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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清单
通信管道位于省道216线察敖段一级公路中央分隔带下方;
设备用房位于巴音乌珠收费站(出入口)养护所大楼一楼尽头右手边。
通信管道位于省道26线敖东高速公路中央分隔带下方;
设备用房位于哈沙图服务区(敖东高速东宁方向)空置办公楼一楼尽头左手边。
出租方名称:鄂尔多斯市国投集团交通投资有限公司
联系人:郝瑞
联系电话:15344005758
特别 告知
1、该项目挂牌价为3年租期总租金底价,最终价格以实际成交价为准。承租方承租后须一次性支付3年总租金,3年总租金通过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统一结算。
标的物1为:省道216线察汗淖至敖勒召其段公路通信管道,12孔40/33硅芯管其中1孔,长度约164.1Km;设备用房位于巴音乌珠收费站(出入口)养护所大楼一楼尽头右手边约33.96㎡房屋。(长度及面积均以现场实际勘验为准)
标的物2为:省道26线敖勒召其至东道梁段公路通信管道,8孔40/33硅芯管其中1孔,长度约86.5Km;设备用房位于哈沙图服务区(敖东高速东宁方向)空置办公楼一楼尽头左手边约50.4㎡房屋。(长度及面积均以现场实际勘验为准) 此次出租资产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成交后不因长度或面积误差调整租金。
2、本次出租资产不得用于从事国家法律禁止的活动,禁止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因违反约定造成出租方及第三方相关损失的由承租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请各意向承租方亲自勘验标的,勘验现场时做好拍照、录像等工作。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与当地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沟通,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了解通信管道现状、水、电、暖、消防及与房屋使用相关的所有情况,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项目成交后,承租方不得以不了解具体情况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公告涉及图片仅供参考。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仅就出租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4、在通过e交易平台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及任何e交易平台中公开披露的说明中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5、承租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经过中心催告仍未履行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
6、意向受让方在将款项转入钱包后,需将钱包中的款项支付到报名项目中。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形式报名。
1、承租方须亲自勘验标的,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承租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承租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各意向承租方一旦提交受让资料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被确定承租资格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租赁合同条款存在问题、管道长度、房产或土地披露面积与相关部门核定面积不符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承租义务。
2、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者即为最终承租方,最终承租方须在竞价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并将《承租申请书》原件、法人营业执照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签字或盖章)递交至中心,出租方、承租方应于竞价成交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最终承租方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且收到交易中心发送的交款账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中明确的金额支付3年租金及交易服务费。中心在收到3年租金及交易服务费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并将3年租金转付至出租方指定银行账户。
3、承租方需在《租赁合同》签订后当日内,将押金(100000元)直接支付至出租方指定银行账户。承租方支付的押金,在《租赁合同》履约期满后或租赁合同提前终止时,承租方需付清相关费用,并由出租方对通讯管道、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等使用情况进行验收。有损坏或丢失的,承租方应负责维修或予以赔偿。如承租方全面履行了租赁合同约定,则出租方将押金(不计息)退还至承租方指定账户;如承租方未能履行《租赁合同》约定,存在应当支付违约金或承担赔偿责任情形时,出租方相应扣减或不予退还押金。
4、标的交接:出租方在收到3年总租金、押金之日起10个自然日内,根据合同约定,与承租方办理完毕房屋移交。
5、承租方对承租的通信管道及设备用房仅享有租赁期限内的使用权,不得擅自转租、转借、抵押、质押,不得擅自改变资产用途及房屋结构,不得损坏出租资产。承租方需自行出资布放通信光缆和通信设备,相关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标的在租赁期间产生的水电、物业、施工、设备维护、安全防护等一切费用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6、承租方在租赁期间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出租方的各项管理规定,合法经营、规范运维,接受出租方的监督检查,及时整改出租方提出的问题。
7、承租方在进行光缆布放、设备安装等施工前,必须与出租方签订《施工安全协议》,明确安全责任;施工过程中需规范设置警示标志,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施工安全,若发生交通事故、安全责任事故或造成第三方损失的,均由承租方独自承担全部责任及赔偿费用。
8、承租方在施工和日常维护过程中,必须对公路设施及现有光缆成品进行妥善保护,不得损坏公路路面、防护设施及现有通信设备;若因施工需要开挖护坡或其他公路附属设施,需提前7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出租方,经出租方同意后方可施工,施工完成后需及时恢复原状,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9、租赁期限内,承租方如因自身原因申请退租,需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出租方,经出租方同意后,双方解除租赁合同,承租方已缴纳的租金不予退还,同时承租方需承担由此给出租方造成的损失。
10、对承租设备用房的使用要求:本次出租房产禁止存放危险化学品,不得从事产生噪声、扰民、污染环境的行业,不可从事国家法律禁止的活动等。如有发生爆炸、火灾等情况均由承租方负责。承租方应按照房屋的使用性质合理使用该房屋及其设施、设备。如因承租方使用不当造成该房屋及设施损坏的,承租方负责修复或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1、承租设备用房的维修要求:在租赁期间,房屋主体结构由出租方负责维修,其他由承租方自行负责房屋的修缮、设备设施维修改造等,并承担相应费用。出租方将成交房屋正式移交承租方后,因房屋设施造成承租方财产损失的,承租方自行承担损失。
12、承租设备用房的改善要求:房屋租赁期间,承租方如需要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的,所需全部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应保证租赁房屋内的装修符合消防、建筑等法律法规及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承租方如有装修的需求,需书面征得出租方同意并且取得相关装修手续后装修,承租方应依法自负费用并办理装修(包括但不限于消防施工申请、消防验收、设计报审等)所需的行政审批手续(出租方予以必要的协助)。经政府部门审批、登记后的装修设计方案非经审批机关批复不得修改。
13、承租相关其它条件以出租方、承租方最终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准,但公告中公示的内容作为租赁合同的组成部分,租赁合同内容不得与公告内容相违背。
14、承租方声明:我方非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如因此原因给租赁相关各方造成损失,其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我方承担。
交纳:金额926100.00元,截止时间2026-06-12 17:00:00,按系统提示交纳。
保证内容:
出租方、中心在此作出特别提示,非因出租方原因,如意向承租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在中心扣除承租方应交纳的交易费用后,出租方有权扣除意向承租方已交纳的保证金作为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出租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被确认承租资格的意向承租方单方撤回承租申请或均未报价的;
(2)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在公告约定时间内无故不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以及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付清租金、交易服务费的;
(3)未按公告约定时间将纸质报名资料递交中心的;
(4)未按照公告约定与出租方完成标的交接的;
(5)意向承租方递交虚假资料或伪造文件的;
(6)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中心交易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
处置方法:无以上违约情形,若竞租成功,承租方按约定交纳除交易保证金外的3年租金及服务费后,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租金的等额部分;无以上违约情形,若竞租不成功,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在确定承租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按原汇入渠道无息退还各意向承租方。
申请书.doc
意向承租方提供资料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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