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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实际勘验情况为准,本栏内容仅供参考)
转让方名称:内蒙古鸿汇实业有限公司
4. 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以及中心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特别 告知
1、本次转让标的坐落于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帝景苑1#C1,资产包括地上1-6层135个商铺,商铺合计建筑面积17581.45㎡,其中1层12间合计建筑面积1523.66㎡,2层24间合计建筑面积3127.74㎡,3层24间合计建筑面积3174.71㎡,4层25间合计建筑面积3251.85㎡,5层25间合计建筑面积3251.59㎡,6层25间合计建筑面积3251.90㎡,商铺均已办理不动产权证;地下两层共268个车位、25个车库及4个仓库,权属证明为销售合同及税票。以上资产整体转让,资产详细信息参见附件清单。
2、标的状态:本次转让标的部分为租赁状态,部分为闲置状态。标的已出租商铺38户,其中地上一楼出租6户,出租面积1010.01平方米;二楼出租23户,出租面积2882.05平方米;四楼出租5户,出租面积590.17平方米;六楼出租3户,出租面积678.21平方米。地下出租车位7个。最终受让方受让标的后需保证现租户继续租赁至租期届满(现租户主动放弃租赁标的物的除外),租赁相关事宜包括续租或腾房等须意向受让方报名并交纳保证金前自行尽调了解。本次标的转让行为已告知现有承租人,承租人均放弃优先购买权。
3、本次转让标的存在抵押,抵押权人为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本次标的转让已征得抵押权人同意,成交价款优先偿还抵押权人,抵押权人收到转让价款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成交资产的抵押登记。
4、权属变更办理及税费承担:本次转让标的办理权属变更过户所产生的相关税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标的房产办理权属变更过户时,转让方、抵押权人负责配合提供变更过户相关资料,协助受让方共同办理过户手续。
5、受让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或未完成标的权属变更的,经过中心催告仍未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
6、本次转让标的涉及的房屋面积以转让方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为参考,最终以标的所在地房管部门、规划部门、土地部门核定为准。交易价款不因房产面积变化而改变。请各意向受让方亲自勘验标的,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受让标的后不得以任何理由而放弃受让房产。
7、如上内容均来自于转让方提供的资料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心”)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8、在通过e交易平台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及任何e交易平台中公开披露的说明中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1、意向受让方须在标的勘验期间内亲自勘验标的。意向受让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受让申请同时交纳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资料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公告及竞买文件中全部内容;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标的有瑕疵等为由而拒绝履行相关受让义务,否则视为违约,转让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2、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者即为最终受让方,最终受让方须在竞价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并将《实物资产受让(承租)申请书》原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签字或盖章)递交或快递(寄出并提供快递单号即可)至中心,在竞价结束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订交易合同,在《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中明确的金额支付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
3、中心在收到全部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后,根据转让方及抵押权人共同出具的《交易价款转付通知书》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并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双方指定银行账户。
4、抵押权人自收到转让价款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成交资产的抵押登记。转让方应在受让方支付全部交易价款后45个工作日内负责将资产交付并过户给受让方,如遇不可抗力或非甲乙方原因导致的延期,交付时间相应顺延。在交房前所发生的标的毁损灭失等一切风险由转让方承担,交房后的一切风险由最终受让方承担。
5、本次转让房产交付前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的水、电、暖、气、物业费等)由转让方或现有承租方按约定承担,房产交付后产生的全部税费由最终受让方承担。
6、受让方声明:我方非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如因此原因给交易相关各方造成损失,其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我方承担。
1、缴纳:金额500000.00元,截止时间2026-07-22 17:00:00,按系统提示缴纳。
2、保证内容: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杜绝非真实意向受让方,转让方、中心在此作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报名且交纳交易保证金(未全额交纳视为放弃受让意向),即视为对如下内容予以认可。非因转让方原因,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中心从交易保证金中扣除转受双方应交纳的交易费用后,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剩余交易保证金作为补偿,剩余交易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单方撤回受让申请或均未报价的;
(2)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
(3)未按公告约定时间将纸质报名资料递交中心的;
(4)未按照公告约定与转让方完成资产交接的;
(5)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或伪造情形的;
(6)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心交易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
3、处置方法:
(1)无以上违约行为,最终受让方按约定交纳除交易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后,最终受让方所交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
(2)无“保证内容”中任何行为的其他意向受让方,其交易保证金将在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由中心无息原渠道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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