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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名称:双河市新赛聚鑫钙业有限公司
联系人:毛雪艳
联系电话:18999767136
特别 告知
1.本次评估结果含增值税。
2.本次租赁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辅助设施、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电子设备等资产。其中:房屋建筑物共计3项,主要有警卫室(54㎡)为框架结构,共1层,瓷砖地面,内墙为乳胶漆,外墙刷涂料,防盗门、塑钢窗,维护保养正常。原料库房(2160.12㎡)为钢结构,共1层,砼地面,彩钢板外墙,彩板大门,维护保养正常。操作间(72㎡)为框架结构,共1层,瓷砖地面,内墙为乳胶漆,外墙刷涂料,防盗门、塑钢窗,维护保养正常,均为出租方自用,截至评估基准日,未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出租方已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安全验收报告及承诺函,承诺权属归其所有。
构筑物及其他辅助设施7项,为1#石灰窑、2#石灰窑,1#钢板仓、2#钢板仓、循环水池、厂区围墙、硬化路面等,均为出租方自用。截至资产清查日,构筑物可正常使用。
设备共74项,包括机器设备22项,主要为石灰窑生产线为年产30万吨竖窑生产线、地磅、布袋除尘器、 皮带输送机等;运输设备1项,为1辆轻型多用途货车(新EA5U58)、电子设备及其他51项,主要为电脑、打印机、空调、海尔冰柜、饮水机等。截至资产清查日,资产正常在用。
土地使用权1宗,位于新疆第五师双河市八十六团二连,已提交土地出让合同,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出让合同宗地面积为47334㎡,本次租赁面积40000.2㎡,类型为出让,用途为工业用地,使用权人为出租方。
3.租赁面积以实际交付面积为准,成交价格不做调整,如果后期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以登记证面积为准。
4.本次车辆为长城牌轻型多用途货车,注册日期2023年11月10日,车辆识别代码为LGWDB61A5PJ139655,交强险和商业险至2026年11月8日,年检至2026年11月,公里数以实际移交车辆时的公里数为准,成交价格不作调整。
5. 项目成交后,承租方须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的用工需求,如以受托管理方式录用出租方现有员工,具体录用人数由双方协商确定,双方另行签订《委托管理员工协议》。
6. 意向承租方需承诺,若成为承租方,在租赁经营期间,每年正常生产时间在10个月以上。
7.承租方租赁经营期间,在博乐新赛阳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矿石原料满足承租方氧化钙生产所需质量指标前提下,在同等价格情况下优先购买使用其生产的矿石原料。
8.租赁经营期间,因出租方企业自身改制、股权整合、产权并购等内部经营调整(含与第三方合作实施产权买断),致使租赁资产使用条件发生变化、租赁合同难以继续履行的,出租方有权提前2个月书面通知承租方启动改制相关事宜。承租方自收到改制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配合出租方完成租赁账目清理核算,租赁费按实际承租天数据实结算;核算办结后,双方就本租赁事项互不另行追究其他民事责任。
9.意向承租方报名前须持双方盖章的《现场踏勘确认书》原件及意向承租方报名资料至新疆产权交易所报名并缴纳保证金。
10.本项目公告内容是基于出租方提供相关材料进行的披露,不代表交易所对公告内容及交易事项的承诺或保证。提醒意向承租方应当在报名前自行做好全面的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自行了解出租房屋、土地性质、机器设备规格型号、使用现状及车辆现状等是否满足承租后经营性质的需要,自行了解该租赁房屋建筑物等资产的详细情况和产权瑕疵,自行实地考察租赁物现状(项目公告中披露的标的信息及照片仅供参考,不代表标的与其现状完全一致)等,意向承租方应充分并理性判断承租资产风险,并在结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同时自愿进行报名。意向承租方承租后,因租赁资产瑕疵产权争议、质量安全纠纷、合同效力纠纷所产生的一切风险及无法办理相关经营性手续而可能产生的任何纠纷和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与新疆产权交易所无关。
11.其他详见《租赁方案》《资产评估报告》《明细表》等备查资料。
交易 条件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支付
1.意向承租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2.意向承租方须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3.意向承租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4.意向承租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与租赁相关的其他条件
1.不存在优先权。
2.不接受联合承租。租赁方式为整体租赁。
3.租赁标的以现状进行出租,本项目所列全部照片、表格、文字等描述信息仅供参考。交易所仅就出租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意向承租方须自行去现场详查标的后进行报名登记。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承租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资产出租项目涉及资产评估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接受资产出租公告之全部内容,且依据其尽职调查结果等内容同意对标的按其现状全部接受,不得以不了解标的为由要求退租。承租方在成交后对标的提出的异议,出租方及新疆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4.最终承租方一经确定,即视为项目成交且租赁合同成立(按照法律法规需要履行相关批准手续的从其规定),最终承租方应当按新疆产权交易所的提示签署成交确认书。确定最终承租方的方式:
(1)公告期内若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且采用动态报价的项目中该意向承租方在报价期内通过交易系统进行了有效报价,则由该意向承租方采取协议方式成交,成交价根据挂牌底价与有效报价孰高确定;
(2)公告期内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由最高报价者作为最终承租方成交,成交价为最高报价金额。
5.本项目最终成交价仅为首年租金价格,租赁期内其余年限租金应当按《租赁方案》约定执行。
6.最终承租方须在报价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资产租赁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支付除已缴纳保证金之外的首期租金及交易费用。
7.移交标的:承租方应自全额支付首期租金及交易费用后【7 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共同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出租方有特殊要求或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8.承租方无正当理由不签署或未按期签署成交确认书或合同文本、不支付或未按期支付租金及交易费用,视作承租方单方违约解除租赁合同并放弃承租标的,则出租方有权收回标的物并再次出租,且出租方保留追诉违约承租方补足再次出租成交金额的差值的权利。
9.交易双方在履约过程中对部分租赁标的产生争议应就该争议部分协商解决,其余部分继续履行。若合同部分内容被撤销、解除或认定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内容的效力。
10.承租方交易费用:承租方应当向交易所缴纳的交易费用包括交易(竞价)服务费、交易鉴证费,具体按交易所收费标准收取,租赁项目以首年成交租金(按12个月计算,不包含任何形式的租金减免)为计费依据。11.若最终承租方未能按交易规则、公告或交易合同约定履行支付租金、缴纳交易费用、配合办理资产移交、与出租方签订书面合同文本等义务,逾期履行超过10个工作日的出租方有权单方终止本次交易、解除双方合同关系并将标的资产重新挂牌出租。
1.交易保证金设定为20 万元。
2.交纳时间:保证金到账时间应不晚于指定报名截止日17:00(北京时间)前。提示:意向承租方一经缴纳保证金即视为其在已充分了解租赁标的基础上对出租方作出接受公告全部内容、并在仅有一家意向承租方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承租标的的承诺。未足额、逾期或未交纳保证金的,对承租意向不予确认。3.公告期满后,若采取协议租赁方式成交的,该保证金转化为履约保证金;若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的,在竞价阶段该保证金转化为竞价保证金,待最终承租方确定后,其竞价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4.如意向承租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视为违约:(1)采用动态报价交易方式的项目,如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但该意向承租方在报价期内未能有效报价的;(2)征集到两家及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进行网络竞价,意向承租方怠于推进产权交易,不按交易所通知参加网络竞价,造成标的未成交的;(3)在网络竞价中参与竞价各意向承租方均未有效报价,导致标的未成交的;出现上述第(1)种情形的,由该意向承租方独自承担赔偿责任;出现上述第(2)、(3)种情形的,由所有怠于推进租赁交易的意向承租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5.产生最终承租方后,如该承租方未按期完成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成交确认书或租赁合同、支付剩余租金、缴纳交易费用、配合办理资产移交等情形的,视为承租方违约,因出租方过错导致的除外。6.意向承租方或最终承租方违约须承担以下赔偿责任:(1)向交易所支付出租方、承租方应当缴纳的全部公告费、交易服务费及交易鉴证费;(2)授权交易所直接扣除保证金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出租方;(3)交易所、出租方主张上述费用的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4)以上款项仍不足以弥补交易所、出租方实际损失的,还应当承担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7.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缴纳的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原路径返还。8.承租方未按照交易规则、公告及合同约定支付相关交易费用的,交易所有权以保证金优先抵扣相关交易费用,不足部分,承租方仍负有清偿责任。由此导致首期租金或赔偿款项不足的,由承租方补足。
新疆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须知pdf.pdf
固定资产一房屋建筑物评估明细表.pdf
租赁方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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