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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出租车位位于万达广场核心商圈,交通便利,物业管理规范。(本栏目仅供参考,以现场实际勘验为准)
出租方名称:鄂尔多斯市水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女士
联系电话:18686233341
本出租方现委托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按本申请书的内容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出租信息并由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组织实施。本出租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出租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出租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出租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以及内蒙产古权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特别 告知
1、本次出租标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华东街26号万达广场一期住宅地下停车场车位H191号,无不动产权证书。
2、本次出租标的的租赁面积以实际面积为准,承租方承租后租金不因面积变化而调整。
3、挂牌价为该项目的年租金底价,最终价格以竞价成交价为准。
4、租赁期内,出租方有权提前三十日向承租方发出书面通知,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收回车位,通知期满后房屋出租合同自动解除,承租方需按期腾空并交还车位。
5、请各意向承租方亲自勘验标的,了解标的实际情况,向相关部门咨询,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公告涉及图片仅供参考。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心”)仅就出租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标的勘验:公告期内提前预约,勘验联系人:王女士18686233341。
6、在通过e交易平台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及任何e交易平台中公开披露的说明中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7、承租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承租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经过中心催告仍未履行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
8、本次标的招租成交后,出租方按照税法规定开具发票。
交易 条件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支付
无
与租赁相关的其他条件
1、承租方须亲自勘验标的,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租金不因面积变化而调整。承租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承租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各意向承租方一旦提交报名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租赁合同条款存在问题、房产或土地披露面积与相关部门核定面积不符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承租义务。否则视为违约,出租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2、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者即为最终受让方,最终受让方须在竞价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并将《受让申请书》原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签字或盖章)原件递交至中心,在竞价结束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最终承租方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且收到交易中心发送的交款账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中成交价将首年租金及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中心指定账户。中心在收到首年租金和服务费后 3 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并将首年租金划转至出租方指定银行账户。后续房租由出租方和承租方自行结算。租金按年支付,首年租金通过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统一结算,剩余租期租金由租赁双方直接结算,承租方应在每年年租期到期前1个月将下一租期租金直接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承租方需在《租赁合同》签订后当日内,将押金直接支付至出租方指定银行账户。承租方支付的押金,在《租赁合同》履约期满后或租赁合同提前终止时,承租方需付清相关费用,并由出租方对车位等使用情况进行验收。满足前述条件的,出租方将押金全额退还给承租方(押金不计算利息);如承租方未能履行《租赁合同》约定,存在应当支付违约金或承担赔偿责任情形时,出租方相应扣减或不予退还押金。
4、标的交接:出租方在收到首年租金、押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合同约定,与承租方办理完毕车位移交。租赁车位的租期自车位交付之日起计算。本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不包括承租方依据最终合同约定应支付的税费或其他任何费用。
5、承租车位的维修要求:在租赁期间,主体结构由出租方负责维修,其他由承租方自行负责房屋的修缮、设备设施维修改造等,并承担相应费用。出租方将成交标的正式移交承租方后,因标的设施造成承租方财产损失的,承租方自行承担损失。未经出租房同意,承租方不对随意对车位做出任何改变。
6、对承租标的的使用(经营)要求:本次出租标的承租人承租后,禁止存放危险化学品,不可从事国家法律禁止的活动等。如有发生爆炸、火灾等情况均由承租方负责。承租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合理使用该标的。如因承租方使用不当造成该标的损坏的,承租方负责修复或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7、承租标的的改善要求:承租方不得改变标的的承重结构、设施。
8、转租的要求:承租方在标的租赁期间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标的整体或部分以任何方式进行转售、转租、转包、转借、抵押、担保给第三方或其他损害标的的行为。
9、承租方不可改变、变更车位用途,如因变更用途而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如拟将租赁车位用于出租合同约定之外的用途,应经出租方事先书面同意,同时承租方应独立承担因变更用途而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且即使出租方同意承租方变更租赁车位用途,出租方无须为承租方的上述行为承担任何责任。10、承租方应保证租赁车位符合物业及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11、承租方应确保在承租前已为其车辆购买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车辆盗抢险、不计免赔险、玻璃单独破碎险等,并保证以上险种在承租期间内持续有效,凡因承租方未投保或未及时投保而产生的责任,出租方概不负责。12、承租方在使用车位前,应将车辆真实情况向物业登记备案。
13、税、费的负担:标的交付日之前产生的卫生、税务、物业管理、垃圾处理等费用由出租方承担,标的交付日后所产生的除房产税、土地税、物业费外一切其他税、费(包括管理费等一切费用)均由最终承租方自行承担,并向相关管理部门缴纳,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承租方承担。若因迟延交付上述费用给出租方造成损失,由承租方承担赔偿责任。
14、在租赁期间对消防、卫生、综合治理等的要求:在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承租方应执行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出租方监督检查。承租方须确保使用标的的安全。
15、承租相关其它条件以出租方、承租方最终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准,但公告中公示的内容作为租赁合同的组成部分,租赁合同内容不得与公告内容相违背。
16、承租方声明:我方非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如因此原因给租赁相关各方造成损失,其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我方承担。
17、承租相关其它条件以出租方、承租方最终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准,但公告中公示的内容作为租赁合同的组成部分,租赁合同内容不得与公告内容相违背。
1、交纳:金额800.00元,截止时间2026-05-29 17:00:00,按系统提示交纳。
2、保证内容:
出租方、中心在此作出特别提示,非因出租方原因,如意向承租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在中心扣除承租方应交纳的交易费用后,出租方有权扣除意向承租方已交纳的保证金作为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出租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被确认承租资格的意向承租方单方撤回承租申请或均未报价的;
(2)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在公告约定时间内无故不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以及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付清首年租金及交易服务费的;
(3)未按公告约定时间将纸质报名资料递交中心的;
(4)未按照公告约定与出租方完成标的交接的;
(5)意向承租方递交虚假资料或伪造文件的;
(6)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中心交易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
3、处置方法:
(1)无以上违约情形,若竞租成功,承租方按约定交纳除保证金外的首年剩余租金及交易服务费后,自动转为首年租金的等额部分;
(2)无以上违约情形,若竞租不成功,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在确定承租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按原汇入渠道无息退还各意向承租方。
意向方提供资料清单(适用于企业国有资产出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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