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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方名称:阜康市新丝路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祁萱萱
联系电话:19882959040
重大事 项披露
特别 告知
1.本次转让资产存放在新疆阜康市222团环团西路原老三队种子库房。
2.本次转让资产中,14台拖拉机为新疆阜北实业有限公司所有,已交由新疆走马川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处置;其余4台为第十二师222团农机站购入资产,其后转让至新疆走马川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本次转让资产未提供资产购置合同及发票等资料,新疆走马川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已出具权属归其所有的情况说明,并授权转让方进行转让。
3.本次转让标的不具备公路行驶资质,若因违规使用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及损失,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4.项目成交后,标的自移交完成后,损毁、灭失风险转移至受让方。
5.项目成交后,受让方需到现场自行拆解、装运标的,产生的安全责任及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装运完毕后,受让方须将现场清理完毕,保持现场整洁。
6.本次转让18台轮式拖拉机部分能正常使用,其中7辆整机外观有明显磕碰、锈蚀,部分零部件有轻微变形,漆面有脱落;核心部件有一定静态磨损、锈蚀,有少量维修记录(非核心故障),零部件齐全无缺失,个别部件需进行常规维护;机身结构基本稳定,无重大裂纹、变形,部分静态参数偏差较大(需调整);4辆整机外观有明显磕碰,锈蚀,部分零部件有轻微变形,漆面有脱落;核心部件有一定静态磨损,锈蚀,有少量维修记录(非核心故障),零部件齐全无缺失,个别部件需进行常规维护;机身结构基本稳定,无重大裂纹,变形,部分静态参数偏差较大(需调整);7辆整机外观严重锈蚀,变形,零部件缺失,损坏较多,漆面大面积脱落;核心部件静态磨损,锈蚀严重,有多次重大维修记录(如发动机缸体维修,变速箱壳体更换),存在明显渗漏,破损;机身结构有裂纹,变形,静态放置不平稳,静态参数严重偏离出厂标准。
7.标的资产未办理相关农业机械注册登记或备案、未领取号牌,由于购置资料缺失,亦无法保证受让方可办理相关使用许可或登记备案手续。意向受让方应提前自行了解相关规定及政策要求,成交后如无法办理变更过户或登记备案的,转让方及交易所不承担相应责任。
8.本项目公告内容是基于转让方提供相关材料进行的披露,不代表新疆产权交易所对公告内容及交易事项的承诺或保证。提醒意向受让方应当在报名前自行做好全面的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自行了解标的使用现状、规格型号、标的瑕疵等相关情况,自行实地考察标的状况。项目公告中披露的标的信息及照片仅供参考,不代表与标的现状完全一致;意向受让方应充分并理性判断受让资产风险,并在结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同时自愿进行报名。意向受让方受让后,自行承担因不了解标的现状而产生的相关风险,由此产生的相关纠纷和责任与转让方和新疆产权交易所无关。
9.意向受让方须到场对本次处置资产进行现场查勘,报名时须持双方盖章的《现场踏勘确认书》及新疆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报名资料至新疆产权交易所报名并缴纳保证金。
一、本项目不存在优先权。
二、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本项目整体转让。
三、新疆产权交易所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资产转让项目涉及资产评估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全部内容,且依据其尽职调查结果等内容同意对标的按其现状全部接受,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为由退还转让标的。受让方在成交后对标的提出的异议,转让方及新疆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最终受让方一经确定,即视为项目成交且交易合同成立(按照法律法规需要履行相关批准手续的从其规定),最终受让方应当按新疆产权交易所的提示签署成交确认书。确定最终受让方的方式:1.公告期内若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采用动态报价的项目中该意向受让方在报价期内通过交易系统进行了有效报价,则由该意向受让方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成交价根据挂牌底价与有效报价孰高确定; 2.公告期内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由最高报价者作为最终受让方成交,成交价为最高报价金额。
五、最终受让方须在报价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支付除已交纳保证金之外的全部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费用。
六、移交标的:受让方应自全额支付转让价款及交易费用后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共同办理资产移交手续,转让方有特殊要求或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七、受让方无正当理由不签署或未按期签署成交确认书或合同文本、不支付或未按期支付成交价款及交易费用,视作受让方单方违约解除交易合同并放弃受让标的,则转让方有权收回标的物并再次转让,且转让方保留追诉违约受让方补足再次转让成交金额的差值的权利。
八、如涉及资产整体转让的,交易双方在履约过程中对部分标的物产生争议应就该争议部分协商解决,其余部分继续履行。若合同部分内容被撤销、解除或认定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内容的效力。
九、受让方交易费用:受让方应当向新疆产权交易所交纳的交易费用包括交易(竞价)服务费、交易鉴证费,具体按新疆产权交易所收费标准收取。
十、若最终受让方未能按交易规则、公告或交易合同约定履行支付价款、交纳交易费用、配合办理资产移交过户、与转让方签订书面合同文本等义务,逾期履行超过10个工作日的转让方有权单方终止本次交易、解除双方合同关系并将标的资产重新挂牌转让。
十一、若标的资产涉及过户情况,标的资产过户产生的所有费税,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办理过户。
一、交易保证金设定为:40万元。
二、交纳时间:保证金到账时间应不晚于指定报名截止日17:00(北京时间)前。提示:意向受让方一经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其在已充分了解资产标的基础上对转让方作出接受公告全部内容、并在仅有一家意向受让方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标的资产的承诺。未足额、逾期或未交纳保证金的,对收购意向不予确认。三、公告期满后,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的,该保证金转化为履约保证金;若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的,在竞价阶段该保证金转化为竞价保证金,待最终受让方确定后,其竞价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四、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视为违约:1.采用动态报价交易方式的项目,如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但该意向受让方在报价期内未能有效报价的;2.征集到两家及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进行网络竞价,意向受让方怠于推进产权交易,不按新疆产权交易所通知参加网络竞价,造成标的未成交的;3.在网络竞价中参与竞价各意向受让方均未有效报价,导致标的未成交的;出现上述第1种情形的,由该意向受让方独自承担赔偿责任;出现上述第2、3种情形的,由所有怠于推进资产交易的意向受让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五、产生最终受让方后,如该受让方未按期完成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成交确认书或交易合同、支付剩余价款、交纳交易费用、配合办理资产移交过户等情形的,视为受让方违约,因转让方过错导致的除外。六、意向受让方或最终受让方违约须承担以下赔偿责任:1.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支付转让方、受让方应当交纳的全部公告费、交易服务费及交易鉴证费;2.授权新疆产权交易所直接扣除保证金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转让方;3.新疆产权交易所、转让方主张上述费用的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4.以上款项仍不足以弥补新疆产权交易所、转让方实际损失的,还应当承担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七、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原路径返还。八、受让方未按照交易规则、公告及合同约定支付相关交易费用的,新疆产权交易所有权以保证金优先抵扣相关交易费用,不足部分,受让方仍负有清偿责任。由此导致交易价款或赔偿款项不足的,由受让方补足。
实物资产受让方报名资料【2025版】.rar
新疆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须知.pdf
资产明细表.pdf
踏勘确认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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