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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清单(预估1年的生产废料)
转让方名称:长沙经开印务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先生:
联系电话:18974998198
特别 告知
1、本次转让资产均以实物现状为准。标的清单内披露的标的资产的质量、预估数量、品质等仅供参考。湖南联交所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2、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如意向受让方参与竞买,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数量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3、本次资产转让,受让方需在资产所在地与转让方指定人员进行称重交接(或授权他人代为办理)。任何一方对称重重量有异议,可选择第三方称重,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提议方承担。
4、在意向受让方通过e交易平台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及《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中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湖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5、服务期:自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若在服务期内受让方因自身原因出现了无法履行义务的情形,资产交易合同自动解除,履约保证金作为支付给转让方的违约金全额扣除。
6、成交后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的合同价格,按各类废旧物资单项成交价格签订。
7、成交价格(D)的确定及各类废旧物资单项成交价格(Pn,n=1…5)的确定。
(1)本次转让采取网络竞价(动态报价)方式,最高报价为成交价(D)。
(2)本次转让标的以转让底价成交的,各类废旧物资单项成交价格为各类废旧物资对应的单项转让底价(Pn)=(Tn,n=1…5)。 (3)本次转让标的高于转让底价成交的,各类废旧物资单项成交价格(Pn)=增值系数×单项转让底价(Tn,n=1…5),增值系数=成交价(D)÷转让底价(B)。(增值系数的计算保留4位小数)。
8、服务期内(12个月)各类废旧物资价格可能会产生波动,为遵循市场规律,维护双方共同利益,服务期内各类别废旧物资结算价格按如下方式确定:
(1)每三个月为一个调价周期,资产交易合同签订后第一个周期内,无论市场价格如何变化,结算单价不予调整(即第一个周期内各类废旧物资的结算单价为各类废旧物资单项成交价);
(2)资产交易合同签订后第2个周期开始依据以下原则进行价格调整:
①废旧物资仅对废纸(金银卡边角料及裁废)价格进行调整,其他类的废旧物资在整个合同周期内价格不调整。
②调价依据:以《卓创资讯网站》(https://www.sci99.com/)》每天的中国废纸价格指数为依据。
③价格调整计算公式:废纸结算价格=上一周期废纸结算价格*(上一周期内最后一个月废纸平均指数/上上周期内最后一个月废纸平均指数)。(结算价格取小数点后两位)
9、结算数量的确定:
(1)受让方所装废旧物资须按照转让方的要求在转让方指定的地点进行计量(称重或计数),以转让方指定计量点出示的检斤过磅单载明的数量为准。
(2)待转、受让双方计量后,转让方开具废旧物资检斤过磅单和废品销售处理单;如在服务周期内转让方因生产调整等原因,产生采购范围以外的废旧物资,经转、受让双方沟通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合同。
(3)如新增提货地点,该地点存放的废旧物资价格与合同中约定的提货地点一致。
一、交易要求:
1、符合资格的意向受让方须在本公告期间内到e交易平台(www.ejy365.com)自行注册账号报名,并通过注册预留的银行账户将标的资产对应的交易保证金汇入湖南联交所指定银行账户(按系统提示缴纳,若向错误账号缴款将导致报名失败。交易保证金应于挂牌期满日下午17时前到账,该时间也是竞买报名的截止时间)。
2、报名项目提交审核在该项目公告期内完成,超过规定时间报名审核不予受理。
3、意向受让方在竞买标的资产时,应保证以不低于标的资产转让底价报价(其他竞买人已报价或有更高报价的,本项保证失效)。否则,竞买人报名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全部交易服务费后作为向转让方支付的违约金不予退还。
4、本次转让采取动态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最高报价者即为受让方)。
5、在竞价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持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到湖南联交所签订《成交确认单》,并在签订《成交确认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6、履约保证金:
(1)受让方须在签订《成交确认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汇入转让方指定账户,如发生履约保证金扣款行为,受让方需在扣款后5个工作日内补齐履约保证金壹拾万元整(¥100,000.00)。
转让方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长沙经开印务科技有限公司
开 户 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星沙支行
账 号:431704888016667778818
(2)如受让方因自身原因退出本次交易或者拒绝按公告约定履行《资产交易合同》及支付交易价款等相关义务的,则其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作为向转让方支付的违约金不予退还。
7、预收货款:服务期内预收货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250,000.00)无息存放在湖南联交所,如受让方因自身原因退出本次交易或者拒绝按公告约定履行《资产交易合同》及支付交易价款等相关义务的,则其交纳的预收货款在扣除其应支付的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部分由湖南联交所按照受让方报名时预留的账户信息无息退还。 8、本次资产转让价格为含税价,转让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遇国家税务政策变化需要调整增值税税率时,按原税率换算为不含税价后,按调整后税率开票结算。
9、如受让方未在规定时间内签署上述文件(《成交确认单》、《资产交易合同》等),未在规定时间内支付履约保证金,转让方有权单方直接终止本次交易,重新挂牌,受让方所支付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部分作为支付给转让方的违约金不予退还。
10、如受让方出现违约的情况,应当向湖南联交所支付的服务费按照成交单价*(预估吨数-已过磅吨数)*3.2%计算。
二、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同意按如下要求进行资产交接:
1、本次标的资产转让,转让方不负责对标的资产进行安装、处置,不做售后服务,不负责运输(在转让标的资产所在地现场进行移交)。
2、受让方应承担设备拆、吊、运过程中的机械、人身和消防安全责任,一旦发生水、火、电等因素引起的任何伤亡或财产损失,均由受让方承担一切责任并承担相应费用。
3、标的资产搬移、拆卸、安装、处置、外运、协调、售后服务等发生的费用全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不另行支付爆破、拆除、清理、处置、外运、协调等所有费用。且不能破坏转让方指定范围内的房屋、建筑物、设备等。
4、成交后,受让方须按照转让方要求,在接到转让方通知24小时内按照《资产交易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的废旧物资全部搬离,并按需求协调搬运车辆,不得影响转让方经营生产。
5、受让方在转让方场地工作时,应遵守转让方的相关管理制度。
6、受让方不得携带有安全隐患的物品进入厂区、库区,并且无条件接受转让方的检查。
7、若因受让方的原因,受让方在转让方区域内发生的安全事故,由受让方自行负责。
8、受让方明示已知晓转让方废品销售及安全管理相关要求,且承担制度规定的职责和义务。
9、受让方有权要求转让方告知工作现场的有关管理要求。
10、对含有厂徽、厂标、厂名的非专卖物资(如:烟盒、条盒、金拉线、水松纸等)由转让方按照专卖法律法规等要求进行破坏处理,再按相对应的废旧物资品种让售给受让方。受让方处置此类物资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如因受让方原因导致该类物资引发专卖风险,将追究受让方法律责任。
11、受让方在合同的存续期间内,必须保证所持有许可证、执照、批准书等相关证件合法有效,并提交相关证件的复印件于转让方备案。
12、受让方应具备处理工业废物所需的条件和设施,保证各项处理条件和设施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对处理工业废物的技术要求,并在运输和处置过程中,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不产生对环境的二次污染。
13、受让方保证严格按照国家环保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标准对接收的工业固废进行储存并实施无害化、安全处置。
14、出厂后需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受让方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未经批准的,不得私自转移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否则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15、在与转让方合作期间,受让方须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方式等信息,并将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转让方,有义务协助转让方处理一切环保问题。
16、运输的车辆必须车况良好,采取符合安全、环保标准的相关措施,适于运输本合同规定的废物。
17、受让方违反合同约定,未按照要求按时提货,每发生一次,转让方有权扣除受让方履约保证金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如果受让方提前解除或者终止履行合同,转让方有权扣除受让方交付的全额履约保证金。
18、受让方禁止将废旧物资销售进行转包、分包。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废旧物资销售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废旧物资销售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或者未在提货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未对该项目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转让方将扣除受让方交付的全额履约保证金,并有权解除合同。
19、受让方应保证受让方人员进入转让方工作生产区域内,自觉遵守转让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否则,转让方有权依照转让方相关规章制度,对受让方相关人员进行查处,查处结论作为受让方违约行为的证据,并据实追究受让方的相应违约责任。违反转让方各项规章制度,查处次数达3次(含)以上的,除按规章制度处罚外,转让方有权以单方解除合同等方式进行处理,并书面告知受让方。
20、受让方必须遵守合同中有关安全、廉洁管理的约定,如有违反,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究受让方法律责任,并扣除受让方交付的全额履约保证金。
21、受让方拖运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损害转让方利益,一经发现,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究受让方法律责任,并扣除受让方交付的全额履约保证金。
22、受让方为转让方服务的车辆和人员应固定,并提供人员情况及车辆情况。如频繁更换人员、车辆,转让方提醒3次(含)以上仍无改变,转让方有权按提醒次数,每一次扣除履约保证金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23、转让方让售给受让方的废旧物资,受让方承担废旧物资交接后的全部责任。如受让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将含有厂徽、厂标、厂名的非专卖物资流失至第三人,应向转让方支付1000元/张(卷)的违约金,同时,转让方有权单方面直接解除合同。
24、在合同履行期内,若受让方违反合同,被转让方解除合同的,全额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且受让方将被转让方纳入本企业不诚信供应商名单。
25、任何一方发生违约行为,都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如转让方不履行约定义务,应双倍返还受让方交易保证金;如受让方不履行约定义务,则无权要求返还交易保证金。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且受让方对合同解除不承担责任的,转让方应将交易保证金退还给受让方。
26、因受让方处置不善造成污染事故而导致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经济处罚由受让方承担。
27、受让方未按约定的数量、质量、期限等要求转运废物,导致环保部门追责的,转让方有权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而且环保部门的相关经济处罚由受让方承担。
28、在合同有效期内,受让方的所持的许可证、执照、证书或批准书,应有效且满足转让方处置要求,否则转让方有权单方面终止该合同。
29、如受让方或受让方派到转让方的工作人员不具备法律法规要求的资质和能力,却采用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证明其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受让方除按照合同总金额10%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同时赔偿因此给转让方造成的损失。
30、当受让方未按照公告要求支付结算周期结算价款时,转让方有权停止发货;经转让方邮件或其他方式催款3次(含)以上,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受让方同时须承担转让方由此所产生的停工损失,合同解除不影响转让方要求受让方支付上述违约金的权利,如不赔偿损失转让方有权不予退还受让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如受让方交纳的上述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转让方损失的,转让方有权对超出部分的损失要求受让方赔偿。
1、交易保证金:150000.00元,截止时间2026-06-29 17:00:00,按系统提示缴纳。
2、处置方式:①竞价成交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全额自动直接转为其应支付的预收货款,如受让方因自身原因退出本次交易或者拒绝按公告约定履行签订《成交确认单》、《资产交易合同》及支付交易价款等相关义务的,则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全额扣除全部交易服务费后作为向转让方支付的违约金不予退还。②未能成功竞买的竞买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竞价结束后由湖南联交所按照竞买人报名时预留的账户信息,原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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