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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清单
转出方名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油田分公司
联系人:刘洪波
联系电话:13844647830
重大事 项披露
一、此次处置资产评估价值为含税价值,转让方能向满足条件的受让方开具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此次处置资产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油田分公司申报处置的一批废旧物资,具体为格尔木废钢铁,存放于格尔木、涩北作业区。 截至评估基准日,上述物资均已报废、无法使用,如再次利用,由受让方承担一切责任,与转让方、拍卖机构、新疆产权交易所无关。
三、本次转让标的资产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转让,不包含地面以下设施,不包含有价废料、危险废物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标的数量、重量、完整性、长度、品质、瑕疵及新旧程度等情况均以现场实物为准。标的以1200 吨为交割依据,实际以现场称重或移交数量为准,成交价款根据实际情况多退少补。交割时所用的地磅由转让方指定,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四、由于标的资产存放区域道路多以砂石、土路为主,交通风险较高,意向受让方报名前须提前了解转让方各项入场及作业手续的管理要求。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并按要求交纳完全部款项后,受让方须按转让方管理要求完成各项入厂及作业手续的办理、签订《HSE合同》,并按照转让方要求的交割期限及处置范围内进行拉运等工作。如遇特殊原因(如重大事项、敏感时段等)要求受让方暂停施工的,受让方应按转让方要求无条件暂停,工期按转让方安排顺延,受让方应自行充分调整因此带来的影响,拍卖成交价格不作调整。如因受让方原因未按转让方要求期限拉运标的物的,每逾期一日,转让方有权按履约保证金的1%扣除相应违约金,逾期超过5日的,履约保证金全部扣除,不再返还;如受让方在拉运过程中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转让方有权授权新疆产权交易所在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五、若交易双方因合同履行产生争议,应就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争议协商解决,其余部分继续履行。
六、自《资产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转让标的物的保管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七、该项目采取的竞价方式为拍卖,组织拍卖机构为吉化化学工业进出口有限公司,拍卖地点为中拍平台,中拍平台链接:https://paimai.caa123.org.cn/pages/notice/item.html?id=470912。拍卖机构联系电话:0432-63955085/13844647830 。
八、项目时间节点:
新疆产权交易所公告时间:2026年5月11 日
新疆产权交易所交纳保证金时间:2026年5月25 日17:00前
中拍平台拍卖时间:2026年5 月26 日13:30开始至竞拍结束(具体时间以拍卖公告为准)
特别 告知
一、意向受让方须自行确认自身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本项目标的资产各项受让要求。意向受让方缴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知晓现场标的实物现状及转让方要求,因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自身资格条件问题无法履约的,转让方、拍卖机构、新疆产权交易所有权扣除其拍卖/履约保证金,如造成转让方、新疆产权交易所、拍卖机构损失,受让方还需赔偿实际损失。
二、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须按转让方规定时间及要求去现场详查标的后进行受让登记。标的以现状进行转让,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资产转让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标的资产转让公告之内容,且依据其尽职调查结果等内容同意对标的按其现状全部接受,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为由退还转让标的。受让方受让后对标的提出的异议,转让方、拍卖机构及新疆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意向受让方获得《成交确认书》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之日起5日内,受让方须先向拍卖机构、新疆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支付拍卖佣金及交易服务费(佣金/服务费按照拍卖标的总值为基础进行计算,佣金/服务费收取额=成交单价*标的预估重量*相应百分比率。拍卖佣金及交易服务费按拍卖标的预估重量为基础进行计算收取,标的交割后拍卖佣金及交易服务费不进行调整,不退不补)。待转让方履行完内部合同审批流程,受让方自接到转让方通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须按成交单价和项目公告内预估重量先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支付除已缴纳保证金之外的对应价款;若实际交割数量大于标的预估重量,拉运达到项目公告内预估重量时,转、受让方须对多出部分的重量再次预估,同时受让方须按照多出部分的预估重量向新疆产权交易所补充支付对应价款。待标的全部拉运完毕,以交易双方确认的实际过磅重量计算实际成交总价款,并履行多退少补相关手续。以上费用如不交纳,则交易保证金不能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同时还须承担相关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扣除拍卖保证金等处罚。
四、自《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须交纳履约保证金30万元至新疆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该笔资金由交易所代转让方进行留存,并按照转让方或其委托代理人的书面要求进行处置(该笔资金不计息),如该项目交割完结且受让方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将该履约保证金退回受让方指定账户,如存在扣款情形且受让方对处置结果有异议的应自行与转让方协商。(新疆产权交易所作为受托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若受让方逾期支付履约保证金,每逾期1日应按履约保证金总额的1‰的标准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的,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受让方赔偿损失。
五、受让方必须严格遵守转让方属地相关安全管理要求,须在转让方要求的交割期限及处置范围内进行装卸、拉运等工作,由此产生的运输、装卸、拆解、HSE等所有费用及安全、环保污染全部问题均由受让方承担并负责。 (一)受让方须自提标的物,本次转让标的物涉及清运所需的人员、车辆、设备、设施、包装物以及一切费用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二)受让方须清运拆除、装运标的物时所产生的垃圾、废料,装运完毕后,受让方须将现场清理完毕,保持现场整洁。
(三)标的物移交受让方后,因违反安全环保、安全生产等相关法律法规,产生的法律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有权终止合同。
(四)该批标的物交割处置过程受让方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国家、行业、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和转让方相关要求并签订《HSE合同》等。
六、受让方的交易服务费按预估成交总价款的1%于项目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至新疆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否则新疆产权交易所不予出具资产交易凭证。
一、缴纳:金额610000.00元,截止时间2026-05-25 17:00:00,按系统提示缴纳。
二、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报名登记时交纳足额交易保证金到新疆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交易保证金到账时间应不晚于指定报名截止日17:00(北京时间)前。未足额、逾期或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对受让意向申请不予确认。意向受让方在报名时交纳了交易保证金,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充分了解标的物资情况,视为在《资产交易收购意向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转让底价受让标的物资承诺的确认:(一)信息披露期满后若征集到一家及一家以上意向受让方,采取拍卖方式交易,该交易保证金转为拍卖保证金。(二)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三、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即视为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一)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违约责任。意向受让方须向新疆产权交易所及拍卖机构支付转让方、受让方应当缴纳的全部公告费、交易服务费、拍卖服务费及交易鉴证费,同时意向受让方授权直接扣除保证金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转让方。主张上述费用的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由意向受让方承担。仍不足以弥补、转让方实际损失的,还应当承担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1.征集到一家及一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进行拍卖,意向受让方怠于推进产权交易,不按通知参加拍卖,造成标的未成交的;2.在拍卖中参与拍卖各意向受让方均未有效报价,导致标的未成交的;3.意向受让方通过拍卖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怠于推进产权交易,未按照规定的时限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出现上述第1、3种情形的,由意向受让方全部承担交易保证金扣除责任;出现上述第2种情形的,由所有怠于推进资产交易的意向受让方按以上约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二)如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并与转让方签订了《资产交易合同》,而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或有其他违约情形的,该受让方承担违约责任。受让方须向新疆产权交易所及拍卖机构支付转让方、受让方应当缴纳的全部公告费、交易服务费及交易鉴证费,同时受让方授权直接扣除保证金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转让方。主张上述费用的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由受让方承担,仍不足以弥补新疆产权交易所、转让方、拍卖机构实际损失的,还应当承担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且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转让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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