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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名称:中国内蒙古森工集团阿尔山森林工业有限公司
联系人:苏明
联系电话:15148917122
本出租方现委托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按申请书的内容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出租信息并由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组织实施。本出租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出租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出租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4、我方在出租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以及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特别 告知
1、本次出租标的委托方为中国内蒙古森工集团阿尔山森林工业有限公司。租赁期限为一年。出租地块名称、现状、前茬需以实地勘验确认为准,签署《现场勘验确认表》。
2、本次出租标涉及的林间地实际可用面积和边界范围以出租方提供的资料为参考,以勘验时标的地块实际情况为准,须意向承租方实地勘验确认可种植面积、界址、立地条件及林木分布情况。
3、意向承租方须亲自勘验标的,充分了解标的地块的地理环境、土壤条件、林下光照、林木密度、前茬作物及管护情况等,标的状况以实际情况为准。意向承租方一旦报名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潜在限制,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披露面积与实际可用面积不符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承租义务,否则视为违约,出租方将扣除竞租保证金。特别提醒,未勘验的意向承租方视为对本次出租标的物实际情况已确认。
4、租赁到期时,承租方须对地块进行清理,确保不影响林木正常生长、符合林地生态管护要求。清理处置所需的人工及机械等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如租赁到期承租方不能按期完成清理,出租方可用承租押金作为处置费用。(承租押金为2000元,承租方于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当日交纳到出租方指定银行账户。)押金不足以支付全部费用的,出租方有权另行主张。
5、承租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承租法律文本的,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租金或交易服务费且经中心催告仍未履行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按公告约定处置。
6、如上内容均来自于出租方提供的资料,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心”)仅就出租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7、在通过e交易平台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及任何e交易平台中公开披露的说明中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8、特别提示:交易过程中林间地实际可种植面积、立地条件等发生变化的,交易中心不调整承租方交易服务费收取金额,交易中心以出租方确认的109.50亩为准收取全部租金价款及交易服务费。
9、意向方报名请于公告期内到中心网站自行注册账号报名,并通过注册预留的银行账户(预留银行账户名称须与会员注册名称一致,且银行卡号须为该名称对应卡号)将保证金充值进系统分配的钱包账户中【不可用现金、信用卡、支付宝或微信等方式汇入】。意向承租方在将资金转入钱包后,需将钱包中的资金支付到报名项目中。
10、优先承租权的效力如下:本项目原承租方享有优先承租权。原承租方应在产权租赁公告期间,向交易中心提出承租申请,提交意向承租申请资料及近公告发布日一期的租赁合同,并按照公告要求交纳保证金;(1)约定优先权人、其他意向承租方可同时参与网络竞价;(2)约定优先权人在网络竞价的自由竞价期间和限时竞价期间均可行权;(3)在网络竞价过程中,当其他意向承租方报出当前最高有效报价时,约定优先权人可以行使优先权追加相同报价。优先承租权的效力如下:约定优先权人>其他意向承租方。
交易 条件
一次性支付
无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1、标的均以展示的实际状况为准,需签署《现场勘验确认表》,交易中心及出租方对标的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交易中心及出租方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对标的所做的介绍和评价(包括但不限于竞价资料、图片展示及口头介绍等),仅供意向承租方参考。
2、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者即为最终承租方。最终承租方须在竞价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受让申请书》原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及其他资质文件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需签字或盖章)递交至中心。最终承租方应在竞价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部租金和全部交易服务费至中心指定账户。在交纳上述款项后10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中心在收到全部租金、交易服务费及经双方签署的土地租赁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如承租方未在收到中心发送的租金支付账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或部分租金,将视为违约,出租方有权取消其租赁资格,并按照公告约定处置保证金。
3、出租方在收到全部交易价款并与最终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标的交接手续。交接前标的毁损、灭失等风险由出租方承担,交接后一切风险由最终承租方承担。在承租使用过程中,如对原有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土地基础设施、土地水利设施、地下供水管网、供电网线、供热管网、通信网线等造成损坏,由承租方负责赔偿并恢复原状。承租方不得在承租土地上新建任何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如因生产作业确需临时建设,必须事先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合同期满时,承租方应自行拆除并恢复原状,未拆除的归出租方所有,且无论是否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均无权要求补偿或赔偿。
4、标的交付日前产生的水、电等费用由出租方承担;交付日后所产生与租赁相关的一切经营税费均由承租方承担。本次标的出租涉及的国家法定税费,由双方依法各自承担。
5、承租期间涉及的国家相关产业扶持等政策补贴,其享受标准和主体按国家及属地政府相关政策执行。
6、本次出租标的的权属备案等手续,由承租方自行了解并办理,出租方负责提供必要的权属资料并予以配合。
7、承租方在承租期内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应自用并直接经营所租赁土地,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转租、转借、调换或变相交由第三方使用,否则视为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不返还押金及已付租金,并就因此造成的损失向承租方索赔。具有同等性质的行为亦视为违约,承租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8、承租方应严格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按照环保要求进行生产作业,禁止随意丢弃、倾倒农药、化肥及其包装物;严禁使用长效农药。如造成环境污染,由承租方依法承担全部责任。
9、承租方应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承租期间因生产经营发生的所有安全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及第三方损失,均由承租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0、承租期间的一切经营风险、自然风险等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承租方可自愿办理相关保险,相关手续及费用自行承担。
11、如因国家建设等需要征用、占用承租土地,租赁关系自动终止,相关补偿事宜按国家政策执行。
12、意向承租方须承诺:本人/本单位非失信被执行人,亦非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或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如因此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责任。
13、承租方资格应符合标的所在地相关政策规定。意向承租方应自行对照相关规定,对自身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机构及相关监管部门的基础上判断是否具备承租资格,自行决定是否参与承租,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风险与损失。
实地勘验:
1.受让申请书.doc
2.授权委托书.docx
3.意向方提供资料清单.doc
4.现场勘验确认表.docx
1、缴纳:金额12000.00元,截止时间2026-04-21 00:00:00,按系统提示缴纳。
2、保证金缴纳时间以系统认定时间为准。
3、保证内容:
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杜绝非真实意向承租方,出租方、中心在此作出特别提示,意向承租方一旦报名且交纳保证金(未交纳或者未全部交纳保证金视为放弃受让资格),即视为对如下内容予以认可:非因出租方原因,如意向承租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在扣除出租方、承租方双方应向中心交纳的交易费用后,出租方有权扣除意向承租方已交纳的保证金作为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承租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已交纳保证金的意向承租方单方撤回承租申请或均未报价的;
(2)最终承租方承租后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承租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
(3)未按照公告约定与出租方完成资产交接工作的;
(4)意向承租方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或伪造情形的;
(5)未按公告约定时间将纸质报名资料递交中心的;
(6)最高报价者经审核不符合公告要求的;
(7)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心交易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
4、处置方法:
(1)无以上违约情形,最终承租方的保证金在最终承租方将剩余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全部缴纳至中心指定账户后,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
(2)无“保证内容”中任何情形的其他意向承租方,其保证金将在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由中心由中心无息原渠道退还。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资源交易平台
联系人:李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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