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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邻南门外大街,南邻体育场南路,西邻一中西路,北邻环城路。区域内设有4路、10路、13路等公交站点,交通便捷。周边有东河区第一中学、包头市第一实验小学,通顺商业城及各大银行营业网点等,所在区域内基础设施齐全,公共设施完备,人流量较大,且该商业底店周围以商业底商为主,经营状况良好,商业较繁华。
房屋位于东河区超越大厦底店-12-(1),为钢混结构,证载用途为商业,现实际用途为商业。房屋共3层,位于第1-3层,南北朝向,建成于1999年,建筑面积267.96平方米,平面布局为复式、敞开式。外墙贴瓷砖,断桥铝窗,宛内墙面刷乳胶漆,地面铺地板砖、木地板,卫生间内墙贴瓷砖至顶,采用pve扣板吊顶,为普通装修水、电、暖等基础设施齐全,使用和维护状况良好。
意向受让方自行了解,以实际情况为准。
转让方名称:内蒙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九原区支行
联系人:徐创路
联系电话:13224710037
特别 告知
1、本次转让各意向方须实地勘验标的,意向受让方缴纳保证金、提交报名材料即视为已进行过实地勘验,接受房产现状及可能存在的潜在问题,自愿承担相应风险,最终受让交接时不得以房屋状况、材质与勘验时不符等理由提出退款等,最终成交价不因上述情形而改变。
2、该标的以实际情况为准,参与竞买的意向方须实地勘验本次转让标的涉及的房屋状况、面积、标的图片仅供参考,房屋面积最终以标的所在地房产部门核定为准,最终成交价不因面积误差而改变。
3、以上内容均来自转让方提供的资料,其他文件等在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备查。请意向受让方须亲自勘验标的情况。
4、标的状况以实际情况为准,请各意向受让方与当地房产、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沟通,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并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决定是否受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受让标的后不得以任何理由而放弃受让房产。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5、标的展示时间:公告期内工作时间(需提前预约)。
6、受让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经过股交中心催告仍未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
7、由内蒙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九原区支行过户至买受人名下产生的过户税费按照税法规定各自承担,税费风险需要买受人承担。(买受人自行向当地财税部门、房管部门、国土部门、所在楼盘的物业公司等相关部门了解)。具体办理过户手续事宜由买受人自行办理,因税收,不动产政策等各项原因未能及时办理或不能办理过户及其他手续的,买受人承担全部责任和法律后果,内蒙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九原区支行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违约金或利息。
8、资产租金方面。标的物现对外出租,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履行委托人与现承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关于该房屋租赁期限、租金及支付方式、各种费用承担情况详见《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由委托人提供,承租人参加该标的竞买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拍卖成交后,截至成交日之前未收取的租金由我行收取,截至成交日之后的租金由买受人收取,截至成交日之前已一次性收取的租金,按交割日划分,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由我行收取租金,剩余租金从次月开始计算返还买受人。
9、资产腾退方面。如标的现有人占有使用,拍卖成交后由买受人自行负责腾退,费用自理,风险自担。内蒙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九原区支行不负责清场。
1、缴纳:金额235590.40元,截止时间2025-11-11 17:00:00,按系统提示缴纳。
2、保证事项: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杜绝非真实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和股交中心在此作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申请材料、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对如下内容的认可:非因转让方原因,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一情形时,在股交中心扣除转受让双方应交纳的交易服务费用后,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作为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或保证金已退还的,利益受损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意向受让方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的(包括但不限于意向受让方单方撤回受让申请或均未报价的);(2)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按照信息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3)未在确认为最终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纸质报名资料递交股交中心的;(4)未按照信息公告约定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完成资产交接的;(5)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和中心损失的;(6)通过获取转让方或标的企业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7)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8)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股交中心交易规则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3、处置方法:(1)如最终受让方按约定交纳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或分期首付款)及交易服务费后,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2)其他意向受让方如未出现上述保证事项中的情形,其交纳的保证金将在最终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原渠道退还。(3)意向受让方未在约定期限内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且未出现上述保证事项中的情形,中心无息原额返还已交纳部分的交易保证金;(4)交易业务中止或终止时,非由意向受让方导致的交易业务中止或终止事项,该意向受让方可向中心申请无息原额返还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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