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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清单
转出方名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石化分公司
联系人:吕志刚
联系电话:13304426585
重大事 项披露
一、此次处置资产挂牌价格为含税价格,转让方根据税法规定能向满足条件的受让方开具3%或13%税率的发票(其中3%税率占比99.88%,13%税率占比0.12%),具体以转让方开具出的发票为准。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咨询了解国家相关税收政策,如因税额问题产生的一切风险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二、此次处置资产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石化分公司申报处置的一批报废资产:共92项,包括房屋建筑物、设备等,具体情况如下:房屋建筑物共6项,本次仅采取拆除方式作为动产处置,主要包括安检室、值班室、科技楼综合水池、建北空分压缩机房等,建成于1987年至2019年期间。截至评估基准日,需拆除的为建北空分压缩机房(建于乌石化炼油厂区)1项;其余房屋建筑物均已拆除;设备共约86项,主要包括报废电机、变压器、泵、行车等,购置于1990年至2010年期间。截至评估基准日,上述资产因技术淘汰、已达到报废年限无修复价值等原因均已处于报废状态,无法继续使用,已拆除存放于库房内。如果再次利用,所产生的风险及责任由受让方承担,与转让方、拍卖机构及新疆产权交易所无关。
三、转让方拟于2026年7月5日变更单位名称,项目成交后,签订交易合同主体以变更后名称为准。
四、意向受让方应详细现场勘验,自行评估风险。本次转让标的处置范围仅限于现场踏勘转让方指定界区范围内各类物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标的资产的数量、含量、规格型号、完整性、品质、瑕疵、新旧程度、边界划分、购置年限等情况)整体转让,不再单独称重或测量。其中各类金属材质残料上可能有部分非金属残留物,受让方必须一起拆除、清运并清理平整场地,不能挑拣。本次转让的建筑物及装置拆除及回收范围仅包括地面0米及以上的设备及相关构筑物,不包含地面以下处于埋地状态的管线、线缆、基础,拆除后需将地面修缮至平整状态。拆除过程产生的一般固废等均由受让方负责依法合规处置。
五、本次转让标的包括多种规格,存放较为分散,意向受让方须结合现场踏勘情况自行核实,充分考虑拉运时间和成本,务必谨慎参与。同时,意向受让方应充分考虑石油化工企业安全环保管理及市场行情波动等风险,受让方参与竞买后,视为已知晓现场标的实物现状。成交后表示对现状的认可,价格不作调整。
六、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公告全部内容,并已完成尽职调查。若以不了解标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拒绝签约、付款或放弃受让,将视为违约和欺诈,应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转让方及拍卖机构有权扣除其保证金并收回标的。 七、受让方未按规定时间签署《资产交易合同》的,将视为完全违约,转让方有权单方取消其受让资格,已收取的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
八、若交易双方因合同履行产生争议,应就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争议协商解决,其余部分继续履行。
九、自《资产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转让标的物的保管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十、该项目采取的竞价方式为拍卖,组织拍卖机构为吉林化学工业进出口有限公司,拍卖地点为中拍平台,中拍平台链接:https://paimai.caa123.org.cn/pages/notice/item.html?id=483880。拍卖机构联系电话:13304426585。
十一、项目时间节点:
新疆产权交易所公告时间:2026年6月30日。
新疆产权交易所交纳保证金时间:2026年7月8日17:00前。
中拍平台拍卖时间:2026年7月9日14:00开始至竞拍结束。
特别 告知
一、本项目信息公告期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此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必须按照转让方规定时间及要求参加转让方组织的标的物现场勘验后进行受让登记(各意向受让方限1人进入踏勘现场),并填写《现场踏勘确认单》加盖公章及参验人员身份信息,《现场踏勘确认单》于标的勘验时由转让方签字/盖章后上交,否则视为未参加标的勘验。未参加转让方组织现场勘验的意向受让方不允许参加该项目竞拍。 二、意向受让方承诺所提交的受让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意向受让方勘验过后,须对照标的物性质及现状,自行确认自身企业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本标的物处置的各项要求。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参与竞买后,即视为已知晓现场标的实物现状及转让方要求,因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自身资格条件问题无法履约的,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风险。转让方、拍卖机构、新疆产权交易所有权扣除其拍卖/履约保证金,并将转让标的重新挂牌转让。如造成转让方、拍卖机构、新疆产权交易所损失,意向受让方还需赔偿实际损失。
三、项目成交后,受让方须在获得《成交确认书》之日起5日内,向拍卖机构指定账户支付拍卖佣金、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支付交易服务费。待转让方履行内部合同审批流程后,受让方须在成交确认书签章后30日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须一次性支付除保证金外的全部剩余交易价款。以上费用如不交纳,则交易保证金不能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同时还须承担相关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扣除交易保证金等处罚。
四、受让方须按成交金额的10%向转让方指定账户交纳履约保证金,须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从其企业基本账户汇出。逾期支付,每逾期1日按履约保证金总额的1%支付违约金;逾期超15日,合同自动解除,并扣除全部竞买保证金。标的清运完毕并经转让方确认后,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
五、意向受让方须在《资产交易合同》签订后、标的交割前,参加转让方组织的入厂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确保具备第一时间进厂作业的能力,施工组织方案须满足转让方相关要求。受让方除参加必要的入厂安全培训外,合同签订后转让方通知项目开工时间前,关键岗位人员还必须取得中石油HSE培训合格证(关键岗位人员是指从事本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和施工项目负责人),否则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照违约责任扣罚全部履约保证金。同时需在资产交易合同签订后、受让方进场施工作业前,须具备第一时间进厂作业的能力,施工组织须满足转让方相关要求,最终解释权归转让方所有。(《集团公司关键岗位人员HSE培训机构名单》详见产权机构附件,欲参加竞拍的意向受让方自行咨询并按时完成取证事宜)。
六、合同签订后受让方根据现场实际完善详细施工方案,且经过转让方审核后进行施工,如受让方未按要求执行则按违约处理。
七、受让方必须严格遵守转让方属地相关安全管理要求,须在转让方要求的交割期限及处置范围内进行装卸、拉运等工作,由此产生的拆解及再安装、装卸、运输、HSE等所有费用及安全、环保污染全部问题均由受让方承担并负责。如出现超范围清运,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赔偿损失。
(一)标的物须受让方自提,本次转让标的物涉及的拆解、清运所需人员、车辆、保险、吊装、牵引、运输设备、设施、包装物以及一切费用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二)受让方必须在提货期限(合同约定履行期限为准)内完成标的清运工作。未按转让方要求期限完成的,每逾期1日,转让方有权按履约保证金的1%扣除相应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履约保证金全部扣除,不再返还。提货时间为工作日9:30-18:30,特殊时期、敏感时段不得作业。如遇重大事项、恶劣天气等需暂停施工,受让方应按要求无条件配合,工期顺延,拍卖成交价格不作调整。
(三)受让方应按照转让方要求及时将已拆除的标的物提货、外运,现场不能大量堆积、散放,注意保持拆除现场日常整洁,及时清理现场杂物。因不及时拉货产生的丢失等一系列问题均由受让方承担。
(四)受让方在提货期间须严格守法并遵守乌石化公司各项HSE制度和现场管理要求,绝对服从转让方的指挥调度。
(五)受让方不得拆运本次标的范围外的任何资产,若造成损失须承担赔偿责任。拆除、清运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安全事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六)受让方须有效控制并承担拆除、清运过程产生的噪声、粉尘、施工垃圾等环境污染责任。转让方可视污染及环境损害程度扣除履约保证金,并要求赔偿损失。
八、受让方的交易服务费按业务受理协议书于项目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至新疆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否则新疆产权交易所不予出具资产交易凭证。
一、缴纳:金额210000.00元,截止时间2026-07-08 17:00:00,按系统提示缴纳。
二、意向受让方须在收到转让方确定其为合格意向受让方的通知后,按公告要求足额交易保证金到新疆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交易保证金到账时间应不晚于信息披露期满当日17:00(北京时间)前。未足额、逾期或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对受让意向申请不予确认。意向受让方交纳了交易保证金,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充分了解标的物资情况,视为在《资产交易收购意向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转让底价受让标的物资承诺的确认:(一)信息披露期满后若征集到一家及一家以上意向受让方,采取拍卖方式交易,该交易保证金转为拍卖保证金。(二)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三、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即视为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一)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违约责任。意向受让方须向新疆产权交易所及拍卖机构支付转让方、受让方应当缴纳的全部公告费、交易服务费、拍卖服务费及交易鉴证费,同时意向受让方授权直接全额扣除保证金,在支付完毕上述费用后作为违约金支付给转让方。主张上述费用的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由意向受让方承担。仍不足以弥补转让方实际损失的,还应当承担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1.征集到一家及一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进行拍卖,意向受让方怠于推进产权交易,不按通知参加拍卖,造成标的未成交的;2.在拍卖中参与拍卖的各意向受让方均未有效报价,导致标的未成交的;3.意向受让方通过拍卖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怠于推进产权交易,未按照规定的时限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4.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发现存在报名资料作假、虚假承诺或不符合报名资格条件的;出现上述第1、3、4种情形的,由意向受让方全部承担交易保证金扣除责任;出现上述第2种情形的,由所有怠于推进资产交易的意向受让方按以上约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二)如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并与转让方签订了《资产交易合同》,而不按公告要求或合同约定支付相关款项或有其他违约情形的,该受让方承担违约责任。受让方须向新疆产权交易所及拍卖机构支付转让方、受让方应当缴纳的全部公告费、交易服务费及交易鉴证费,同时受让方授权直接扣除全额保证金在支付完毕上述费用后作为违约金支付给转让方。主张上述费用的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由受让方承担,仍不足以弥补新疆产权交易所、转让方、拍卖机构实际损失的,还应当承担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且转让方有权解除交易合同,收回转让标的。
集团公司承包商HSE培训机构名单.pdf
现场踏勘确认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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