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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名称:中共盐城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盐城市监察委员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900MB00519401
经济类型:国资监管机构/政府部门
特别 告知
一、转让方合法持有标的物并对标的物拥有完整的处置权。
二、转让标的按现状(包括其瑕疵)进行转让,本公告所示标的图片仅供参考,具体以实物勘察为准。交易机构将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进行了全面如实披露,并不表明能够对转让标的所有瑕疵,特别是隐蔽的瑕疵进行了全部揭示;交易机构及转让方提供的转让标的相关资料及所作的陈述仅供参考,不作为交易机构及转让方对标的品质和数量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转让标的现状的法律依据和转让标的移交的凭据。
三、转让标的资产虽已由专业鉴定机构鉴定并出具鉴定评估意见书,鉴定评估意见书不公开,需意向方现场查阅。转让方不是经营销售物品的专门机构,转让方及江苏省产权交易所不承诺保证转让标的资产的真伪和品质。意向受让方应自行对转让标的资产进行实地勘验,了解标的实际情况,根据自身受让条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对转让标的资产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并自愿承担全部交易风险。
四、意向受让方在申请受让前应当认真仔细阅读《资产转让合同》(详见公告附件),一旦成为受让方,须与转让方签署该合同及其附件,接受相应条款的约束,不得以标的所涉税费税率、数量、现状为由拒绝签订上述合同。
五、意向受让方务必在交纳交易保证金前对转让标的物的法律及自然现状进行深入而全面地了解,包括亲自查验转让标的物、向相关管理部门了解标的现状或聘请专家鉴定等。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即表明意向受让方对转让标的现况、瑕疵以及本公告(包含所有附件)全部内容的认可和接受,由此产生的任何法律与经济责任由意向受让方全部承担。
六、受让方对转让标的的拆除及后续处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七、受让方须按合同约定付清所有款项后,方可办理标的物的交接、装运等工作,并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费用,在装运以及处置等工作过程中,如发生安全环保事故的,由受让方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以上标的物情况说明仅供参考,不排除有未知事项及瑕疵的存在(包括但不限于已告知的瑕疵),转让方及交易所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受让方参与竞拍,即表明受让方愿意按照转让标的实际状况竞拍,受让方应充分考虑瑕疵风险因素及其他综合因素,慎重竞拍。
公告期内查看标的,联系人:朱先生 刘女士 0515-86661712
查看地点:盐城市府西路1号国投商务楼
一、保证金金额:1500元,按系统提示交纳。
二、竞拍人按系统提示缴纳保证金后,需自行登录所注册竞拍人账号的‘我的报名’进行保证金确认缴纳,确认后缴纳状态显示为“已缴纳”的,方为有效保证金,由此产生的因保证金无效而导致无法正常参与竞拍的一切后果由竞拍人自行承担。
三、保证内容:
1、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 资产转让合同》;
2、《资产转让合同》生效后,受让方须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一次性(不超过5工作日)将交易价款支付至交易所指定账户。
四、处置方式:
(一)进入公开拍卖程序后,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将自动转为拍卖保证金;成交后,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本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退回原账户,交易价款按系统短信提示另行缴纳;未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原路全额返还。
(二)意向受让方若出现违反上述第三条“保证内容”相关情形的,保证金将不予退还,经转让方申请,交易所在扣除服务费后将剩余部分用于对相关方的补偿,同时转让方有权终结本项目并另行处置转让标的。(三)其他情况下保证金的处置按照交易所制定的《交易资金结算规则》(https://www.jscq.com.cn/jscq/2024-01/02/article_2024010215442295093.shtml)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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