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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名称:新疆天富天源燃气有限公司
联系人:郭鹏琳
联系电话:18935704680
特别 告知
一、本次评估的租金价值为含税价,但不含物业费、不含冬季供暖费、不含水电费。加油加气站公共部分的水、电、暖及门前三包等费用,由出租方与承租方按《青年路加油加气站加油加气区域划分图》标注的实际情况按比例承担,除此外的租赁物经营费用全部由承租方承担;租赁物配套安全、消防设施的管理和更新由承租方具体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租赁物的土地使用税由出租方承担;租赁期间,遇政府有关部门征收与租赁物有关但本方案未约定的税费,由承租方支付。租赁资产交接后由承租方对加油设备进行改造、维修、调试和运行,改造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二、本次租赁资产仅为加油加气站内加油站相关资产,不包含加气站相关资产。
三、租赁期内租金为固定租金加浮动租金,固定租金以首年成交租金为准,每年不递增;浮动租金以销量计算,按实际年度销量核算。(浮动租金:年销售量在3000吨含3000吨以下,每销售1吨油品按10元/吨计算租赁费;超出3000吨以上部分,每增加1吨油品按160元/吨计算租赁费。)
四、本次租赁资产包含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及构筑物、机器设备。
(一)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建筑物 不动产权证号:新(2025)石河子市不动产权第0000440号,证载土地面积为7021.58m²,本次租赁面积为3510.79m²,用途为其他商服用地,终止日期至2058年04月01日,权利性质为出让;证载房产面积为341.34m²,本次租赁面积为341.34m²,规划用途为其它,建筑结构为混合结构,总层数1层,所在层1层。
(二)构筑物及其他辅助设施 构筑物及其他辅助设施共计2项,包括1套青年加油加气站室外网架、1口承重操作井,建造于2020年,详见固定资产—构筑物及其他辅助设施明细表,存放于石河子市青年路加油加气站内。截至评估基准日,委估设备正常维护、保养,可正常使用。
(三)机器设备 机器设备共计16项,主要包括打印机、加油机、埋地卧式双层储油罐、壁挂炉、热水器等,购置于2020年,详见固定资产--机器设备评估明细表,存放于石河子市青年路加油加气站内。截至评估基准日,委估设备正常维护、保养,可正常使用。该批机器设备未能提供原合同、发票等权属证明资料,转让方已出具权属声明,声明处置资产权属归其所有。
五、项目成交后,承租方须对全部租赁资产购买相应的财产保险,加油加气合建的公共部分(场坪、公共场所的资产)的保险由出租方负责购买;因承租方未购买财产保险致使租赁物损失或灭失的,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因此产生的全部经济损失。合同签订生效后90日内,根据工商要求及经营需要,如涉及到租赁物相关证照的变更,由承租方负责办理,出租方给予协助,变更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并依法履行消防义务,定期对租赁场所内设备、工具进行检验,制定突发性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对租赁区域内植物、水源及生态环境负保护责任,承租方须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设备确保废液不污染环境。
六、标的资产现为租赁状态,原租期于2026年7月31日到期,同等条件下原承租方享有优先承租权;如原承租方未成为最终承租方,于租期到期之日起30日内搬离,新租赁合同于原租期到期之日起生效。
七、意向承租方须自行了解房屋消防、基础设施、安全环保等,报名前须持双方盖章的《现场踏勘确认书》原件、《租期内不中断加油站正常运营承诺书》原件、按照《承租方资格条件审核标准与需提供资料》准备的资料及报名资料至新疆产权交易所报名并缴纳保证金。
八、意向承租方应充分了解本次租赁标的情况后再进行报名,因租赁资产发生规划调整、质量安全纠纷、租赁合同效力纠纷等,相关后果均由承租方与出租方协商解决,与新疆产权交易所无关。
九、本项目公告内容是基于出租方提供相关材料进行的披露,不代表交易所对公告内容及交易事项的承诺或保证。提醒意向承租方应当在报名前自行做好全面的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自行了解出租房屋及土地性质是否满足承租后经营性质的需要,自行了解该租赁房屋建筑物、设备等资产的详细情况和产权瑕疵,自行实地考察租赁物现状(项目公告中披露的标的信息及照片仅供参考,不代表标的与其现状完全一致)等,意向承租方应充分并理性判断承租资产风险,并在结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同时自愿进行报名。意向承租方承租后,因租赁资产瑕疵产权争议、质量安全纠纷、合同效力纠纷所产生的一切风险及无法办理相关经营性手续而可能产生的任何纠纷和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与新疆产权交易所无关。
十、其他详见《租赁方案》《资产评估报告》《资产明细表》等备查资料。
交易 条件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支付
1.意向承租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2.意向承租方须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处于盈利状态,且无不良征信记录及债务违约情形。(详见附件《承租方资格条件审核标准与需提供资料》)3.意向承租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需持有效《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及对应营业执照,近3年无重大安全事故,有5年以上加油站运营经验及完善安全体系,具备稳定成品油油源供应渠道,承诺租期内不中断运营,需自有加油站5座及以上或自有成品油油库1万吨以上,年销售额5万吨以上,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的培训并持证上岗。(详见附件《承租方资格条件审核标准与需提供资料》)4.意向承租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与租赁相关的其他条件
1.本项目存在优先权。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承租。本项目租赁方式为整体租赁。
3.租赁标的以现状进行出租,本项目所列全部照片、表格、文字等描述信息仅供参考。交易所仅就出租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意向承租方须自行去现场详查标的后进行报名登记。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承租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资产出租项目涉及资产评估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接受资产出租公告之全部内容,且依据其尽职调查结果等内容同意对标的按其现状全部接受,不得以不了解标的为由要求退租。承租方在成交后对标的提出的异议,出租方及新疆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4.最终承租方一经确定,即视为项目成交且租赁合同成立(按照法律法规需要履行相关批准手续的从其规定),最终承租方应当按新疆产权交易所的提示签署成交确认书。确定最终承租方的方式: (1)公告期内若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且采用动态报价的项目中该意向承租方在报价期内通过交易系统进行了有效报价,则由该意向承租方采取协议方式成交,成交价根据挂牌底价与有效报价孰高确定; (2)公告期内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由最高报价者作为最终承租方成交,成交价为最高报价金额。
5.本项目最终成交价仅为首年租金价格,租赁期内其余年限租金应当按《租赁方案》约定执行。
6.最终承租方须在报价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资产租赁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支付除已缴纳保证金之外的首期租金及交易费用。
7.移交标的:承租方应自全额支付首期租金及交易费用后10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共同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出租方有特殊要求或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8.承租方无正当理由不签署或未按期签署成交确认书或合同文本、不支付或未按期支付租金及交易费用,视作承租方单方违约解除租赁合同并放弃承租标的,则出租方有权收回标的物并再次出租,且出租方保留追诉违约承租方补足再次出租成交金额的差值的权利。
9.交易双方在履约过程中对部分租赁标的产生争议应就该争议部分协商解决,其余部分继续履行。若合同部分内容被撤销、解除或认定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内容的效力。
10.承租方交易费用:承租方应当向交易所缴纳的交易费用包括交易(竞价)服务费、交易鉴证费,具体按交易所收费标准收取,租赁项目以首年成交租金(按12个月计算,不包含任何形式的租金减免)为计费依据。
11.若最终承租方未能按交易规则、公告或交易合同约定履行支付租金、缴纳交易费用、配合办理资产移交、与出租方签订书面合同文本等义务,逾期履行超过10个工作日的出租方有权单方终止本次交易、解除双方合同关系并将标的资产重新挂牌出租。
1.交易保证金设定为13.8 万元
2.交纳时间:保证金到账时间应不晚于指定报名截止日17:00(北京时间)前。 提示:意向承租方一经缴纳保证金即视为其在已充分了解租赁标的基础上对出租方作出接受公告全部内容、并在仅有一家意向承租方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承租标的的承诺。未足额、逾期或未交纳保证金的,对承租意向不予确认。3.公告期满后,若采取协议租赁方式成交的,该保证金转化为履约保证金;若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的,在竞价阶段该保证金转化为竞价保证金,待最终承租方确定后,其竞价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4.如意向承租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视为违约:(1)采用动态报价交易方式的项目,如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但该意向承租方在报价期内未能有效报价的;(2)征集到两家及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进行网络竞价,意向承租方怠于推进产权交易,不按交易所通知参加网络竞价】,造成标的未成交的;(3)在网络竞价中参与竞价各意向承租方均未有效报价,导致标的未成交的;出现上述第(1)种情形的,由该意向承租方独自承担赔偿责任;出现上述第(2)、(3)种情形的,由所有怠于推进租赁交易的意向承租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5.产生最终承租方后,如该承租方未按期完成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成交确认书或租赁合同、支付剩余租金、缴纳交易费用、配合办理资产移交等情形的,视为承租方违约,因出租方过错导致的除外。6.意向承租方或最终承租方违约须承担以下赔偿责任:(1)向交易所支付出租方、承租方应当缴纳的全部公告费、交易服务费及交易鉴证费;(2)授权交易所直接扣除保证金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出租方;(3)交易所、出租方主张上述费用的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4)以上款项仍不足以弥补交易所、出租方实际损失的,还应当承担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7.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缴纳的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原路径返还。8.承租方未按照交易规则、公告及合同约定支付相关交易费用的,交易所有权以保证金优先抵扣相关交易费用,不足部分,承租方仍负有清偿责任。由此导致首期租金或赔偿款项不足的,由承租方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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