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招租 废旧物资 房地产 二手车 二手设备 债权 股权 知识产权 土地 工美藏品 数据产品类 生态资源 矿权 船舶 林木
江苏 广东 内蒙古 黑龙江 新疆 湖南 安徽 甘肃 广西 浙江 海南 云南 山东 河南 四川
0 人关注634 次浏览
阅读公告
报名登记
交保证金
参与报价
成交确认
资金结算
办理交割
本平台为第三方交易信息平台,仅对挂牌方和/或招标方的相关资质进行审核。项目公告以及相关信息、图片、视频、附件等,均由挂牌方、招标方自行负责发布、上传,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平台对项目公告等各项信息、素材不承担审核义务与法律责任。对交易成交的项目,本平台不强制挂牌机构(单位)提供退换服务。
一、该项目不涉及优先购买权。
二、特别告知事项:
(一)本次债权转让的相关债权资料请各意向受让方自行与转让方联系查阅尽调,联系电话: 13879481521 。
(二)转让标的可能存在下列瑕疵或风险:
1、标的债权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
2、与标的债权相关的借款人或担保人或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撤销、被注销、被吊销、歇业、被关闭、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瑕疵的情形;
3、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
4、标的债权可能已超过诉讼时效、法定或约定时效或丧失其他相关的期间利益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或全部丧失;
5、标的债权附属的担保协议虚假、不能依法成立或者生效、无效或被撤销,担保人不承担全部担保责任或只承担部分担保责任;
6、标的债权附属的保证协议约定主债权不可转让或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7、标的债权的保证担保在保证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因没有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而造成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或免责;
8、标的债权的保证已过诉讼时效;
9、标的债权的担保物权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完成后未予行使;
10、标的债权的担保物权因担保物灭失而消灭,且没有代位物或其他物上代位权可行使;
11、标的债权的抵押物实际不存在,抵押物重复抵押,抵押协议实际未生效,抵押担保应办理抵押登记而未办理;或因动产抵押协议未办理登记而抵押物已为第三人善意取得;
12、标的债权及其附属的最高额抵押,可能因最高额抵押的决算期未届满而发生一次或数次转让,从而可能造成抵押权甚至主债权落空的风险;
13、部分标的债权可能已被全部或部分减免、被抵销、被清偿;
14、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因超过法定上诉期限、申请执行期限而无法获得法律保护;
15、全部或部分债权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未获得其支持而败诉或部分败诉、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等诉讼风险;受让标的后对债权中的利息、罚息等诉求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未获得其支持而败诉或部分败诉、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等诉讼风险;
16、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不良资产债权,可能存在由于转让方未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继续查封而导致最终受让方对债务人的资产失去控制;
17、标的债权在交易基准日后仍会发生变化;
18、标的债权证明文件可能存在缺失、不完整或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19、原债权人未就标的债权的转让通知债务人使得债权转让尚未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
20、可能存在诉讼或执行主体无法变更、利息无法得到支持以及因前手无法提供资料等原因导致无法启动或者推进司法追偿程序等瑕疵;
21、标的债权及其从权利存在其他瑕疵或重大缺陷;
22、意向受让方需充分知晓本次转让的标的债权的抵押物可能存在对债权追偿不利的影响因素,抵押物可能存在灭失、损坏或登记机构未能查询到信息等情况;
23、涉诉贷款债权可能存在全部或部分败诉,相关诉讼、执行费用未支付等情形;涉诉贷款债权可能在交割前已诉讼终结、执行终结或破产终结;债权转让后可能存在不能变更诉讼(含执行)主体的风险。
24、受让方受让债权后,对该贷款债权在交割日后的利息或罚息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主张。
25、受让方对标的债权项下债务企业、担保企业的现状,和存在的瑕疵应进行详细的调查,并应知晓其对债权追偿的影响程度。
26、转让的标的债权属于金融不良债权,标的债权及从权利包含但不限于除上述瑕疵之外的其他瑕疵或重大缺
陷,买受人须进行详细的现场尽职调查,从而应当知晓包含上述瑕疵在内的所有债权瑕疵,及可能存在的全部或部分不能受偿债权的风险。
其他事项说明:1、最终受让方应当履行以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235号)》等文件规定,受让方应配合转让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成为受让方后,应主动向转让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资料:非自然人客户应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如有)、受益所有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联系人电话。
(三)意向受让方自行了解受让金额债权准许条件,并承诺符合,后续因监管部门等要求对项目受让及后续交易造成无法正常进行的,交易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1、意向受让方应按信息公告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至指定账户。(适用于设置交易保证金项目)
2、采用货币资金受让标的的意向受让方优先于采用资产置换形式受让标的意向受让方。
3、若信息公告期满,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线下密封报价时意向受让方报价高于转让底价则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用公告约定的线下密封报价的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如其他权利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按照股交中心相关规则执行。
4、如最终受让方以资产置换的形式进行交易,需在向股交中心提交受让登记申请时,明确此种结算方式,未明确的,视为采取货币资金受让。如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均以资产置换的形式进行交易,由转让方自行确定受让方。
5、受让方承担交易服务费用:本项目内股交中心收取的交易服务费及涉及转让的相关费用由最终受让方承担。若竞价成功后最终受让方未按照规定时间支付费用的,股交中心有权要求转让方支付。 6、交易服务费缴纳方须在收到交易服务费发票之日起_5_个工作日内按照股交中心相关收费办法或相关约定向股交中心支付交易服务费,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791912466000068
7、意向受让方需在被确认为最终受让方后的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完成《交易合同》签订。若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需按约定转为交易价款等额部分,受让方应当在《交易合同》签订后的_2_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分期首付款支付至指定账户,分期付款情形下剩余交易价款还需依据《交易合同》支付。采用资产置换的依据交易合同约定执行。
8、意向受让方需承诺符合信息公告中对受让方资格条件的要求,如不符合资格条件要求,转让方有权在交易合同签署前取消交易,由此带来的相关法律及经济责任由该意向受让方承担。
9、意向受让方应尽合理审查义务,确认已了解与本次转让标的有关的事宜,充分了解转让方已经披露和未披露的关于转让标的存在或潜在的风险,自愿承担本次交易可能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预期利益的后果,自愿承担转让标的存在的瑕疵并自愿接受该标的债权可能或已经全部或部分灭失的事实。受让方基于独立慎重的原则作出签署各项交易法律文书与合同的决定,同意按照现状收购本标的。
10、转让标的债权以现状交付给受让方,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债权现状及存在任何瑕疵为由反悔或向转让方提出质疑或要求补偿。
11、意向受让方报名并提交相关材料,即视为其已对债权标的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并以其独立判断自愿接受信息公告之全部内容,承担受让标的可能发生的一切风险;不得再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等为由拒绝履行受让相关义务,否则视为受让方违约,利益受损方将有权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或按实际损失追究相关责任。
12、意向受让方需承诺在实现受让债权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政策等规定。
13、本次转让的资产若涉及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涉及税收的,按国家规定承担。
14、本次转让标的债权项下实际利息、费用等以相关合同/协议、生效法律文书及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为准,垫付费用随债权一并转让。自基准日之后,标的债权回收本金、利息、罚息、复利等均归受让方所有,发生的费用支出由受让方承担。
15、意向受让方可在报名时向股交中心提交电子档报名材料,并确保在被确认为最终受让方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纸质报名材料递交至股交中心,纸质材料需与经股交中心审核的电子档材料保持一致。
16、股交中心仅就转让方提交的《信息发布申请书》内容进行信息公告,公告内容不代表股交中心的观点和立场。股交中心对转让标的现状、可回收性或收益不作任何明示、暗示的声明或保证,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注册报名并缴纳保证金
一、保证金设定
1、交易保证金金额:人民币(大写) 壹佰万元(小写¥1000,000.00)
2、交纳时间:信息公告截止日17时之前(以实际到账为准)。
3、交纳方式:根据转让方及项目特殊要求,本次保证金交纳采取线下交纳方式。保证金由意向受让方与转让方自行协商处理,所涉款项不通过股交中心,相关保证金退款及价款交割等费用事宜由转让方自行处理,股交中心不对此承担任何义务与法律责任,但意向受让方应在缴纳完保证金后向股交中心提供保证金付款凭证。
4、保证金交纳账户:
户名:抚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抚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银行账号:184388051000002291
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杜绝非真实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和股交中心在此作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申请材料、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对如下内容的认可:非因转让方原因,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一情形时,在保障股交中心应收取的交易服务费用后,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作为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或保证金已退还的,利益受损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的(包括但不限于意向受让方单方撤回受让申请或均未报价的);
(2)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按照信息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作为交易服务费缴纳方而未缴纳交易服务费的;
(3)未在确认为最终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纸质报名资料递交股交中心的;
(4)未按照信息公告约定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完成资产交接的;
(5)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和中心损失的;
(6)通过获取转让方或标的企业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7)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8)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股交中心交易规则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
(9)如置换成交,未按交易合同约定履行后续义务的。
2、若为线上交纳保证金,交易双方没有约定交易保证金使用方式,受让方已支付交易价款的,在支付全部价款或分期付款的首付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股交中心扣除交易服务费后,将原渠道无息返还已交纳的剩余交易保证金;
3、如最终受让方以资产置换的形式成交的,在其按交易合同及其他约定向转让方全部履行相关义务起3个工作日内,并按约定向股交中心缴纳交易服务费后,保证金接收方将已经收取的保证金无息原渠道退还;
4、其他意向受让方如未出现上述保证事项中的情形,其交纳的保证金将在最终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原渠道退还。
5、意向受让方未在约定期限内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且未出现上述保证事项中的情形,保证金接收方无息原额返还已交纳部分的交易保证金;
6、交易业务中止或终止时,非由意向受让方导致的交易业务中止或终止事项,保证金接收方在意向受让方提出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原额返还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2、公告截止日后第1个工作日9时至10时提交纸质密封报价文件至【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会展路545号红谷城投大厦8楼】,逾期提交或未密封的报价文件视为无效。
3、意向受让方应将报价函密封封装,封口处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或签字。报价函应有意向受让方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如存在授权情形,还需附上授权书及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及被授权人身份材料),否则报价文件视为无效。报价金额应以大写和小写形式同时注明,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报价不低于转让底价,否则视为无效报价。
4、由股交中心工作人员在公告截止日后第1个工作日11时当场拆封并宣读报价情况,转让方派代表到场监督。拆封及宣读过程全程记录,并经现场转让方代表签字确认。
5、受让方确定:按报价从高到低排序,有效报价最高者确定为最终受让方。
若出现两个及以上相同的最高报价,按以下方式确定:
循环竞价。首轮报价结束后,由股交中心确认的首轮并列最高报价者进入第二轮现场密封报价,首轮并列最高报价者须在股交中心规定时限内(自宣布报价开始后15分钟内)现场提交第二次报价函(报价函应有受让方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如存在授权情形,还需附上授权书及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及被授权人身份材料)并投入密封箱,且第二轮报价金额不得低于首轮最高有效报价,否则视作放弃本轮竞价资格。第二轮报价结束后,以报价最高者确定为受让方;若再次出现多名主体报价一致的情况,则继续进入下一轮竞价,以此类推,直至选出唯一最高报价者。参与本轮报价的授权代表需随身携带本人身份证件,用于现场核验与签署相关材料。
(若首轮并列最高报价者主动放弃第二轮报价资格,或未在规定时限内递交第二轮报价函,则视为放弃第二轮竞价资格,其首轮报价不再参与后续竞争。未放弃的并列最高报价者按首轮报价直接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如有多人未放弃,则按本规则继续竞价。若所有并列最高报价者均放弃,则本项目在本轮竞价中未能产生受让方,项目终结且不成交。
6、转让底价不公开的,转让方应在报价开启当日【9】点前以密封件形式向股交中心提交《转让底价函》,《转让底价函》由股交中心专人保管,不得提前拆封。报价开启当日,在拆封密封报价文件之前,由股交中心工作人员当场拆封《转让底价函》,宣读底价。所有意向受让方报价均低于转让底价的,项目终结且不成交。
7、密封报价全过程应有现场视频记录,并由股交中心存档备查,与不良资产相关业务材料一并保存。
在其他权利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按密封报价程序拆封报价及转让底价函,意向受让方报价不低于转让底价的则协议成交,低于转让底价的则项目终结且不成交。
受让申请书.doc
抚州农商银行批量转让不良资产明细表.pdf
会员:
密码:
登 录 我要注册
数据加载中
提示
成功报名后,才允许申请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