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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实际勘验情况为准,本栏内容仅供参考)
基本属性:
标的坐落:包头市青山区G6京藏高速包头服务区和包头市九原区S42哈树高速全巴图服务区东区
标的类型:混合
所在层数:一层
合作标的面积约:2426.12㎡
合作期限:3年
价款支付方式:按年结算(具体详见“与合作相关的其他条件”栏)
价款递增方式:不递增
装修期限:无
合作押金:300000元(具体详见“与合作相关的其他条件”栏)
房屋现状:
标的状态:闲置
是否设置优先权:否
配套、环境、交通、亮点:本栏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实际勘验为准。 交通便利;包头服务区(G6京藏高速):春运、五一等客流高峰期日均客流量“超8万人次”,客流瞬时特征:短停留、大流量、高需求。全巴图服务区(S42哈树高速)于2025年5月8日开通运营。
其他情况:无产权证。
招商方名称:内蒙古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210线K2+米东侧。
以下决议已按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完成,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符合规定。
内蒙古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
特别 告知
1. 本次招商项目坐落位置:包头市青山区G6京藏高速包头服务区和包头市九原区S42哈树高速全巴图服务区东区,建筑面积约2426.12㎡,标的所在层数为一层,交易价款不因实际勘验面积与披露面积有出入进行调整。无不动产权证书,该项目标的房屋用于“商业”,禁止存放危险化学品,不可从事国家法律禁止的活动等,如有发生爆炸、燃烧等情况均由合作方负责。合作方在合作期内,未经招商方书面同意,不得改变本公告约定的项目用途。
2.请各意向合作方亲自勘验标的,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与当地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沟通,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公告涉及图片仅供参考。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心”)仅就招商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3.合作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经过中心催告仍未履行的,招商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
4.在通过e交易平台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及任何e交易平台中公开披露的说明中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5.报名请于公告期内到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网站自行注册账号报名,并通过注册预留的银行账户汇入保证金。【不可用现金、支付宝或微信等方式汇入】意向合作方在将资金转入钱包后,需将钱包中的资金支付到报名项目中。
6.公告期间请意向方自行了解与资产相关用途是否存在无法办理相关证照的风险,如交易成功后出现无法办理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证照的情况与招商方无关,合作方除自行承担损失外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7.本公告披露合作方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具体按照中心收费办法执行。
8.合作方基本条件和主要要求
合作方应遵守物业管理规定,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合作方不得在房屋内从事违法活动或存放危险物品。
9.其他披露内容
交易价款不包含垃圾清运费、物业费、水电费等运营相关费用。相关费用由最终合作方按相关要求自行缴纳。
10.综合评议规则说明
(1)本项目采用综合评议方式,征集到3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合作方后,由评议委员会(以下简称评议委)依据公告附件《综合评议标准》对《参评文件》进行评审打分,得分最高者确定为最终合作方。如未征集到三家及以上则综合评议活动终止,经招商方重新审批并确定后续相关事宜。
(2)评议委由5人及以上单数组成,成员由招商方从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3)意向合作方须严格按照本公告及附件《综合评议标准》的要求递交《参评文件》。
1.意向合作方须亲自勘验标的,勘验现场时做好拍照录像等相关记录,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意向合作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合作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各意向合作方一旦报名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被确定合作资格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合作合同条款存在问题、标的或土地披露面积与相关部门核定面积不符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合作义务。
2.综合评议时的最高得分者即为最终合作方,最终合作方须在综合评议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成交价格确认单》(签字或盖章)递交至中心。
3.交易价款及支付方式
(1)招商方与合作方应于最终确认合作方成交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签订《招商合作合同》,合作方应在《招商合作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首年交易价款及服务费一次性交纳至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指定账户,届时合作方交纳的保证金转为首年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中心收到首年交易价款及服务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并将首年交易价款转付至招商方指定银行账户。
(2)后续价款由招商方和合作方自行结算,价款按年结算,合作方应于每年度开始的前一个月汇入招商方指定账户,以后年度以此类推。
4.交纳押金的时间、押金处置方式
(1)本次设置押金:300000元
(2)合作方应在签订《招商合作合同》之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招商方指定账户支付押金。
(3)押金处置方式
押金用于担保合作方履行《招商合作合同》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①按时支付价款及其他费用;②妥善使用招商项目的房屋及物品,避免损坏;③合同期满或解除时,结清所有应付费用。合同期满或提前解除时,若合作方无违约行为且结清所有费用,招商方应在合作方交还所有房屋及物品并完成交接手续后将押金全额无息退还。若合作方存在违约行为或未结清费用,招商方有权从押金中扣除相应金额,剩余部分退还合作方。招商方有权从押金中扣除以下费用:未支付的价款、水电费、物业费等;标的物损坏的维修费用;其他因合作方违约导致的损失。若押金不足以弥补招商方损失的,合作方应在收到通知后7日内补足差额。
5. 房屋用途限制
合作方仅可将标的房屋用于商业用途(以招商方确认的规划用途为准),未经招商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标的房屋内严禁存放危险化学品及其他危险物品,亦不得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6. 税费负担
(1)合作期间,房产税等与产权有关的相关税费由招商方承担。(2)合作期间,营业税等与合作方经营有关的相关税费,以及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与合作方使用有关的相关税费均由合作方承担。
7. 房屋维护与修缮
(1)经招商方书面同意,合作方可以根据需要,在不影响房屋建筑安全性和总体规划布局的前提下进行装修,装修费用由合作方承担。(2)合作方应合理使用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并做好日常维护与修缮工作;合作期间,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如发生损坏,由合作方负责及时修复,修缮费用由合作方承担。(3)合作合同解除或终止,依附于房屋的装修不计残值归招商方所有,合作方不得拆除。
8. 房屋收回的验收
(1)合作期满时,合作方应及时将标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交还招商方。(2)合作方交还招商方房屋时应保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处于交付使用时的完好状态,并保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能够正常使用;对未经招商方书面同意留存的物品,视为合作方弃物,招商方有权自行处置。
9. 其他特殊约定
(1)合作期间,合作方不得擅自停止经营,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整体或部分转租。否则,招商有权解除合同,所收取的交易价款、押金等不予退还,造成招商方损失的,合作方另需赔偿招商方全部损失;(2)合作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的,每逾期一日,招商方有权要求合作方按日支付应付未付交易价款万分之三的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招商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因合作方迟延支付交易价款导致招商方解除合同的,合作方还应另行向招商方支付相当于5个月交易价款的提前解约违约金。(3)意向合作方应遵循招商方审议通过的规划布局,配置相应的超市及餐饮服务,并依法办理相应的营业执照及许可证(证件须齐全),其工作人员须符合相关监管部门的资格要求,持有健康证等有效证件。(4)所有证件均须处于有效期内,且登记信息须与合作方主体信息完全一致。
1、缴纳:金额316800.00元,截止时间2026-06-25 10:00:00,按系统提示缴纳。
2、保证内容:为保护招商方及真实意向投资方的合法权益,杜绝非真实意向合作方,招商方、中心在此作出特别提示,非因招商方原因,如意向合作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在中心扣除合作方应交纳的交易费用后,招商方有权扣除意向合作方已交纳的保证金作为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招商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意向合作方报名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申请或均未报价的;(2)被确定为合作方后无故不与招商方在约定时间内签订《招商合作合同》以及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或押金的;(3)未按公告约定时间将纸质报名资料递交中心的;(4)未按照公告约定与招商方完成标的交接的;(5)意向合作方递交虚假资料或伪造文件的;(6)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中心交易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处置方法:(1)无以上违约行为,意向合作方通过综合评议程序被确定为合作方后,须按公告约定向中心交纳交易价款,其已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等额部分。(2)未能确定为合作方的,在综合评议程序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由中心按照合作方报名时预留账户信息,无息退还保证金。
参评文件递交时间结束之后递交或不符合规定的文件恕不接收。
(1)意向合作方递交时间结束前未完成参评文件递交的,视为撤回参评文件。递交时间结束后递交的参评文件,交易机构不予接收。
(2)参评文件密封且在封口处盖章后递交,未密封或未在封口处盖章递交的参评文件,交易机构不予接收。
(3)参评文件递交后,请索要验收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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