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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清单
1.转让方名称:常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处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204004672884153
3.地址:常州市天宁区博爱路124号
特别 告知
1.标的为闲置报废资产,均无随机附件及图纸、说明书、保修单、维修手册、发票等相关资料,部分资产已破损、残缺,无法保证资产的可使用性,以交割时以实物现状为准。常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交所”)对竞价标的所涉及的具体范围、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品质等均不作承诺保证,不承担一切瑕疵担保责任。
2.产交所已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进行披露,对竞价标的所做的介绍和评价(包括但不限于竞价资料、图片、360全景展示及口头介绍等),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意向受让方在咨询展示期间内,有权及有义务了解和查验竞价标的,并对竞价标的可能存在的和潜在的瑕疵作全面审查和勘验,或聘请相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
3.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转让所披露的全部内容,已完成对本次转让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次转让公告内容及转让标的全部现状,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资产质量、数量等为由拒签《实物资产交割书》或拒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否则视为违约,须承担相关的全部违约责任,产交所、转让方有权将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4.本次标的存放在常州市新北区河海西路520号仓库(邵家桥公交站附近),该批资产的完整性以实地考察为准。标的存放地有转让方其它资产共同堆放,受让方提取该资产时,须严格服从转让方存放地单位统一管理,按转让方及存放地单位要求提取。
5.标的清单可能与实际移交时盘点种类有差异,意向受让方应事先进行充分调查了解并接受该差异,成交后,不得以该差异为由拒绝交割或拒绝履约,清单仅供参考。
6.标的挂牌价为预估总价,标的1、2、3、4(详见标的清单一)的重量为预估重量,其实际数量以交割时的实际称量为准。 竞价成交价仅作为各标的成交单价的增值比例计算依据,各标的成交单价=(竞价成交价/挂牌价×各标的挂牌单价)。实际成交总价以交割时的实际称重为准,为各标的成交价之和(各标的成交价=各标的成交单价×实际重量),多退少补。(成交单价及总价均四舍五入取两位小数)。
7.标的5、6(详见标的清单一)为整体转让,成交后按标的实际现状交接,不进行称重。
8.在交割过程中,若实际成交款金额超过预付的竞价成交价金额,受让方须补足差额部分,方可继续交割。
9.标的需送至转让方指定地点进行称重计量,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因场地面积限制,用于转运的车辆长度不可超过12米。
10.标的不得在现场进行拆解、整理,必须由受让方运走后再自行整理。现场清运过程中不得有敲击、挑捡等行为,如发生以上或不文明清运行为,转让方有权从受让方缴纳的保证金中予以扣除(500元/次),受让方须在扣除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补足保证金。
11.受让方以办理标的交割为目的而需对标的实施核验、计量、拆解、装载、运输的,由受让方自行办理、费用自担。标的在拆卸、装运以及处置等工作过程中,如发生安全、环保等事故的,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如发生标的遭损坏、灭失、价值缩减以及因拆除、清运等行为导致他人之人身、财产权益受损等风险和责任,皆由受让方承担。
12.意向受让方须充分考虑到因整体交割时长而产生的市场行情变化风险、运输风险及各项成本费用增加的风险 。
13.意向受让方参与本次竞标前,须赴现场实地踏勘详细了解标的情况,并获得转让方签字确认的《现场踏勘回执单》。(意向受让方现场踏勘时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或本人身份证原件)。
14.项目成交后,转让方按最终成交价开具增值税发票,税率13%,产交所仅就受让方缴纳的服务费开具服务费发票。
15.受让方提取标的完毕须将《资产交割书》交至产交所,否则产交所有权暂停其会员资格,并限制其参与产交所组织的其它竞价活动,直至提交资料后恢复其会员资格。
16.受让方对标的物有争议的,在争议处理期间,产交所有权暂停其会员资格,并限制其参与产交所组织的其它竞价活动,直至争议处理完毕后恢复其会员资格。
17.意向受让方自备终端进行网络竞价,产交所不提供竞价场所。
18.受让方应按照系统提示及时付清成交款、服务费包括公告中约定由受让方承担的费用,受让方未在规定时间内付款,产交所有权视为受让方自动放弃本次成交标的,并有权没收保证金。
1.缴纳:金额75000.00元,截止时间2026-06-23 17:00:00,按系统提示缴纳。
2.保证金有效以e交易系统到账时间为准(因资金缴纳方式为钱包支付,钱包充值后需进行项目保证金支付确认,e交易系统到账时间可能晚于银行到账时间,为确保及时到账请提前准备并优先选择同行网银或网点操作)。3.退还:转让方与受让方在现场签署完《资产交割书》后,保证金将转为交易服务费,如有剩余部分将在交割完成后无息退还,如保证金不足以支付交易服务费,剩余应缴部分需受让方另行补足;其他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将于成交后的3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1.实际服务费按实际成交总额计算为准。
2.实际成交总额超不超过30万元以预估挂牌底价成交的,收取服务费2000元;以高于预估挂牌底价成交的,收取服务费2000元+底价部分的1.6%+溢价部分的1.2%;
实际成交总额超过30万元但不超过50万元:以预估挂牌底价成交的,收取服务费4000元;以高于预估挂牌底价成交的,收取服务费4000元+底价部分的1.6%+溢价部分的1.2%;
实际成交总额超过50万元但不超过100万元的,以预估挂牌底价成交的,收取服务费6000元;以高于预估挂牌底价成交的,收取服务费6000元+底价部分的1.6%+溢价部分的1.2%;
实际成交总额超过100万元的,根据《常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服务收费标准》收取,交易双方服务费全部向受让方收取。
底价部分=挂牌单价×实际重量,溢价部分=(成交单价-挂牌单价)×实际重量
3.实际服务费将在转让方与受让方现场签署《资产交割书》确认实际成交总额后,从保证金中扣除。如保证金不足以支付交易服务费,受让方须补足差额部分,方可继续交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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