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租方中标后至出租方处签署《租赁协议》,办理招租门脸房的交接事宜,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① 自然人身份证原件;
② 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工商执照复印件,委托人须提供法人签字并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③ 出租方要求的其他材料。
2.承租方未能按时提供上述要求材料的,出租方有权视作承租方放弃租赁标的。承租方放弃或被视作放弃租赁标的物时,该标的可再次招租,如成交租金低于原成交租金,违约承租方应当补足差额,并承担相关责任。
3.在中标确定前,若招租标的因特殊情况需撤销租赁行为,意向承租方不得向出租方主张除退取保证金之外的任何权利。成交后,如标的因特殊情况出租方最终不能完成交付事宜,承租方仅有权要求平台退还保证金(不计息)。
4.出租方在《租赁协议》规定的租赁起算日前具备将租赁房屋交付给承租方,因承租方未能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出租方有权拒绝交付标的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如承租方延期付清款项,双方协议约定的租赁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本次招租标的以勘验时现状进行交付。交付房屋时如含装修部分,承租方不使用的,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后由承租方自行拆除,费用自理。
5.承租方须在签订《租赁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交清年租金、10%的履约保证金(承租押金),出租方交付招租房屋。出租房屋交付后所产生的物业、水、电、暖等相关费用均由承租方负责;涉及承租方使用需要办理的相关手续,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办理,出租方给予配合。
6出租房屋交付后涉及出租方已提前交纳的费用,承租方须根据剩余未使用期限计算相应费用,退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