支付首期租金及交易费用后3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共同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出租方有特殊要求或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8.承租方无正当理由不签署或未按期签署成交确认书或合同文本、不支付或未按期支付租金及交易费用,视作承租方单方违约解除租赁合同并放弃承租标的,则出租方有权收回标的物并再次出租,且出租方保留追诉违约承租方补足再次出租成交金额的差值的权利。9.交易双方在履约过程中对部分租赁标的产生争议应就该争议部分协商解决,其余部分继续履行。若合同部分内容被撤销、解除或认定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内容的效力。10.承租方交易费用:承租方应当向交易所缴纳的交易费用包括交易服务费,具体按交易所收费标准收取,租赁项目以首年成交租金(按12个月计算,不包含任何形式的租金减免)为计费依据。11.若最终承租方未能按交易规则、公告或交易合同约定履行支付租金、缴纳交易费用、配合办理资产移交、与出租方签订书面合同文本等义务,逾期履行超过10个工作日的出租方有权单方终止本次交易、解除双方合同关系并将标的资产重新挂牌出租。
1.缴纳:金额185800.00元,截止时间2026-07-16 17:00:00,按系统提示缴纳。
2.交纳时间:保证金到账时间应不晚于指定报名截止日17:00(北京时间)前。 提示:意向承租方一经缴纳保证金即视为其在已充分了解租赁标的基础上对出租方作出接受公告全部内容、并在仅有一家意向承租方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承租标的的承诺。未足额、逾期或未交纳保证金的,对承租意向不予确认。3.公告期满后,若采取协议租赁方式成交的,该保证金转化为履约保证金;若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的,在竞价阶段该保证金转化为竞价保证金,待最终承租方确定后,其竞价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4.如意向承租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视为违约:(1)采用动态报价交易方式的项目,如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但该意向承租方在报价期内未能有效报价的;(2)征集到两家及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进行网络竞价,意向承租方怠于推进产权交易,不按交易所通知参加网络竞价,造成标的未成交的;(3)在网络竞价中参与竞价各意向承租方均未有效报价,导致标的未成交的;出现上述第(1)种情形的,由该意向承租方独自承担赔偿责任;出现上述第(2)、(3)种情形的,由所有怠于推进租赁交易的意向承租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5.产生最终承租方后,如该承租方未按期完成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成交确认书或租赁合同、支付剩余租金、缴纳交易费用、配合办理资产移交等情形的,视为承租方违约,因出租方过错导致的除外。6.意向承租方或最终承租方违约须承担以下赔偿责任:(1)向交易所支付出租方、承租方应当缴纳的全部交易服务费;(2)授权交易所直接扣除保证金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出租方;(3)交易所、出租方主张上述费用的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4)以上款项仍不足以弥补交易所、出租方实际损失的,还应当承担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7.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缴纳的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原路径返还。8.承租方未按照交易规则、公告及合同约定支付相关交易费用的,交易所有权以保证金优先抵扣相关交易费用,不足部分,承租方仍负有清偿责任。由此导致首期租金或赔偿款项不足的,由承租方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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