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招租 废旧物资 房地产 二手车 二手设备 债权 股权 知识产权 土地 工美藏品 数据产品类 生态资源 矿权 船舶 资源使用权
江苏 广东 内蒙古 黑龙江 新疆 湖南 安徽 甘肃 广西 浙江 海南 云南 山东 四川 河南
0 人关注2202 次浏览
阅读公告
报名登记
交保证金
参与报价
成交确认
资金结算
办理交割
本平台为第三方交易信息平台,仅对挂牌方和/或招标方的相关资质进行审核。项目公告以及相关信息、图片、视频、附件等,均由挂牌方、招标方自行负责发布、上传,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平台对项目公告等各项信息、素材不承担审核义务与法律责任。对交易成交的项目,本平台不强制挂牌机构(单位)提供退换服务。
特别 告知
1、标的为罚没资产,根据中共杭锦旗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移交涉案财产的函》,本次转让的标的被移交至杭锦旗财政综合服务中心,杭锦旗财政综合服务中心委托转让方对标的资产进行运营管理。本项目无法提供202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2026年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2、依据内蒙古聚鑫轩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的《鄂尔多斯市中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专项审计报告》(内聚鑫轩专审字[2025]第14号审计报告):截至 2025年6月30日,公司账面注册资本 286,540,000.00元,实收资本审计数为 286,540,000.00 元。鄂尔多斯市中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经过多次股东变更,但因部分股东股权冻结,无法进行工商变更(备案),仅进行账务处理,尚未完成工商变更(备案)。转让标的当前名义股东为鄂尔多斯市泰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其持有标的公司股份对应2.23355%股权,本次转让标的股份对应其中的1.2375%。
3、根据评估报告(内中恒志联评报字[2025]第083号)显示:根据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查询,在评估基准日2025年6月30日,鄂尔多斯市中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中有股权出质情况,具体如下,登记编号:A1401027912,出质人:乌兰察布市恒兴达煤炭经销有限公司,出质股权数额:5558万股,质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股权出质设立登记日期:2015年12月9日,状态:有效。
4、依据内蒙古聚鑫轩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的《鄂尔多斯市中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专项审计报告》(内聚鑫轩专审字[2025]第14号审计报告)显示,标的公司投资设立子公司内蒙古共益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投资41,400,000.00元,无投资协议,截至报告日,只提供了子公司的财务报表,无法进行审计确认,故在本次审计中未按照会计准则进行合并报表处理。同时向子公司借出60,000,000.00元。未有借款协议。
5、依据内蒙古聚鑫轩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的《鄂尔多斯市中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专项审计报告》(内聚鑫轩专审字[2025]第14号审计报告),截至报告日2025年9月3日,预付账款余额6,984,076.64元中,涉及5家供应商的款项据描述已实际供货,但尚未开具发票,财务未对相应预付账款进行核销处理;同时,上述供应商提供的资产已由公司对外销售,因无原始凭证且供应商未配合提供供货明细,实际供货情况无法核对;此外,已向5家供应商发函询证,但函证均被退回,无法确认预付账款余额。
6、本项目其他情况详见《评估报告》、《专项审计报告》》等备查资料。评估、审计报告等资料仅供参考,请意向受让方自行或聘请专业机构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全部接受股权转让公告的内容并承担标的公司存在的一切相关交易风险。以上相关资料在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心”)备查,备查资料仅供参考。
7、请各意向受让方自行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中心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8、受让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经过中心催告仍未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
9、 在通过e交易平台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及任何e交易平台中公开披露的说明中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1、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视为其依据该内容以其独立判断自愿全部接受股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并承担转让标的和标的企业存在的一切相关交易风险,被确定受让资格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标的有瑕疵等为由而拒绝履行相关受让义务,否则视为违约,转让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2、转受双方须在最终受让方确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最终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且收到中心发送的交款账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中心指定账户。中心在收到全部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并将已收到的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3、期间损益:自评估基准日至产权转让工商变更(备案)登记日期间,标的企业因经营活动产生的盈利或亏损而导致净资产的增加或减少及相关权益由受让方按持股比例承接。
4、本次标的转让,转让方、受让方应按照与中心的约定承担各自的交易服务费用;本次标的交易涉及的其他税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5、受让方需自行了解涉及股分转让变更(备案)相关政策、流程,自行办理相关手续,转让方予以必要的协助。
6、本次股权转让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7、受让方声明:我方非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如因此原因给交易相关各方造成损失,其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我方承担。
见“附件下载”
交纳:金额880000.00元,截止时间,按系统提示交纳。
保证内容:
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杜绝非真实意向受让方,转让方、中心在此作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对如下内容予以认可:非因转让方原因,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中心从保证金中扣除转受双方应交纳的交易费用后,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剩余保证金作为补偿,剩余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后续受让义务的;
2、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3、被确认受让资格的意向受让方均未参与网络竞价的;
4、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公告约定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以及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付清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
5、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或伪造情形的;
6、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心交易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
处置方式:
意向方提供资料清单.doc
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产权业务收费办法.pdf
会员:
密码:
登 录 我要注册
数据加载中
提示
成功报名后,才允许申请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