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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该项目转让涉及相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或者持有国有企业债务人国有资本的集团公司及其他具有优先购买权人对该不良债权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二、特别告知事项:
(一)本次债权转让的相关债权资料请各意向受让方自行与转让方联系查阅尽调,
联系电话:18720936572
(二)转让标的可能存在下列瑕疵或风险:
1、标的债权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
2、与标的债权相关的借款人或担保人或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撤销、被注销、被吊销、歇业、被关闭、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瑕疵的情形;
3、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
4、标的债权可能已超过诉讼时效、法定或约定时效或丧失其他相关的期间利益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或全部丧失;
5、标的债权附属的担保协议虚假、不能依法成立或者生效、无效或被撤销,担保人不承担全部担保责任或只承担部分担保责任;
6、标的债权附属的保证协议约定主债权不可转让或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7、标的债权的保证担保在保证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因没有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而造成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或免责;
8、标的债权的保证已过诉讼时效;
9、标的债权的担保物权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完成后未予行使;
10、标的债权的担保物权因担保物灭失而消灭,且没有代位物或其他物上代位权可行使;
11、标的债权的抵押物实际不存在,抵押物重复抵押,抵押协议实际未生效,抵押担保应办理抵押登记而未办理;或因动产抵押协议未办理登记而抵押物已为第三人善意取得;
12、标的债权及其附属的最高额抵押,可能因最高额抵押的决算期未届满而发生一次或数次转让,从而可能造成抵押权甚至主债权落空的风险;
13、部分标的债权可能已被全部或部分减免、被抵销、被清偿;
14、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因超过法定上诉期限、申请执行期限而无法获得法律保护;
15、全部或部分债权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未获得其支持而败诉或部分败诉、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等诉讼风险;受让标的后对债权中的利息、罚息等诉求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未获得其支持而败诉或部分败诉、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等诉讼风险;
16、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不良资产债权,可能存在由于转让方未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继续查封而导致最终受让方对债务人的资产失去控制;
17、标的债权在交易基准日后仍会发生变化;
18、标的债权证明文件可能存在缺失、不完整或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19、原债权人未就标的债权的转让通知债务人使得债权转让尚未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
20、可能存在诉讼或执行主体无法变更、利息无法得到支持以及因前手无法提供资料等原因导致无法启动或者推进司法追偿程序等瑕疵;
21、标的债权及其从权利存在其他瑕疵或重大缺陷;
22、意向受让方需充分知晓本次转让的标的债权的抵押物可能存在对债权追偿不利的影响因素,抵押物可能存在灭失、损坏或登记机构未能查询到信息等情况;
23、涉诉贷款债权可能存在全部或部分败诉,相关诉讼、执行费用未支付等情形;涉诉贷款债权可能在交割前已诉讼终结、执行终结或破产终结;债权转让后可能存在不能变更诉讼(含执行)主体的风险。
24、受让方受让债权后,对该贷款债权在交割日后的利息或罚息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主张。
25、受让方对标的债权项下债务企业、担保企业的现状,和存在的瑕疵应进行详细的调查,并应知晓其对债权追偿的影响程度。
26、转让的标的债权属于金融不良债权,标的债权及从权利包含但不限于除上述瑕疵之外的其他瑕疵或重大缺
陷,买受人须进行详细的现场尽职调查,从而应当知晓包含上述瑕疵在内的所有债权瑕疵,及可能存在的全部或部分不能受偿债权的风险。
其他事项说明:1、最终受让方应当履行以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235号)》等文件规定,受让方应配合转让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成为受让方后,应主动向转让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资料:非自然人客户应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如有)、受益所有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联系人电话。
(三)意向受让方自行了解受让金额债权准许条件,并承诺符合,后续因监管部门等要求对项目受让及后续交易造成无法正常进行的,交易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1、转让方未向股交中心提交拟转让债权及抵债资产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各意向受让方如需了解情况,请自行联系转让方进行了解。
2、抵债房屋资产存在租赁情况,转让方未向股交中心披露是否书面通知承租方以及承租方是否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请意向受让方自行联系转让方对资产情况进行尽调核查。
1、意向受让方应按信息公告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至指定账户。
2、采用货币资金受让标的的意向受让方优先于采用资产置换形式受让标的意向受让方。
3、本项目内股交中心收取的交易服务费及涉及转让的相关费用由最终受让人承担。若竞价成功后最终受让方未按照规定时间支付费用的,股交中心有权要求转让方支付。
4、若信息公告期满,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用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
5、如最终受让方以资产置换的形式进行交易,需在向股交中心提交受让登记申请时,明确此种结算方式,未明确的,视为采取货币资金受让。如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均以资产置换的形式进行交易,由转让方自行确定受让方,必要时,可由股交中心组织确定最终受让方。
6、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自收到交易服务费发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股交中心相关收费办法或相关约定向股交中心支付交易服务费,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791912466000068
7、意向受让方需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次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完成《交易合同》签订。
8、意向受让方需承诺符合信息公告中对受让方资格条件的要求,如不符合资格条件要求,转让方有权在交易合同签署前取消交易,由此带来的相关法律及经济责任由该意向受让方承担。
9、意向受让方应尽合理审查义务,确认已了解与本次转让标的有关的事宜,充分了解转让方已经披露和未披露的关于转让标的存在或潜在的风险,自愿承担本次交易可能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预期利益的后果,自愿承担转让标的存在的瑕疵并自愿接受该标的债权可能或已经全部或部分灭失的事实。受让方基于独立慎重的原则作出签署各项交易法律文书与合同的决定,同意按照现状收购本标的。
10、转让标的债权以现状交付给受让方,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债权现状及存在任何瑕疵为由反悔或向转让方提出质疑或要求补偿。
11、意向受让方报名并提交相关材料,即视为其已对转让债权标的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并以其独立判断自愿接受信息公告之全部内容,承担受让标的可能发生的一切风险;不得再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等为由拒绝履行受让相关义务,否则视为受让方违约,利益受损方将有权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或按实际损失追究相关责任。
12、意向受让方需承诺在实现受让债权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政策等规定。
13、本次转让的债权及资产若涉及相关税费,均由受让方承担。
14、本次转让标的债权项下实际利息、费用等以相关合同/协议、生效法律文书及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为准,垫付费用随债权标的一并转让。自基准日之后,标的债权回收本金、利息、罚息、复利等均归受让方所有,发生的费用支出由受让方承担。
15、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意向受让方已完全知晓并同意以下事项:
(1)接受并同意转让方按标的房产的实际状态交付;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房产或土地披露面积与相关部门核定面积不符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受让义务。
(2)标的对应土地情况需意向受让方自行了解,如需补交土地出让金由受让方承担。
(3)同意标的房产物业、水、电、暖气等相关费用如有欠缴,房屋实际交付之前产生的费用由转让方承担,交付之后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在标的房产交付前所发生的标的毁损灭失等一切风险费用由转让方承担,交付后的一切风险由最终受让方承担。
(4)同意本次标的交易过户产生的相关税费按照当地关于房产的相关规定执行,相关税费由最终受让方承担; (5)意向受让方承诺自行了解标的房产所在地的相关政策,符合当地相关部门或机构对房屋购买者设置的资格条件,自行办理房产及土地 过户,转让方予以必要配合,若因受让方原因导致标的房产无法过户的,受让方应自行承担相应损失;
(6)意向受让方同意确因特殊情况导致本次交易无法进行时,转让方仅退还实际收取的房屋转让款项,不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16、意向受让方可在报名时向股交中心提交电子档报名材料,并确保在被确认为最终受让方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纸质报名材料递交至股交中心,纸质材料需与经股交中心审核的电子档材料保持一致。
17、股交中心仅就转让方提交的《信息发布申请书》内容进行信息公告,公告内容不代表股交中心的观点和立场。股交中心对转让标的现状、可回收性或收益不作任何明示、暗示的声明或保证,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18、本次项目涉及的鹰潭市泰达地基土方工程有限公司等2户抵债资产目前仅有法院裁定等资料,未办理过户手续,故买方需自行承担过户相关费用。
注册报名并缴纳保证金
一、保证金设定
1、交易保证金金额:人民币(大写) 陆佰伍拾万 元(小写¥ 6500000 )
2、交纳时间:信息公告截止日17时之前(以实际到账为准)
3、交纳方式:本次保证金交纳采取线下交纳方式。线下交纳指意向受让方直接将保证金转至转让方账户,保证金由意向受让方与转让方自行协商处理,所涉款项不通过股交中心,相关保证金退款及价款交割等费用事宜由转让方自行处理,股交中心不对此承担任何义务与法律责任,但意向受让方应在缴纳完保证金后【7】日内向股交中心提供保证金付款凭证,转让方应在收到保证金后【7】日内向股交中心提供相关函件。
4、保证金交纳账户:
线下交纳——转让方保证金收款账户如下:
户名: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130997110000002994
二、保证金保证事项
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杜绝非真实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和股交中心在此作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申请材料、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对如下内容的认可:非因转让方原因,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一情形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作为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或保证金已退还的,利益受损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的(包括但不限于意向受让方单方撤回受让申请或均未报价的);
(2)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按照信息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付清全部交易价款的;
(3)未在确认为最终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纸质报名资料递交股交中心的;
(4)未按照信息公告约定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完成资产交接的;
(5)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和中心损失的;
(6)通过获取转让方或标的企业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7)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8)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股交中心交易规则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
(9)如置换成交,未按交易合同约定履行后续义务的。
三、保证金处置方法
1、如最终受让方按约定交纳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或分期首付款)后,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
2、交易双方没有约定交易保证金使用方式,受让方已支付交易价款的,在支付全部价款或分期付款的首付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将原渠道返还已交纳的剩余交易保证金;
3、如最终受让方以资产置换的形式成交的,在其按交易合同及其他约定向转让方全部履行相关义务后,其已经缴纳的保证金3个工作日内无息原渠道退还;
4、其他意向受让方如未出现上述保证事项中的情形,其交纳的保证金将在最终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原渠道退还。
5、意向受让方未在约定期限内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且未出现上述保证事项中的情形,转让方无息原额返还已交纳部分的交易保证金;
6、交易业务中止或终止时,非由意向受让方导致的交易业务中止或终止事项,该意向受让方可申请无息原额返还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2、自由报价期结束后进入延时报价期,延时报价周期为2分钟(即120秒)
3、每次加价幅度为人民币(大写)壹拾万 元(小写¥ 100000 )
在其他权利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直接协议转让方式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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